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刑事案件中,公司业务出现问题,导致有人被其他人骗钱款,如何认定是否构成诈骗罪共犯?2023年9月1日智豪律师团队讨论一起律所承办的陈某涉嫌诈骗罪案的辩护。
在全所律师大会上,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办案律师提交陈某涉嫌诈骗罪案上会讨论,对本案的辩护要点进行全面探讨。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张智勇主任综合总结律师们的讨论意见:
然而,陈某在发现公司业务可能存在问题后,对接了具有正规资质的团队,正规证券公司团队所推荐的是书籍和夕阳股。因此,律师们认为,在陈某参与公司管理后,公司的业务模式已经发生了改变,且推荐的书籍和夕阳股与前期推荐的股票交流存在明显的不同。
经过激烈的讨论,律师们对陈某的辩护策略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一部分律师认为,目前主观上不能证明陈某有诈骗的意图,可以考虑以帮信罪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为陈某辩护。这两项罪名主要针对的是帮助他人实施犯罪行为或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行为,而非直接的诈骗罪。
另一部分律师则认为,根据目前提供的情况,陈某是不构成犯罪的,应该进行无罪辩护。虽然公司在前期存在不规范的业务行为,但在陈某接手后,公司的业务模式已经发生了改变,且陈某对接的正规证券公司团队推荐的书籍和夕阳股与诈骗行为无关。因此,律师们认为陈某不应该被视为诈骗罪的共犯。
最终,经过全面的讨论和深入的分析,律师们达成了一致的观点,决定以无罪辩护为主,强调陈某在公司的管理过程中所做的积极改变,以及他对接的正规团队和推荐的书籍、夕阳股与诈骗行为的不相关性。同时,律师们也将关注帮信罪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证据情况,以便在必要时提出相应的辩护。
在接下来的辩护过程中,办案律师将全力以赴,为陈某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确保他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在此,张智勇律师分享1个涉嫌诈骗罪无罪的案例:
案件类型:为他人提供资料导致国家补贴被骗涉诈骗罪
经法院审理查明:贾某得到相关部门授权经销家电中标产品,录入相关销售信息,代理审核并垫付补贴资金,定期向指定部门提交代理审核资料和进行代垫补贴资金结算,贾某在一时间段利用自行收集的农民身份证、户口本等农户资料及为应付上级检查、补充台账为由向街道办事处负责家电下乡财政补贴工作的杨某要的农户资料,以及自行收集的家电下乡产品的标识卡,先后向街道办事处虚报家电下乡电脑48台,申报领取补贴2万余元。贾某对于杨某提供帮助的行为,有给予1000元感谢费。杨某为贾某提供农户资料,虽然客观上给贾某骗取补贴创造了条件,但没有证据能证明杨某和贾某有共同诈骗的预谋或者意思联系,主观上也不能证明有共同骗取补贴的直接故意。诈骗罪在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有直接故意且须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而要构成诈骗罪共犯,是需要有共同诈骗的直接故意的,对于指控的诈骗犯罪的共犯,既无证据证实,也无法律依据,杨某不构成诈骗罪。
法院判决结果:无罪
对于诈骗罪共犯,看完本文,小编觉得你已经对它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也相信你能很好的处理它。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未解决,可以看看集么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