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定西市渭源县的魏某某,在未办理生猪定点屠宰证的情况下,在其家中私设生猪屠宰场,在2021年6月至2024年10月间,屠宰了价值150余万元的生猪。然后,在未经检疫的情况下,通过自己经营的鲜肉店对外销售。近日,渭源法院发布消息,魏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7万元。

示意图 图据图虫创意

2021年6月开始,魏某某就从他人手中收购生猪,在未办理生猪定点屠宰证的情况下,在其家中私设生猪屠宰场屠宰生猪。2021年6月至2024年10月期间,魏某某从郭某、曹某处收购价值156万余元的生猪,除被查获时待宰的11头生猪外,剩余价值153万余元的生猪均被魏某某屠宰,在未进行检疫检验的情况下,运至其经营的鲜肉店销售。

此外,魏某某还通过替孟某屠宰生猪并收取屠宰费的方式获取非法利润。2021年6月至2024年10月期间,孟某从郭某、曹某处收购价值76万余元的生猪,除去被查获时待宰的2头生猪外,其余495头均由魏某某屠宰,并收取孟某屠宰费3.6万余元。公诉机关指控,魏某某非法经营的数额为2320324元。

渭源法院经审理认为,魏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私设屠宰场非法从事生猪屠宰、销售活动,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数额157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魏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认罪、悔罪态度好,社会危害性小,结合渭源县定点屠宰场成立滞后的客观事实,可对其适用缓刑。故法院判处被告人魏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7万元。

红星新闻记者 汤小均

编辑 杨珒 责编 邓旆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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