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的责任承担?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一个特殊的法律概念。按照《公司法》第三条的理解“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如果是自然人组建的,依照《公司法》第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对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由于公司不可能由全体股东参与经营管理,《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法》这一条提出了“实际控制人”的概念,在某些情况下,对企业实施管控的并不是股东、股东会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是对公司享有实际控制权的出资人。当公司有了实际控制人以后,表面上的公司股东或法定代表人有时不能独立行使公司的管理权,而是由实际控制人对公司予以管理。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个法条有两条没有提及实际控制人,但该两条规定对实际控制人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高管人员和控股股东的内涵做出规定后,对实际控制人明确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情形,应当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滥用公司人格之情形。所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虽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有权股东,但必须依法规制实际控制人的权力。

股东滥用控制权,也包括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权,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法律规定的公司人格独立,目的是将商业风险合理地分配于股东与其他当事人之间,为的是保障股东利益与其他利益衡平。股东如能合理地维护了公司独立性,就能保证有限责任制度的效应,如果股东行为破坏了公司人格独立性原则,就可能造成公司外部关系人的利益损失,这是一个涉及到社会公平的原则,是不允许违反的。

一旦出现了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权的情况,就可能会发生如下风险:

1、会导致公司空壳化。使公司实际上成为投资者(控制人)的一个部门,可能会造成与公司交易的第三人无法判断自己的交易伙伴是公司还是控制人本人。出现这种情况,公司就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从而使得公司成为控制人的工具。

2、可能导致公司的资产不足。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权,绝大多数都是针对公司的资产滥用权利,导致公司资产因非正当原因而流失,导致公司注册资产低于法定限额,使得公司的资产总额缺失抗风险能力,或者无力正常经营。而保证公司资产与所经营的事业必须相匹配,是基于市场交易安全的需要。公司负债只有与股本保持合理的比例,才能保证公司的信用和经济往来的安全,才不会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如果公司资产不足致使负债与股本的比例失衡,就会出现股东将商业风险转移给社会大众的嫌疑。

3、控制人强迫公司实施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表面看他自己也会受到损失,但这种表面损失可能隐藏着非法交易,格外牟取利益的内幕。

基于可能发生的这些风险,《公司法》规定了“实际控制人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未履行清算义务、恶意处置公司财产或财产混同或人格混同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则,禁止滥用公司控制权实施危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实际控制人虽然不是注册的公司股东,但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的行为和经营。实际控制人有以下特征: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0%股权(控股股东);(2)实际支配表决权超过30%;(3)通过表决权足以决定董事会半数成员选任,或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4)或通过协议(如委托投票、一致行动协议)或其他安排(如人事控制、财务支配)实际操纵公司决策。

如果有证据证明公司存在“实际控制人”的,一旦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形,债权人就可以申请追加实际控制人为被执行人。如果公司已注销或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可直接起诉实际控制人,主张其滥用权利造成损失,或通过诉讼主张否定公司的法人资格,要求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

认定实际控制人并追究其责任需结合法律要件与事实证据。债权人应重点收集股权结构、表决权协议、财务混同等证据,通过追加被执行人或诉讼途径维护权益。实际控制人则需遵守法律边界,避免因滥用控制权引发连带责任。

虽然我们无法避免生活中的问题和困难,但是我们可以用乐观的心态去面对这些难题,积极寻找这些问题的解决措施。集么律网希望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的责任承担?,能给你带来一些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