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活动与社会生活中,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公私财产权益,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与诚信体系。准确理解这两类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结合实务案例进行分析,对于预防犯罪、维护权益以及司法实践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侵占罪的法律剖析
(一)法律规定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这明确了侵占罪的行为方式主要包括侵占代为保管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且该罪属于亲告罪,即被害人告诉才处理,除非因被害人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
(二)定罪要点分析
1. 行为对象:侵占罪的行为对象主要有三类。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这里的 “保管” 基于委托、租赁、借用、担保等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如甲将自己的贵重物品委托给乙保管,乙却将其据为己有。二是遗忘物,即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有意识地将财物放置在某处,因疏忽而忘记拿走的物品,像丙在餐厅用餐后,将手机遗忘在餐桌上,被服务员丁私自藏匿。三是埋藏物,一般指埋藏于地下,所有人不明或应由国家所有的财物 。
2. 数额标准:关于侵占罪的 “数额较大” 标准,刑法并未作出统一明确规定,而是由各地司法机关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结合社会治安状况,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确定。例如,在一些经济较为发达地区,可能将 1 万元认定为 “数额较大”;而在经济相对欠发达地区,标准可能会稍低 。
3. 拒不退还或交出:这是侵占罪的关键构成要件之一。当财物所有人或权利人要求行为人返还财物时,行为人明确表示拒绝返还,或者以各种借口拖延返还,均可认定为 “拒不退还或交出” 。例如,戊在朋友己的多次索要下,仍拒绝归还代为保管的财物,就可能构成侵占罪。
(三)量刑情况解析
依据刑法规定,构成侵占罪,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若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如侵占孤寡老人的财物导致其生活陷入困境,或者侵占用于救灾、抢险等特定用途财物的,处二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量刑时,法院会综合考虑犯罪数额、犯罪情节、犯罪人的悔罪表现等因素。若犯罪人在案发后主动归还财物,取得被害人谅解,法院在量刑时通常会酌情从轻处罚 。
二、职务侵占罪的法律解读
(一)法律规定阐释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但需注意,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
(二)定罪关键要素
1. 犯罪主体: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工、临时工等。如某公司的业务员、某工厂的车间工人等,只要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侵占行为,都可能构成该罪。但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除外,他们的此类行为以贪污罪论处 。
2. 利用职务便利:这是职务侵占罪的核心要素。“利用职务便利” 指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例如,公司财务人员利用掌管公司资金的职务便利,私自挪用公司资金用于个人投资;仓库管理员利用管理仓库货物的职务之便,将货物偷运出仓库变卖 。
3. 数额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职务侵占罪中的 “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的数额起点,按照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不满二十万元的,认定为 “数额较大”,职务侵占罪中的 “数额较大” 起点即为六万元;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不满三百万元的,认定为 “数额巨大”,职务侵占罪中的 “数额巨大” 起点则为一百万元 。
(三)量刑标准解读
达到 “数额较大” 起点(六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达到 “数额巨大” 起点(一百万元)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虽然目前对于 “数额特别巨大” 尚未有全国统一标准,但部分省份规定在 1500 万元,达到该标准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具体量刑时,法院会综合考虑犯罪人的职务高低、侵占手段、侵占财物的用途、是否退赃退赔等因素。例如,在共同犯罪中,对于起主要作用的主犯,量刑会相对较重;而对于从犯,或者积极退赃退赔、取得公司谅解的犯罪人,量刑会酌情从轻 。
三、实务案例深度剖析
(一)侵占罪案例
案例:小李受朋友小王委托,帮忙保管一台价值 2 万元的笔记本电脑。数月后,小王因工作需要向小李索要电脑,小李却谎称电脑已被盗。经小王多次催促并报警后,小李仍拒不归还。在警方调查过程中,发现小李将电脑转卖给他人,获利 1.5 万元 。
分析:在此案例中,小李基于朋友委托,合法占有笔记本电脑,却将其非法占为己有,在小王索要时拒不归还,且转卖获利。小李的行为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其侵占的电脑价值 2 万元,达到了部分地区侵占罪 “数额较大” 的标准,可能面临相应刑事处罚 。
(二)职务侵占罪案例
案例:某科技公司采购部员工张某、财务人员王某与销售代理李某合谋,在采购原材料时虚构 “中间商”,以 “低价采购、高价报账” 的方式赚取差价。张某利用采购审批权,将本应直接向供应商采购的订单,改为通过其控制的空壳公司转手交易;王某在财务系统中将实际采购价 100 万元的货物虚增为 150 万元,将 50 万元差额转入私人账户;李某通过关联公司走账,将赃款伪装成 “服务费” 进行洗白,三人累计侵占公司资金达 412 万元 。
分析:张某、王某、李某作为公司不同部门员工,利用各自职务上的便利,共同实施了侵占公司财物的行为。他们通过虚构交易环节、篡改合同价格、洗钱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司资金,数额巨大。法院最终认定三人构成职务侵占罪,主犯张某获刑十年,王某、李某分别被判六年、三年有期徒刑,并均被处以相应罚金 。此案例体现了职务侵占罪中共同犯罪的特点,以及法院在量刑时对主从犯的区分和对犯罪情节的综合考量 。
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在法律规定、定罪量刑以及实务案例表现上各有特点。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应增强法律意识,防范此类犯罪发生。一旦涉及相关纠纷,应及时寻求法律帮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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