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罪名03|职务侵占罪

编者按

关于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的罪名之一“职务侵占罪”,简明扼要整理如下。

壹、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贰、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这些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公司的工作人员(如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以及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如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

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应依照贪污罪的规定处罚。

2、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且不具有偿还的意图。

3、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这包括本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

4、客观要件

行为人必须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这包括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如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或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

必须有侵占的行为,即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

叁、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2022修订)

第七十六条 〔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的,应予立案追诉。

肆、辩护要点

1、主体不适格

(1)并非单位工作人员:如果行为人不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正式员工,与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就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

(2)一人公司的特殊情况:一人公司的股东一般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因为一人公司的股东对公司财产具有完全的控制权,其对公司财产的支配和使用在一定程度上与公司财产的所有权难以完全区分,所以在股东没有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完全混同的情况下,不宜认定股东构成职务侵占罪。

2、未利用职务便利

(1)行为与职务无关:职务侵占罪要求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侵占行为。如果行为人取得财物的行为与自己的职务没有关联,比如只是偶然发现公司财物无人看管而私自拿走,或者通过与职务无关的其他手段获取财物,就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2)没有职务上的权限:即使行为发生在工作场所或与工作相关,但如果行为人没有相应的职务权限来处理该财物,也不能认定为利用职务便利。

3、未侵犯单位财产权

(1)财物不属于单位:如果行为人所侵占的财物并非单位的财产,就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2)行为未实质影响单位财产权益:有些行为虽然表面上看起来涉及单位财物,但实际上并没有对单位的财产权益造成实质性的损害。比如,行为人将单位的资金暂时借用,但有明确的还款计划和能力,并且在后续过程中也确实按照计划归还了资金,这种情况下,不应认定为职务侵占行为。

4、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如果行为人与单位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其取得单位财物的行为可能是为了抵消债务或解决经济纠纷,而非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例如,行为人在单位拖欠其工资、奖金或其他应得款项的情况下,通过一定方式取得单位财物以弥补自己的损失,并且取得财物的价值与所欠款项相当,这种行为不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2)基于合理的业务目的: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如果是为了公司的正常业务发展或合法的经营目的,而非为了个人私利非法占有公司财物,也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比如,公司员工为了促成公司的业务交易,在经过公司一定程度的授权或默许的情况下,使用公司资金进行必要的业务支出,虽然在操作过程中可能存在一些不规范的行为,但只要其目的是为了公司的利益,就不应认定为职务侵占。

5、证据不足

(1)缺乏关键证据:职务侵占罪的认定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持,如果控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行为人实施了职务侵占行为,或者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无法相互印证,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那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证据裁判规则,应判决行为人无罪。例如,在证明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侵占财物的过程中,如果缺乏关键的财务凭证、证人证言等证据,或者证人的证言存在前后不一致的情况,就可能导致证据不足,无法认定犯罪成立。

(2)证据取得不合法:如果控方据以定案的证据是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如刑讯逼供、非法搜查、扣押等,那么这些证据将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认定行为人有罪的依据。在这种情况下,辩护人可以提出证据排除的申请,要求法庭排除非法证据,从而使案件因证据不足而无法认定行为人构成职务侵占罪。

6、存在出罪事由

(1)追诉时效已过:职务侵占罪有追诉时效的限制,如果犯罪行为已经过了法定的追诉时效期限,就不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追诉时效的期限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和法定刑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对于职务侵占罪来说,如果涉案数额较小,追诉时效可能相对较短。在辩护过程中,如果发现案件已经超过了追诉时效,辩护人可以提出相应的辩护意见。

(2)情节显著轻微:虽然行为人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但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也可以不认定为犯罪。例如,行为人侵占的财物数额非常小,且对单位的正常经营和财产权益没有造成实质性的影响,这种情况下,可以主张不构成犯罪。

(侵权必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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