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一十二条

导语
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守护者,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则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打击各类犯罪行为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其中,第三百一十二条针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旨在防止犯罪结果进一步扩大,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本文将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进行深入探讨,解析其法律内涵、构成要件、刑罚规定及实际应用,以期为读者提供全面的法律知识和指导。
一、法律内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一条款明确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法律定义和刑罚范围。
二、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及《刑法修正案(六)》的相关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
1. 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和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不构成本罪。犯罪主体在主观上是故意的,且必须是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过失的心理态度不能构成本罪。
2. 犯罪行为:本罪的犯罪行为包括窝藏、转移、收购、销售、掩饰、隐瞒等。这些行为都旨在使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得以隐藏或转移,从而逃避法律的制裁。
3. 犯罪对象: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这包括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以及如批件、指标、技术秘密、职位和荣誉等非物质所得。
三、刑罚规定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对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刑罚主要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和罚金。具体刑罚的轻重取决于犯罪的情节和严重程度。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实际应用
- 1、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 2、汉文帝受言的翻译
- 3、彘刑在古代是怎样的一种刑法?
- 4、为什么刑法第三三一条的传染病毒扩散罪是过失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一十二条的相关问答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一)
优质回答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法律。《 中国 法制报》1984.11.26:“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大多数的刑事案件属于公诉案件。” 词语分解 刑事的解释 有关刑法的在刑事调查中,任何违犯法规的标记已被消除 应受刑罚、处罚或 惩罚 的刑事罪详细解释对“民事”而言。有关刑法的。《清史稿·刑法志三》:“刑事统归刑部。”《中华人民 共和 国刑法》第三一条:“对于犯 诉讼法的解释 规定 诉讼 程序的法律的总称。针对各种 不同 性质 的诉讼,有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其内容一般包括诉讼活动的基本 原则 ,案件的侦查调查、起诉、审判、上诉、申诉、再审、 执行 等程序。
汉文帝受言的翻译 (二)
优质回答白话释义:
汉文帝即位的第十三年,齐地担任管理接收漕粮的太仓令淳于意,有罪得受刑罚,他的女儿缇萦,才14岁,随着押淳于意的差役一同到了京城长安。缇萦上书汉文帝,愿自己去充当官婢,以换取免除父亲的刑罚。
文帝怜悯她的孝顺,免了她父亲的罪,并下令废除肉刑。丞相张苍和御史大夫冯敬商议,请重新制定刑律,结果,本来应当砍去右脚的,反而改为杀头的死刑,该定拷打的,要在脊背上打五百或三百了,亦多有被打死的。空有减轻肉刑的名义,实际上反而多杀了人。
至于株连三族的大罪,又不趁修订刑律时加以改变确定,结果实在是辜负了皇帝怜恤犯人的好意,张苍和冯敬真可谓是不称职的臣子了。
史书上称汉文帝能停下车听取百官和人民的意见,如今以一个女子上书,能亲自批阅,并因此立即废除沿用了几千年的肉刑,没有一点留难,如像这样去处理天下的事,还有什么事会拖拉不决的呢?如果皇帝要用装意见书的囊袋来做宫殿前的帷幕,那么装有奏书的袋子就会源源不断地收到了。
原文:
汉文帝即位十三年,齐太仓令淳于意有罪当刑,其女缇萦,年十四,随至长安,上书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刑罪。帝怜悲其意,即下令除肉刑。
丞相张苍、御史大夫冯敬议,请定律,当斩右止者反弃市,笞者杖背五百至三百,亦多死,徒有轻刑之名,实多杀人。
其三族之罪,又不乘时建明,以负天子德意,苍、敬可谓具臣矣。史称文帝止辇受言,今以一女子上书,躬自省览,即除数千载所行之刑,曾不留难,然则天下事岂复有稽滞不决者哉?
所谓集上书囊以为殿帷,盖凡囊封之书,必至前也。
此文出自南宋洪迈所写的《容斋续笔》。
扩展资料
洪迈,1123年出生,南宋饶州鄱阳(今江西省鄱阳县)人,字景卢,号容斋,又号野处。洪皓第三子。官至翰林院学士、资政大夫、端明殿学士,宰执、封魏郡开国公、光禄大夫。
卒年八十,谥“文敏”。配张氏,兵部侍郎张渊道女、继配陈氏,均封和国夫人。南宋著名文学家。主要作品有《容斋随笔》、《夷坚志》。
洪迈出生于一个士大夫家庭。他的父亲洪皓、哥哥洪适、洪遵都是著名的学者、官员,洪适官至宰相。洪遵官至宰执(副相)赠右丞相。
洪迈的父亲洪皓使金,遭金人扣留,洪迈时年仅七岁,随兄适、遵攻读。他天资聪颖,“博极载籍,虽稗官虞初,释老傍行,靡不涉猎。”
十岁时,随兄适避乱,尝往返于秀(今浙江嘉兴)、饶二州之间。在衢州(今浙江衢县)白渡,见败壁间题有二绝句,一咏“油污衣”云:“一点清油污白衣,斑斑驳驳使人疑。
纵使洗遍千江水,争似当初不污时。”迈读后,爱而识之。可见其自少年时,便性格高洁,不同凡俗。
淳熙六年,授予赣州知州的官职,兴建学宫,建造浮桥,士人百姓安居乐业。郡兵素来骄横,稍不如意就蛮横强暴。
郡里每年派上千人戍守九江,这一年,有人害怕去后就会被留下而不再回来,众人于是反戈。人们以谣言相警,百姓非常害怕。洪迈不为所动,只派遣一名校官好言劝说他们,使他们回到营中,众人都听从了劝说。
他挂着空箭袋进入,慢慢审问出什五长两个人,带上刑具押送浔阳,在市上斩首。辛卯年间闹饥荒,赣州正值中熟,洪迈拿出粮食去帮助邻郡。
有个僚属进谏阻止,洪迈笑着说:"秦地和越地的贫弱丰肥不同,是做臣子的道理吗?"不久任建宁府知府。有个因小事情杀人而持刀越狱的富人,长时间拒捕,洪迈治他的罪,施黥刑后流放岭外。
彘刑在古代是怎样的一种刑法? (三)
优质回答彘 ,豕也,即猪。人彘是指把人变成猪的一种酷刑。就是把四肢剁掉,挖出眼睛,用铜注入耳朵,使其失聪(熏聋),用喑药灌进喉咙割去舌头,破坏声带,使其不能言语,然后扔到厕所里,有的还要割去鼻子,剃光头发,剃尽眉发(不只是把眉毛和头发剃光,还包括眼睫毛),然后抹一种药,破坏毛囊,使毛囊脱落后不再生长,永不再长毛发,然后一根根拔掉,有的嫌累,就一起拔掉。如果有皮掉下来,或者在行刑中就死了,刽子手就会被人嗤之以鼻,甚至丢掉饭碗。也有在行刑过程中就死了的,没死的就被放在厕所里做成了人彘。最出名的是汉朝的吕太后将戚夫人做成了人彘,还安排了专人“照顾”,然后丢弃在茅厕中任其痛苦死去,割掉耳朵,甚至把脸划花。这是吕后发明用来对付戚夫人的一种非常残忍酷刑之一。
为什么刑法第三三一条的传染病毒扩散罪是过失犯罪? (四)
优质回答刑法第15条关于过失犯罪的定义指出,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预见或应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危害社会的结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者虽已预见却轻信能避免,最终导致这一结果的犯罪。刑法第331条规定的传播病菌、毒种扩散罪,其主观要件被设定为过失犯罪,这一设定存在合理性。若行为人故意投放毒菌以造成特定多人死亡,应依据刑法第115条关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规定来定性。由于已有明确针对故意行为的传染病毒犯罪认定条款,第331条仅能规定该罪行的主观要件为过失。
关于此问题的进一步探讨,可从法条归类入手,如过失致人死亡罪、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详细分析这些罪行的定义、构成要件以及适用情境,有助于加深对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区别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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