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诈骗犯罪时有发生,这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也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关于诈骗罪,法律对其有着明确的量刑标准,特别是针对诈骗数额的界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达到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被视为“数额巨大”,而如果诈骗数额超过五十万元,则被视为“数额特别巨大”。这些标准旨在严厉打击诈骗行为,保护公民的财产安全。

诈骗罪的数额巨大和特别巨大的标准是什么? (一)

诈骗罪的数额巨大和特别巨大的标准是什么?

诈骗罪的数额巨大和特别巨大的标准是什么?

数额巨大的标准是三万元至十万元。

特别巨大的标准是五十万元的。

诈骗罪特征: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诈骗罪的犯罪物件是公私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信以为真,从而“自愿”将财物由被害人转移到行为人一方。

(1)“虚构事实”,是指捏造客观上并不存在的事实。虚构事实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虚构。

(2)“隐瞒真相”,是指对受害人掩盖某种客观事实,使之陷入错误认识,从而交出财物。

骗取的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参考资料

诈骗罪的概念和特征.法律教育网[引用时间2018-1-11]

公安机关关于合同诈骗罪的数额巨大的标准是多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规定,对于合同诈骗罪,根据其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不同,给予不同的量刑幅度。然而,目前的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上述数额标准,这就给司法实践中法官如何确定合同诈骗罪的量刑幅度带来很大困难。

早在1996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 2 千元、3 万元、20万元的,分别为数额较大、特别巨大、数额特别较大;第二条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1997年刑法虽然 将合同诈骗罪从诈骗罪中分离开来,但上述司法解释并没有被废止,除罪名外,其相关规定与新刑法并不冲突,其中关于“数额较大、特别巨大、数额特别较大”的 规定仍然适用。在无其他司法解释的情况下,各省高阶法院对于合同诈骗案犯罪数额亦只能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制定。由此可见,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合同诈骗案犯罪 数额的认定是述司法解释为依据进行量刑的。

2001年4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颁发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 合同诈骗的犯罪数额起点为5 千元至2万元的,应予追诉。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规定“以非 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的,应予立案追诉”。这在立案追诉标准上与1996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 法院的司法解释相冲突。导致在审判实践中对合同诈骗罪犯罪数额的档次认定发生混乱,对于在相同数额的情况下,法院对合同诈骗案的量刑一般比诈骗案的量刑要 轻。虽是如此,但对于合同诈骗罪数额档次认定的依据,仍然仅有1996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201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 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三万元至十万元、五十万元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 别巨大’”。该规定于2011年4月8日施行,以前释出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1996年司法解释中,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档次的认定是 以诈骗罪的数额档次认定的,这与2011年3月1日的新的解释并不矛盾,为此应当将该解释的“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三万元至十万元、 五十万元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适用到合同诈骗的量刑中来。

综上所述,合同诈骗罪数额档次的认定,在2011年4月8日前,应是“个人诈骗公私财物 2 千元、3 万元、20万元的,分别为数额较大、特别巨大、数额特别较大”;在2011年4月8日后,应是“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三千元至一万元、三万元至十 万元、五十万元的,分别为数额较大、特别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而各省数额较大、特别巨大的具体标准,还有待各省在“三千元至一万元、“三万 元至十万元”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抢夺罪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标准是多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的,为“数额较大”;

(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的,为“数额巨大”;

(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这里可以看全文::law-lib./law/law_view.aspid=40754

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的标准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从法条上可见,职务侵占罪在数额上,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解释,在数额较大上规定了"5000-20000元"的选择 幅度,在数额巨大上,把10万元作为数额巨大的起点,而且各地区不同,具体的数额还会有差异。发达区数额较大的就是10万左右, 一般为2-3年有期徒刑.

3、对于职务侵占具体数额的量刑问题,上海法院规定的较为详细. 根据我国刑法典和上海市高阶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试行)》(后文简称《标准》)的规定,该罪的量刑起点是:职务侵占数额1.5万元不满1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职务侵占数额1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一、职务侵占罪行为表现有哪些

(一)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许可权,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包括:

(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

(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许可权;

(3)依靠、凭借许可权、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许可权,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

至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入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论处。

(二)有侵占的行为

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其具体形态可是建筑物、装置、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既包括将合法已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分、使用、收藏即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如将自己所占有的单位房屋、装置等财产等谎称为自有,标价出售;将所住的单位房屋,过户登记为己有;或者隐匿保管之物,谎称已被盗窃、遗失、损坏等等,又包括先不占有单位财物但利用职务之便而骗取、窃取、侵吞、私分从而转化为私有的行为。不论是先持有而转为己有还是先不持有而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方法转为己有,只要本质上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利用了职务之便作出了这种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即可构成本罪。

(三)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是指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5000元至1万元的。

诈骗罪的数额巨大,退款还判刑吗

会判刑的。

1、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根据《陕西省高阶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刑法有关条款数额、情节标准的意见》第第266条规定,诈骗两万多属于数额较大情形,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九中规定的数额巨大,特别巨大的标准是多少

您好!您所说的刑法修正案九的数额巨大、特别巨大,应该是指贪污罪的量刑标准:五仟元不满五万元的为较大,五万元不满十万元的为巨大,十万元为特别巨大。阅读!

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产巨大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三万元至十万元、五十万元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职务侵占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标准是多少?

1、数额较大:"5000-20000元"

2、数额巨大:2-10万元作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3、数额特别巨大:10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从法条上可见,职务侵占罪在数额上,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解释,在数额较大上规定了"5000-20000元"的选择幅度,在数额巨大上,把10万元作为数额巨大的起点,而且各地区不同,具体的数额还会有差异。发达区数额较大的就是10万左右, 一般为2-3年有期徒刑.

职务侵占犯罪基础刑表

法定刑幅度 梯次 职务侵占犯罪数额等级系列 刑罚等级系列

1 1.5-2 万 有期徒刑6个月以下、拘役

2 2-4万 6个月-2年有期徒刑

3 4-6万 2-3年有期徒刑

4 6-8万 3-4年有期徒刑

5 8-10万 4-5年有期徒刑

6 10-50万 5-7年有期徒刑

7 50-100万 7-9年有期徒刑

8 100-500万 9-11年有期徒刑

9 500-1000万 11-13年有期徒刑

10 1000万 13-15年有期徒刑

【法定罪名】对构成信用证诈骗罪如何区分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

对构成信用证诈骗罪

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1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250万元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的标准是多少

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上述幅度内确定,因此,各地不一样的

关于大学生难以独立而死亡的案例 (二)

大学生犯罪增多的原因分析

内容提示

近来大学生犯罪的报道越来越多,已经引起了各方的关注。按理说,大学生是在接受高等的教育,守法意识应当比较强,但往往不是这样的。因此,大学生犯罪应当引起关注。本文将重点分析目前大学生犯罪的主要原因、专家提出的解决意见,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作法。

一、大学生犯罪现象不容忽视

从北京市大学生服务中心组织的一次关于青少年犯罪的讲座中获悉,当今社会中,大学生犯罪在青少年犯罪中占17%,其中盗窃约占七成。这一数字来自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康树华所作的一项调查:1965年青少年犯罪在整个社会刑事犯罪中约占33%,其中大学生犯罪约占1%;"文革"期间,青少年犯罪开始增多,占到了整个刑事犯罪的60%,其中大学生犯罪占2.5%;而近几年,青少年犯罪占到了社会刑事犯罪的70%至80%,其中大学生犯罪约为17%。值得重视的是,在大学生犯罪中,盗窃案约占70%。

康教授认为,现今社会环境比较复杂,对社会交际广泛又没有固定收入的大学生来讲,想法弄"钱"的问题,是大学生多发盗窃案的原因。和普通人群相比,大学生属于素质较高的群体、前途光明,其辨别是非的能力较强,但因其年轻、不成熟、意志薄弱,加之家庭、学校管理力度不足,一时糊涂就很容易走向犯罪。因此,社会和学校应加强对大学生生活环境的管理。

另据消息,近年来,在校女大学生(包括研究生)犯罪案件时有发生。据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批捕处袁春菊处长介绍,今年1-8月,该院侦查监督处共受理14件17人在校大学生犯罪案件,同往年比增长了110%。此类犯罪有以下几个特点:

1.犯罪嫌疑人年龄偏小、学历较高,但阅历浅、家庭背景各异。

从年龄结构上看,17名犯罪嫌疑人,最大年龄24岁,最小年龄才19岁。从文化程度上看,研究生学历3名,本科学历10名,专科学历4名,与社会普遍水平相比属高学历范畴。她们的经历均为从学生到学生,没有正式走上过社会。从家庭状况看,6人来自农村,7人来自城镇,4人来自大城市。17名嫌疑人中7名来自干部家庭,6名来自农民家庭,4名来自工人家庭。

2.罪名单一,手段简单,作案目标、对象确定,较易破获。

从犯罪性质看,17名犯罪嫌疑人中有9名为盗窃罪,5名为涉嫌故意伤害罪,2名为涉嫌包庇罪,1名为故意杀人罪。盗窃的主要目标系同宿舍同学,对象主要为活期存折。有1名是利用计算机入侵金融系统,窃取别人的存款。行窃时都是利用出入自己居住宿舍的生活便利,乘无人之机,秘密窃取。案发后,学校保卫处接到报案追踪到银行,查看银行录像带予以破获。

3.犯罪动机、目的各不相同,但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

在这些犯罪嫌疑人中,3名犯罪嫌疑人因家庭经济困难,盗窃目的是为了减轻父母负担。2名犯罪嫌疑人是为了追求享受,盗窃目的是为了挥霍。其余的几名犯罪嫌疑人均因父母寄来的生活费偏低,不够花,本人又好逸恶劳不愿打工挣钱而盗窃。发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均能积极退赃,表示悔罪改过。

4.嫌疑人在校表现较好,校方态度偏向于从轻处理。

在这些犯罪嫌疑人中,15名嫌疑人所在的学校都向司法机关出具了书面材料,材料中反映她们在校表现良好。根据嫌疑人在校的表现,对12名犯罪嫌疑人,校方积极要求司法机关从轻处理,另3名犯罪嫌疑人,校方要求依法处理。

5.多数被害人能够原谅犯罪嫌疑人,希望对其从宽处理。

在这些案件中,有8名被害人报案,但当侦查机关确定了犯罪嫌疑人后,被害人向司法机关写函,有的坚决要求不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有的要求从轻处理犯罪嫌疑人。

二、大学生犯罪的原因分析

1、社会竞争持续加大

据调查显示,随着社会竞争压力的加大,大学生承受的压力也在持续加大,由此带来了一系列的心理问题,而且出现了一些新的苗头。一项对此进行的专题调查于本月启动,专家学者就大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规律拟制定相应措施,以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案例:浙江大学生落聘杀招考人 429人恳请法院给生机

今年即将毕业的浙江大学农业与生物技术学院学生周一超参加公务员应聘,因体检不合格被取消录取资格后,用尖刀行刺浙江嘉兴市劳动人事部门的工作人员,造成1死1伤。6月23日,浙江嘉兴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凶杀案发生在办公室里

4月3日下午3时左右,浙江嘉兴市秀洲区行政中心。在511办公室斜对面的洗手间,周一超度过了22岁生命中最紧张的几分钟。

3时05分,秀洲区110接报,"秀洲区行政中心511办公室,杀人啦!"

3时08分,3名秀洲区公安干警赶到现场。秀洲区刑侦大队教导员张忠惠看到犯罪嫌疑人的一瞬间,脑子里闪过三个字,"可惜了。"

犯罪嫌疑人高大而健壮,学生模样,蹲在走廊上,沾满血迹的水果刀扔在边上。

511办公室,一个女人卧倒在地上,30多岁,脸色发白,心脏中刀,鲜血直流。胸部、脸部、背部、腹部和手臂被刺了十多刀。一个瘦瘦的男人身上被刺7刀,血流如注。伤者很快被送到最近的医院。女被害人抢救无效,男被害人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

受害人张某,女性,秀洲区人事劳动保障局人力资源开发科科长。干某,男性,公务员管理科科长。

据起诉书称:今年1月23日,周一超报名参加秀洲区政府招收9名乡镇公务员的考试。经笔试、面试,周排名第八。4月1日体检,周被检查出有乙肝"小三阳"。按浙江省国家公务员招考条例,未被录取。周遂对招录工作的公正性产生怀疑,起意报复。案发当天下午,周携一把水果刀和一把菜刀到秀洲区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局511办公室,找到干某询问公务员招收录用情况。在得到没被录用的明确答复后,周到洗手间拿出了藏在包中的水果刀。

之后,周返回511办公室,一言不发对准干某拔刀就刺。坐在对面的张某见状上前劝阻,也被已丧失理智的周一超猛刺数刀。

庭审持续了一天

庭审于6月23日上午9时正式开始。前一天晚上,记者见到了周一超的母亲和朋友。周的母亲个子瘦小,脸色苍白。她畏缩地坐在角落里,心事重重。记者了解到,周出身于单亲家庭,12岁的时候,他的父亲在上班时突发脑溢血死亡。读书的时候,周一超的表现一直很好,是同学及老师心目中的优秀学生、班干部,还多次受到奖励。这次,他的妈妈为了救周一超,替周一超向受害人赎罪,打算卖掉他们母子惟一的一套房产。

当周一超从羁押室走上法庭时,旁听席上骚动了。他的同学都扬起头,试图用眼神和他打招呼。而周的母亲却将头趴在椅背上,想看而不敢看。而就在前一天晚上,她还怯生生地问辩护律师,万一一超被判了死刑,她还有没有机会再看到他。

在审理完周一超故意杀人案后,法庭还审理了两位受害人提出的附带民事案件。干某提出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5万余元,张某的家属提出赔偿经济损失8万余元。对受害人的赔偿要求,周一超在法庭上再三表示了自己的忏悔之心并一口答应。

至下午4时许,法庭审理宣告结束。

大墙隔内外母子两地书

周一超的辩护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宓雪军说,这是一起典型的法与情交织在一起的案件。想必,主审法官也体会到了这一点。因为,主审法官应该已经看到了太多为周一超求情的信,也看到了周一超表达忏悔之心的明信片。

周一超在6月16日从看守所寄了一张明信片给他的妈妈。他是这样写的:

亲爱的妈妈:见信好!我在里面想了很多,我非常后悔由于一时冲动铸成大错。我太对不起受害者和他们的家庭了。为了表示自己的心意来赎罪,请求母亲把家中的房子变卖赔偿给受害者的家庭,你可以委托律师去办理!

周一超的妈妈也写了一封请求书给法官。她在信中写道:此时此刻愧疚心碎的我,不能自禁地怀着一线希望,冒昧地写信给您(你)们,请求您(你)们听一听一个母亲发自内心的呼救的声音。自从一超出事至今,我就像一直在做噩梦。但别人噩梦醒来是早晨,我却永远也醒不过来,永远生活在无穷无尽的噩梦中。……为了儿子我省吃俭用;为了儿子我不再嫁人,含辛茹苦抚养他。也许我家特定的环境给一超幼小的心灵过早地播下了忧伤的种子,增加了他心理上的压力……

法官收到很多信

周一超的班主任、辅导员,还有60位农学系的同学联名写信给法院要求给其一次生的机会。121位嘉兴市民写信给法院要求给他留一条生路,同时也好给他绝望中的母亲留一线生的希望;40位周一超母亲的同事写信给法院也表达了同样的心声。还有208位周一超一直生活所在的建设街道瓶山社区的居民联名写信给法院恳求法院给周一超一线生机。

一份不是证据的调查

嘉兴学院法律系科研协会接受周一超母亲的委托,对周一超杀人案进行民意调查。民意测验卷被调查人范围为嘉兴市企业职工、公务人员、教师学生、医务人员、个体户、无业人员和其他人员等,回收有效卷954份。这份民意测验卷的结论是,83.4%的民众认为,给大学生一条生路,判处死缓,以观后效。10.9%的民众认为,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有的民众建议,修改公务员选拔的规定,给乙肝病毒携带者以平等的待遇。有的民众建议,加强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增强大学生的心理素质;加强政府工作透明度,规范政府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

庭审时,宓雪军揭示了导致案件发生的深层次的社会根源,比如对"小三阳"患者的歧视。宓雪军还认为,周一超对这次公务员考试一直寄予厚望,几个月来承受了巨大的压力,因此,他是长期以来就业精神压力过重导致精神错乱从而引发报复杀人动机的。据此,宓雪军提出对周一超做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申请。法庭最后表示,合议庭评议后再告知是否同意对周一超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

2、贫困生生活所迫,从事盗窃行为

据解放日报的消息:两年前,小董从遥远的湘西山区考到上海求学,成为全村人的骄傲;两年后,她因在校园里多次盗窃,锒铛入狱……据市检察院第一、第二分院统计:1997年至1999年,两院批准逮捕涉嫌犯罪的在校大学生14名。2000年至2002年,因涉嫌犯罪被批捕的大学生达48人,较前三年增加243%。

在这些校园刑事案件中,盗窃案占七成。难以遏制的"物欲",令一些大学生误入歧途。前文提到的小董家境贫寒,靠每月家中寄来有限的生活费,几乎没有余钱买学习资料和娱乐。眼看同寝室同学穿着时髦,出手阔绰,她的心理逐渐失衡。一次,室友外出时将手机拉在书桌上,结果被小董"顺手牵羊"。此后,她又接连多次盗窃同学手机,甚至在打工做家教时,将学生家里的笔记本电脑也拎走了。

犯罪大学生,大部分是低年级学生,自控能力较差,往往一时意气用事,铸下大错。其法制观念之淡薄,常令办案人员惊讶。某大学学生小顾在学校踢球时跟对方队员发生争执。遭到殴打后,他气愤难平,召来三个同学,乱刀将对方三人砍伤。大学生小丹在食堂窃走另一用餐同学的书包及包内财物后,对自己的行为毫无认识,居然公开背着赃物在校园里行走,结果被失窃学生发现,当场扭送学校保卫处。而另一起诈骗案的作案人小任更令人扼腕叹息。为了筹措考研资金,他竟找来两件只值人民币30元的仿古花瓶和塑像,冒充古董以7000元卖出。

在校园盗窃案中,来自农村地区、困难家庭的学生占相当大比例。个别困难学生面对同学间生活水平的强烈反差,心理上很受刺激,一旦自我调适不当、道德品质薄弱,就可能抵御不住诱惑,铤而走险。但也有一起案件的被告人小刚家境优越,根本无需为生活费、学费操心,但他在短短一年多时间里盗窃作案十多起。原来他性格孤僻,平素极少与师生交流。为寻求刺激,大三时他头一次将手伸进同学书包。作案时提心吊胆、得手后兴奋莫名的心理体验,竟让他"甘之如饴",有了癖瘾,结果一发而不可收拾……

检察机关调查认为,在校大学生犯罪数量的走高,提醒我们的教育工作者,在加强学生道德品质、行为规范以及法律知识教育方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比如,对于为数不小的困难大学生,除了进一步完善奖学金、助学金及学生贷款等制度外,还应对心理问题加以重视关心。

上海社科院青少年研究所所长杨雄教授认为,大学生犯罪出现上升趋势,有着复杂的社会大背景。目前的在校大学生几乎都是独生子女,自我意识强,但从小缺乏谦让、合作精神的培养。由于社会竞争激烈,父母对子女的教育往往"重智轻德",这些都在年轻人价值观形成、人格健全过程中留下烙印。大学生活对大部分学生来说,是走向社会的开始。能否顺利融入校园社会,与学生是否具有健全的人格和良好的心理素质大有关系。事实上,一些学生就是因为初次遭遇校园生活中的各种挑战、矛盾、反差,而产生心理不适,从自以为是,心高气傲,变为苦闷、自卑、自我放弃,个别甚至滑向犯罪。

3、生活空虚,贪图享受

5月4日至6月14日,北碚某高校一学院的办公室和实验室电脑相继被盗。短短40天内,犯罪嫌疑人疯狂作案,盗窃八台电脑、一台投影仪和一张视频采集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近十万元。

北碚区分局刑警支队的办案民警通过认真勘查现场和案情分析,认为犯罪嫌疑人对现场环境非常熟悉,案件应为"内贼"所为。办案民警通过大量摸排,将侦查视线锁定在学生丁某身上。经过比对,丁某的掌纹与现场遗留的掌纹完全一致。6月15日,办案民警依法传唤了丁某,丁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民警遂前往朝天门、较场口等地,捉获了两名销赃犯罪嫌疑人,并追回7台电脑的主要部件,以及没有来得及销赃的投影仪和视频采集卡。丁某是该高校2001级的学生,其父母贷款两万余元供丁某上大学,又辛苦打工挣钱供给儿子上学的花销。丁某却吃喝玩乐,父母给的一点血汗钱已满足不了享受之欲,便把贪婪之手伸向学校的电脑。

4、自我封闭,缺乏沟通

去年12月21日晚上11点左右,浙江教育学院2000级大学生周英民与同学洪某到西湖苏堤锁澜桥附近散步,聊天谈起了两性问题。其间,周英民将女友的隐私透露给洪,洪露出嘲笑的神情。周恐洪回校后将隐私透露给其他同学,遂起杀心,趁其不备用随身携带的裁纸刀猛割洪颈部致其倒地。周逃离现场后担心洪不死,途中又返回现场,并利用拾得的绳索将石块绑在洪身上后将其抛入西湖。12月29日,周英民在得知洪亲友因洪失踪在学校附近寻找后,又多次打电话到洪家流露出勒索钱财之意,企图伪造洪被绑架的假象。

5、精神空虚,寻找刺激

李枚,女,21岁,我市某师范学院成教院学生。今年3月1日上午,偷走同学正在充电、价值1790元的手机。案发后归还手机,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罚金3000元。

张平,男,22岁,我市某重点大学学生,担任系学生会主席,曾以抚顺市理科第一名成绩考入我市,是老师心目中的好学生,同学们学习的榜样。去年,他盗窃大量手机、数台电脑,价值3万余元,法院判有期徒刑3年。

李军,男,沙坪坝某大学学生,母亲生意人,父亲是一法院法警队队长,同学心目中的大款,曾创造3个月花掉2万元的记录,今年年初,因盗窃罪被法院判刑。

沙坪坝法院刑庭法官王新立昨日称,大学生犯罪,以前比较少见,今年数量猛增6个,其中多数为盗窃他人手机。

据他介绍,6名大学生中,4名是成教或者自考类,2名是国家计划内统招。除1个家庭比较贫困,另5个家庭殷实,不缺钱花。

王法官认为,这些大学生作案动机有三:报复,自己手机或值钱东西被盗后,产生偷一部补偿自己的想法;爱慕虚荣,成绩比人家好,吃的穿的却比别人差,于是偷窃,弥补物质生活的差距;心态失衡,受武侠小说神偷等角色影响,模仿偷窃。

法官呼吁,应当加强大学生素质教育,尤其是成教、自考和委培类大学生。(文中大学生人名系化名)

三、专家意见

道德观念、良好习惯的养成,并非是一朝一夕之功,也绝非权力所能奏效。所以说,学生违反校规,应该教育为主,处分为辅。除开除学籍之外学校还有许多对于学生的处分等级,如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等。所有这一切都是在保留学籍的前提下的处分,都是一种教育的辅助手段,也就是说,学校在做出这样的处分之后仍然实行对学生的教育义务;而开除学籍则不同,是学校单方终结与学生共同达成的上述契约关系,不再履行对学生的教育义务。因此开除学籍必须合法,有理、有情,还要有依据。

学院的管理者应该反思一下自己,学生不遵纪守规,也是学校缺乏传导有效性、教育者缺乏教育艺术的表现。如果传导失败,学校应当检讨失败的原因并加以改善。我不否定从严治校。但从严治校不是动不动就开除学生。宪法规定公民具有受教育的权利,一个人经过规定的程序,譬如考试录取等程序就可以享用这种权利。开除学籍是对于这种权利的一次剥夺,因此它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学生违反校规,难道学校管理者、老师就没有一点责任?咋就开除学生了事?

德国历史学家迈内科说:"一个被授予权力的人,总是面临着滥用权力的诱惑,面临着逾越正义与道德界限的诱惑。"规范权力,制约权力,是民主制度建设的主要内容。所以说,大学管理者的权力也必须规范,建立约束机制,不能是管理者说开除就开除,否则,这类随意开除学生的现象就会继续发生。

1、犯罪学专家:这仅仅是开始

综合北京市各类大学近几年的情况来看,违法犯罪率有逐年上升的趋势。这种变化与大学教育、经济发展和社会结构的变化紧密相关。

从大学教育的发展规模与来看:一方面,随着大学教育的开放,民办大学等各类大学的增多,在校大学生数量在急剧增多,伴随学生增多的同时,大学内部对学生的管理弱化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另一方面,相当数量的学校并没有提供相关的法制教育等方面的内容,使大学生无法得到全面有效的教育。

从经济发展来看,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确立的同时,也在不断强化金钱观念、个人主义意识。越来越多的学生无法"两耳不闻窗外事",特别是家境状况不好的学生,不得不考虑上学的经济来源等问题。

从社会结构的变化来看,价值观念处于一个新旧交替的时期,整个社会很长一段时期内将处于价值失范状态。各种规章制度、各种道德规范的控制力越来越弱,特别是随着大学亚文化的发达,强化了学生的越轨心态、浮躁心态,使他们越来越追求功利化的目标。

2、教育专家:大学生法制、道德教育亟待加强

中央财经大学伦理学专家韦彦凌教授就如何预防、减少大学生违法犯罪,提出以下三点:

(1)加强品德教育,引导在校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

大学生的可塑性非常强,受环境影响非常大,有时因一念之差就可误入歧途。院校应引导学生加强道德修养,使他们树立正确人生观、价值观以及自尊、自爱和互爱的意识,将主要精力放在学习上,不在生活中相互攀比,自觉抵制资产阶级生活方式的侵袭。同时要特别注意对一些平时表现不错的同学的教育和培养,不能使其成为了品德教育的死角。

(2)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在校大学生的法制教育

目前,我国针对在校大学生的法制宣传教育仍很薄弱。有些人在实施盗窃行为时都不知道自己是在犯罪。对此,各大专院校应增设法制宣传栏、宣传刊,采取各种方式有针对性地加强法律常识教育。另外,各大专院校应与司法机关加强联系,由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结合所办案件,对学生进行现实的法制教育,强化他们的法制观念,将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结合起来,达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

(3)针对大学生犯罪应实施挽救和教育的政策

国家培养一个拥有丰富文化知识的大学生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因此,我们应尽可能地对犯罪的大学生进行挽救,使其仍能够成为国家的栋梁。由于大学生犯罪,相对于社会一般人员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也容易改造,且犯罪后认罪态度一般都较好,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退赃。因此,笔者建议对大学生犯罪应当区别对待,充分体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解决问题的途径

1、成立"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

3月28日,南京市"在校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在南京浦口区检察院成立。

据检察日报消息,南京大学、东南大学等南京10所高校成为首批中心成员。在成立大会上,一些高校的领导对检察机关的这一尝试给予了充分的肯定。据悉,这是中国第一家专为预防在校大学生犯罪而成立的机构。

据介绍,这个"在校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由南京浦口区检察院牵头,公、检、法与政府、学校、社区联手创建,以研究预防在校大学生犯罪的途径以及处理在校大学生犯罪问题为重点,定期组织交流预防处置在校大学生犯罪的成功经验,并选取典型案例到学校开公开庭,研究对在校大学生犯罪案件的处理及帮教问题。

2、在校大学生失足暂免起诉的争论

以前在校大学生犯罪后,即被学校开除,而现在面对这些失足青年,政法机关为了挽救他们,采用了人性化的帮教手段,使他们能够完成学业,重新成为社会有用之才。这一新举措,是记者昨天从南京市浦口检方刚成立的全国首家在校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获悉的。

随着检察机关执法理念的转变,对一些具有可塑性的学生做出暂缓不起诉决定,通过帮教,公平、公正地处置犯罪的在校大学生。为此,浦口区检察院牵头成立了在校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并制定了在校大学生犯罪后处理实施意见,使对在校大学生犯罪后的处置有章可循,并加强与高校的协调、联系,共同做好在校大学生犯罪预防、处置工作,从而降低在校大学生犯罪率。(3月31日《江南时报》)

正方:应适度宽忍

正方从近四年来的统计数字分析,在校大学生犯罪有逐年上升的趋势,犯罪类型趋于多样化。从处罚上看,多数是被单处以罚金,少数被处刑罚。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些学生有的确无逮捕的必要,而学校往往对学生一开了之。从情理上说,每个大学生都是未来社会的精英人才。有些同学涉嫌犯罪完全是一念之差,按照校规、校纪,这些在校生可能面临开除的窘境。

很多人做的事也只是现行法律没有禁止而已,并不一定对,既然如此,为什么不能给他们一个机会?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如果他们就此被开除,在社会上混,没准就真成了祸害,给他们一个机会,把他们挽救回来,量刑可以在法定的准许下适当进行,但学籍还是应该保留的,不能就此踢出校门。

民间借贷涉嫌刑事犯罪 (三)

法律主观:

民间借贷 新规对刑事犯罪处理的影响 民间放贷行为不构成 非法经营罪 ——以最新司法解释和部分高院观点为切入点 今年8月6日,最高人民 法院 公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案件规定》),自9月1日起施行。这一司法解释引起了广泛关注和热议。据西南财经大学2014年发布的《中国民间金融发展报告》显示,2013年我国民间金融市场规模就已经达到5.28万亿元,22.3%的家庭有民间金融借债。这一市场还在不断壮大。由此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也逐年快速上升,2011年为59.4万件,2014年就增长至102.4万件,2015年上半年已审结的案件就达到了52.6万件。民间借贷纠纷已经成为继婚姻家庭纠纷之后第二位民间诉讼类型。 其中某些民间借贷行为已经涉及刑事犯罪。就此,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颁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了详细规定,可根据具体情况以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和 集资诈骗罪 定罪处罚。但是,这仅涉及民间借贷行为中“借”的环节。 对于民间借贷行为中“贷”的环节中存在的某些情形,能否认定为犯罪行为,目前,并没有立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加以明确。司法实践当中,有些法院将某些民间放贷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例如,有“ 高利贷 第一案”之称的2003年 武汉 市涂汉江、胡敏非法经营案以及 四川 省 泸州 市2011年何有仁非法经营案。 本文认为,目前,在 刑法 未做修改、未出台相关立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的情况下,民间放贷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理由如下: 第一, 广东 省、 浙江 省、 江苏 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以不同的形式支持了本文的观点。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4年 茂名 “黑老大”李振刚涉黑案中,将 广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重审。2014年9月1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作出一审判决,对于其中李振刚因放高利贷而被原一审判决认定的非法经营罪,法院认为放高利贷行为虽非法,但根据法律,不足以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其撰写的《关于集资类案件刑名交叉问题的调研报告》中认为:“在立法层面,对部分具有严重社会影响、情节恶劣且以高利贷为经营职业的行为,考虑是否规定单独的 罪名 。在法律未做修改前,可以通过立法解释等途径,对部分具有严重社会影响、情节恶劣且以高利贷为经营职业的行为纳入非法经营罪的范围予以规制。”这也就是说,在不存在上述情形下,即使相关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也应当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不以犯罪论处。[1]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其撰写的《关于当前宏观调控背景下江苏省涉高利贷违法犯罪情况的调研报告》中认为:“个人或者单位以自有资金对外发放高息 贷款 的行为目前不宜认定构成非法经营罪。具体理由如下: 1.对此种民间高利贷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有违刑法的立法本意。 即使个人或者单位以自由资金对外发放高利贷的行为属于非法从事金融活动,且根据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修正过程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立案追诉标准来看,并没有将“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情形纳入,而且这种处理并罚疏忽或者遗漏。刑法修正案对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增加第三项“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在将证券、期货、保险等几项业务纳入同时却没有将金融业务纳入。在此后刑法修正案(七)将上述内容修改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仅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纳入,仍未将“非法从事金融活动”纳入。因此,在没有纳入刑法规定的情况下,再以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认定构成非法经营罪有违立法本意。 2.对此种民间高利贷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将导致罪行严重失衡。 高利转贷是骗取 银行贷款 、改变贷款用途的基础上进行的,不但滥用了银行的信任、破坏了金融秩序,而且增加了银行的贷款风险。以自由资金发放高利贷,所存在的风险仅在于行为人自己的资金可能无法收回。两相相比,前者的危害程度远大于后者。然而,根据刑法规定, 高利转贷罪 的法定刑最高仅为七年 有期徒刑 ,而非法经营罪的最高法定刑高达十五年有期徒刑。将以自由资金发放高利贷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其结果必然使刑法陷入轻罪重判、重罪轻刑的悖论之中,直接违反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3.对此种民间高利贷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将产生较大负面影响。 实践中,个人或者单位以自有资金对外发放高息贷款的情形比较普遍,并且很多是作为民间案件由法院判决、调解,如果将此类情形认定为犯罪,不仅打击面大,而且很可能引起对许多生效的民事案件的大范围申诉、抗诉。此外,银监局作为法定主管机关,有权对民间高利贷进行监管和处理。该类情形的大量出现,与管理机关的监管不力有一定关系,如果把此情形认定为犯罪,可能导致管理机关更怠于监管,而由法院以刑代管,违背刑法谦抑性原则。”[2] 第二,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倾向于对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作限制性解释。[3] 由最高人民法院诸多资深法官编写的《 刑法罪名 精释》一书认为,对于刑法第225条第(4)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认定应通过立法或者司法解释逐一加以明确,未予明确的,应依照“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不予认定。(特别提示:该部分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高憬宏大法官亲自撰写。) 必须指出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针对2003年武汉市涂汉江、胡敏非法经营案出具的《关于涂汉江非法从事金融业务行为性质认定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中认定“涂汉江向他人非法发放高息贷款的行为,属于从事非法金融活动”,进而事实上默许了武汉市二级法院在没有立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加以明确的情况下,将“从事非法金融活动”解释为刑法第225条第(4)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目前看来,这种做法显然是不恰当的,有违刑法的立法本意。具体理由可见前文提及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观点中的第1小点,此处不再赘述。此外,从法律效力上来说,这一《复函》也只能适用于涂汉江、胡敏非法经营案,不应适用于其他案件。 第三,根据《民间借贷案件规定》 第二十六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七条借据、 收据 、 欠条 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四,由最高立法机关及最高司法机关对非法经营罪中的空白罪状作限制性解释,与刑法的谦抑性相契合。 非法经营罪是从旧刑法中最著名的口袋罪——“投机倒把罪”分解而来的。所谓的空白罪状,一般是指立法者在刑法分则具体罪名的罪状描述中对行为要件要求参照规范或者制度才能确定具体 犯罪构成 的类型化表述。刑法第225条第(4)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就是非法经营罪的空白罪状。1997年刑法施行后,非法经营罪有扩大化的趋势,具体表现为:立法机关通过1999年《刑法修正案》和2010年《刑法修正案(七)》对本罪进行了两次修改。到目前为止,最高司法机关则通过多个司法解释将下列几种行为解释为刑法第225条第(4)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即,居间介绍骗购外汇、非法从事出版业务以及非法出版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的出版物、非法进行电信业务、非法 传销 或者变相传销、生产销售有害饲料及动物饮用水、哄抬物价、囤集居奇的行为、擅自设立淫秽色情网站、擅自发行销售彩票以及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等行为。从中可以看出:不论是经营资格、内容、方法违法,只要该经营活动被认定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在没有更合适的罪名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罪就成为了“不二之选”。 刑法的谦抑性,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少用或者不用刑罚而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这包括“罪”的谦抑性和“刑”的谦抑性两个方面。与“刑”的谦抑性相比,“罪”的谦抑性更为重要。“罪”的谦抑性要求刑法调整范围的有限性。从立法的角度,它要求刑事立法尽可能少地使用空白罪状。在空白罪状存在的情况下,从司法的角度,则要求解释的空间尽可能小。但是,在社会治理“过度刑法化”[4]的当今中国社会之中,寄希望于各级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案情妥当地掌控解释空间的做法只会无限放大空白罪状的负面作用,致使非法经营罪真正成为一个失控的“口袋罪”。因此,将对非法经营罪的空白罪状加以解释的权力限缩在最高立法机关和最高司法机关成为唯一可行的选择。 【注释】 [1]:《关于集资类案件刑名交叉问题的调研报告》,载于《刑事审判参考》第89集,第235页,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2]:《关于当前宏观调控背景下江苏省涉高利贷违法犯罪情况的调研报告》,载于《刑事审判参考》第92集,第238—239页,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3]:《刑法罪名精解》(第四版),周道鸾、张军主编,第488页,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 [4]:何荣功:《社会治理“过度刑法化”的法哲学批判》,载于《中外法学》2015年第2期。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多少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四)

1、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2、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一百万元属了特别百人。具体规分如下: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有10万元的,唐当认定为“教额位人”教额在3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随巨大”:救额在100万元的,成当认定为“的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商许骗,数额在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教额位大”;教额在1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后大”;数颜在5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顾特则巨大”,

一百万元属于特别巨大。

具体规定如下: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数额在3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数额在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数额在1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数额在5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司法解释:

2010年12月13日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以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隐匿、销毁帐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抵

根据2001年1月21日最高法《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集资诈骗罪和欺诈发行股票、证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客观上均表现为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非法集资,或者在非法集资过程中产生了非法占有他人资金的故意,均构成集资诈骗罪。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时要注意以下两点:

一是不能仅凭较大数额的非法集资款不能返还的结果,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是行为人将大部分资金用于投资或生产经营活动,而将少量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挥霍的,不应仅以此便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017年6月1日最高检公诉厅《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就集资诈骗行为的认定,纪要如下: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是集资诈骗罪的本质特征。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关键要件 ,对此要重点围绕融资项目真实性、资金去向、归还能力等事实进行综合判断。犯罪嫌疑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大部分资金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名义上投入生产经营但又通过各种方式抽逃转移资金的;

(2)资金使用成本过高,生产经营活动的盈利能力不具有支付全部本息的现实可能性的;

(3)对资金使用的决策极度不负责任或肆意挥霍造成资金缺口较大的;

(4)归还本息主要通过借新还旧来实现的;

(5)其他依照有关司法解释可以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对于共同犯罪或单位犯罪案件中,不同层级的犯罪嫌疑人之间存在犯罪目的发生转化或者犯罪目的明显不同的,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目的分别认定。(1)注意区分犯罪目的发生转变的时间节点。犯罪嫌疑人在初始阶段仅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在发生经营失败、资金链断裂等问题后,明知没有归还能力仍然继续吸收公众存款的,这一时间节点之后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集资诈骗罪,此前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注意区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目的的差异。在共同犯罪或单位犯罪中,犯罪嫌疑人由于层级、职责分工、获取收益方式、对全部犯罪事实的知情程度等不同,其犯罪目的也存在不同。在非法集资犯罪中,有的犯罪嫌疑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有的则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对此,应当分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证明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可以重点收集、运用以下客观证据:

(1)与实施集资诈骗整体行为模式相关的证据;投资合同、宣传资料、培训内容等;

(2)与资金使用相关的证据:资金往来记录、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资金使用成本(包括利息和佣金等)、资金决策使用过程、资金主要用途、财产转移情况等;

(3)与归还能力相关的证据:吸收资金所投资项目内容、投资实际经营情况、盈利能力、归还本息资金的主要来源、负债情况、是否存在虚构业绩等虚假宣传行为等;

(4)其他涉及欺诈等方面的证据:虚构融资项目进行宣传、隐瞒资金实际用途、隐匿销毁账簿;等等。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对相关数据进行鉴定时,办案部门可以根据查证犯罪事实的需要提出重点鉴定的项目,保证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与待证的构成要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

集资诈骗的数额,应当以犯罪嫌疑人实际骗取的金额计算。犯罪嫌疑人为吸收公众资金制造还本付息的假象,在诈骗的同时对部分投资还本付息的,集资诈骗的金额以案发时实际未兑付的金额计算。案发后,犯罪嫌疑人主动退还集资款项的,不能从集资诈骗的金额中扣除,但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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