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林一教师职务侵占14万余元,获刑六个月!

6月18日,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隆林各族自治县某学校(以下简称某学校)原聘用教师刘某某职务侵占罪一案并当庭宣判。

公诉机关指控

2021年8月至2022年3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学校担任七年级7班班主任。2021年11月,某学校发出缴纳下一学期的学费的通知,每位学生学费共计7800元,分为预交学费2000元与补交学费5800元两部分。寒假期间部分家长将补交学费的5800元转账给时任班主任的刘某某。刘某某收到钱款后,将部分钱款用于个人生活开支。

2022年3月12日,某学校财务审核发现刘某某所带的七年级7班有25名学生的补交学费部分总计145000元尚未缴纳到学校财务处,时任学校初中部年级主任肖某某电话联系刘某某,刘某某承认该笔学费被其挪用消费,并称暂时无能力归还。2022年11月22日,刘某某主动到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者浪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侵占使用学校学费的事实。案发后,刘某某个人及其家属退还65000元给某学校。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刘某某自首,认罪认罚,并退赔部分赃款,决定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判决:一、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二、责令被告人刘某某退赔被害人某学校80000元。

中共隆林各族自治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组织该县县直各单位财务负责人、教师代表160余人到场旁听庭审。

来源丨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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