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学法:刑法关于刑罚的具体运用(七)假释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刑罚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执行原判期符合条件的,还可以假释,也就是附条件的提前释放。

第七节 假释

第八十一条【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理解: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部分犯罪人,在执行定刑罚之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附条件,是指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假释期间,如果遵守一定条件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倘若没有遵守一定条件,就收监执行原判刑罚及数罪并罚。“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指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好,不致违法、重新犯罪的,或者是老年、身体有残疾(不含自伤致残),并丧失作案能力的。

第八十二条【假释程序】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第八十三条【考验期限】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理解:注意假释的起始时间:(1)有期徒刑的假释,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2)无期徒刑的假释,应当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生效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予折抵。(3)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实际执行15年,方可假释,应当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判决确定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予折抵。

第八十四条【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第八十五条【假释考验】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八十六条【假释的撤销】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理解:假释的撤销分为三种情况:(1)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无论所犯的新罪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是重罪还是轻罪,都要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2)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如果发现假释犯在原判决前有未判决的罪,而且没判决的罪没有超过追诉时效,也应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3)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假释犯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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