“社区矫正期间又犯罪,太不应该了,失去了来之不易的‘自由’。”

“再犯罪的代价是数罪并罚,就像检察官说的,法律是严厉的,对不思悔过的人会给予严惩。”

6月11日,晋安区检察院联合区法院、区社区矫正管理局,组织11名因违反关于报告、外出等规定受到训诫处罚的社区矫正对象,旁听一起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诈骗罪案件的庭审,以法治警示教育为他们点亮守法“归途”。

缓刑没有“围墙”,但有“红线”

‌缓刑并不等于不处罚,是没有“围墙”的刑罚,在缓刑考验期内,如果不遵纪守法,以身试法抗拒监管,只会将自己再次送入“高墙”。

2023年8月,李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缓刑考验期自2023年8月1日至2026年1月31日。判决生效后,李某某在晋安区社区矫正管理局鼓山司法所进行社区矫正。‌

晋安区检察院认为,李某某等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缓刑考验期内,李某某非但不认真悔过,遵守法律,把握缓刑机会,反而伙同他人诈骗财物。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4年11月前后,李某某伙同潘某某、林某、陈某某,在明知宝某(另案处理)意图通过虚假交易骗取他人虚拟币的情况下,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假交易方式骗取他人价值约68万元的虚拟币。

晋安区检察院认为,李某某等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地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自由只有“一次”,违规必惩

“法律从不辜负悔过者,但永不宽恕挑衅者——你的选择,决定终点是枷锁还是新生。” 公诉人林花灵当庭发表公诉意见,“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与本次所犯诈骗罪数罪并罚”。

随后,公诉人向旁听人员以案释法。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告诫各位在矫人员,法律是温情的,给犯罪的人改过自新机会。但法律也是严厉的,对不思悔过的人给予严惩。希望在矫人员,以此案为警醒,能够严格遵守法律、规章制度,顺利解矫,重新回归社会。

“社区矫正期间又犯罪,太不应该了,失去了来之不易的‘自由’。”“再犯罪的代价是数罪并罚,就像检察官说的,法律是严厉的,对不思悔过的人会给予严惩。”……社区矫正对象纷纷表示,通过旁听庭审,对犯罪的危害性和严重性有了更直观的了解,今后将时刻绷紧遵纪守法这根弦,坚决抵制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珍惜社区矫正的机会,努力改过自新,开启人生新篇。

五载砥砺前行,初心如磐;五载春华秋实,法治生辉。2025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将迎来实施五周年。5年来,晋安区检察院会同区政府、区法院、区社区矫正机构和社会各方力量,始终致力于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

从深入推进“社区五员”工作机制,形成“枫桥式”社会治理新路径,到挂牌成立社区矫正检察官办公室,实现监督端口前移;从个案听证推动社区矫正对象跨市县活动申请便捷化、管理规范化、法律监督精细化,到建立“检察机关 司法行政机关 党委政府”联动帮扶工作模式社矫对象重塑人格回归社会……一直以来,晋安区检察院持续全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发挥检察监督作用,提高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质量、效果,推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来源 | 晋安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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