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被告人因逃税引起的刑事案件,被告人王某及其所在公司因犯逃税罪被依法处以刑罚。
2013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王某在担任某房地产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期间,该公司采取售房收入不入账、以房抵账不确认收入等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
自2013年至2020年,该公司应缴纳税款共计846.65万元,且在税务机关多次催缴下仍迟迟不纳税,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共计500.57万元,占应纳税额的59.12%。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单位某房地产公司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全部欠缴税款,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愿意接受处罚。鉴于王某确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律规定,最终王某因犯逃税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单位某房地产公司犯逃税罪,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据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王明璐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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