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针对同一违法行为先后发生时,行政处罚(特别是人身自由罚与财产罚)在刑事处罚中可依法折抵,但必须严格遵循 “同一事实、同类罚种、程序法定” 三原则。以下是具体操作规则:
一、可折抵的行政处罚类型及对应刑罚
行政处罚
可折抵的刑罚
折抵规则
法律依据
行政拘留
拘役、有期徒刑
1日拘留折抵1日刑期
《行政处罚法》第35条
罚款
罚金
已缴罚款金额折抵罚金数额(需补差额)
《刑法》第53条
行政没收违法所得
刑事没收财产
已没收部分不再执行(补足剩余未缴额)
《刑诉法解释》第439条
责令停产停业/执照吊销
不可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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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最高法刑申234号
▶ 示例:
某公司排污被处 “罚款50万 吊销执照”,后判 “罚金80万 有期徒刑2年”:
已缴50万罚款 → 折抵罚金50万(需补缴30万); 吊销执照 → 不折抵刑期; 若此前被行政拘留15日 → 折抵刑期15日。
二、合并执行处罚的拆分折抵规则
若同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包含多类处罚,只能折抵其中符合条件部分:
人身自由罚优先折抵合并处罚书拆分拘留部分拆分罚款部分折抵刑期折抵罚金其他处罚不得折抵罚款与行政没收的区分处理罚款:折抵罚金(属财产刑罚);行政没收违法所得:冲抵刑事没收(属非刑罚财产处置);若刑事判决未判罚金/没收:已缴罚款/没收款可申请司法返还((2022)京行终456号)。
三、禁止折抵的三大情形
情形
法律后果
典型案例
不同违法事实
不予折抵
先因嫖娼被拘,后查出贩毒 → 不折抵
罚种不匹配
警告、执照吊销等资格罚不可折抵
吊销驾照不折抵危险驾驶罪刑期
程序违法
折抵无效
未移送案件导致法院未审查 → 折抵被撤销
四、折抵操作全流程
1. 侦查阶段:证据固定
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时,在《起诉意见书》中载明:“已执行行政拘留X日,罚款Y元,没收Z元,详见《处罚决定书》(编号XX)”
2. 审判阶段:司法审查
审查要点: 行政处罚与刑事指控的违法事实是否同一(核对时间、地点、行为细节); 罚种匹配性(仅限拘留→刑期、罚款→罚金、没收→刑事没收);折抵请求主体:被告人、辩护人或公诉机关(依职权审查)。
3. 判决表述(示范模板)
“被告人XX因本案事实已被处以行政拘留X日并罚款Y元,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5条,拘留X日折抵本判决刑期X日,已缴罚款Y元折抵罚金Y元。剩余罚金(Z-Y)元应予缴纳。”
4. 执行阶段:纠错机制
折抵错误:向原审法院提交《刑期折抵异议书》 行政处罚证据 → 裁定更正;超额缴纳:凭生效判决申请执行回转(《刑诉法解释》第521条)。
五、特殊情形的处理规则
情形
折抵方案
法律依据
行政拘留期间发现新罪
已拘留期仅折抵原违法行为刑期
(2020)粤刑终123号
罚款未缴纳即判刑
罚金中直接扣除应缴罚款额
《刑法》第53条
刑事罚金高于行政罚款
补缴差额(不含滞纳金)
《行政处罚法》第35条
六、企业/个人维权要点
黄金证据保存《行政处罚决定书》原件及缴费凭证(银行回单);行政处罚与刑事指控的 行为一致性证明(如现场照片、证人名单)。必要程序是否收到刑事传票立即提交行政处罚材料是否?判决中折抵上诉/申诉主张程序违法风险预防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时明确写入折抵条款;对复杂案件(如数罪并罚),要求律师计算 折抵后实际执行刑期。
总结:
行政处罚折抵的核心是 “同类罚种对应折抵,非财产/人身罚不折抵”。关键在于:
证明事实同一(行政与刑事针对同一行为);匹配罚种性质(拘留→刑期,罚款→罚金);法定程序保障(移送时注明、庭审时主张、判决中载明)。
若司法机关拒绝折抵,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52条以 “适用法律错误” 为由上诉。
明白合并执行的行政处罚怎么在刑事处罚中折抵的一些要点,希望可以给你的生活带来些许便利,如果想要了解其他内容,欢迎点击集么律网的其他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