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婚约财产的性质

渭南政法网(特约通讯员 余曼男女双方结婚之前先订立婚约是我国的传统习俗,婚约的订立必然涉及婚约财产。前一段时间,孙镇法庭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案件,其特殊之处在于,原告与被告订立婚约在先,两人解除婚约之后,男方向法院起诉女方,要求女方返还婚约关系存续期间自己为女方支付的考驾照的费用和一笔汇款。就这个案件看来,原告将婚约财产和民间借贷的借款混为一谈。笔者从这个案件出发,就婚约财产的性质谈一谈自己的看法。

婚约财产大致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彩礼,即订立婚约时男方给付给女方的财物,也称“聘礼”;另一部分是婚约存续期间的赠与物。对婚约财产的性质认定也应该分开来谈:

一、彩礼的性质

关于彩礼的性质,学界存在附条件的赠与、不当得利和所有权转移三种观点。综合学界关于彩礼性质的观点,笔者较倾向第一种观点,即赠送彩礼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若婚约解除即应当返还彩礼。这种观点更能体现婚约的意义,即男女双方订立婚约是为了将来缔结婚姻,而且此观点对于双方当事人都较公平,更具说服力。另外,这种观点也很好的体现了婚约的身份特征及伦理属性。但在此处认为,当事人之间解除婚约的原因多种多样,仅把婚约解除作为返还彩礼的原因有些不全面,在具体的实践中应该联系具体的案情区别对待。

二、婚约存续期间赠与物的性质

婚约存续期间赠与物同彩礼不同,是指男女双方在婚约存续期间为培养感情维系婚约关系而相互赠予的财物。

就婚约存续期间赠与物的性质有一般赠与说、目的赠与说和显失公平说。从司法实践来看,显失公平说更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婚约期间的赠与行为是一种特殊的赠与,这种赠与是以期望和对方结婚为目的的,只有结婚,这种无偿赠与才能体现一定程度的公平。如果婚约关系解除,赠与方就得不到任何的补偿,这不符合民法中的公平原则。这种赠与和一般民事赠与不同,当事人的赠与行为,是以期望和对方结婚为动机的。如果在恋爱关系中断后,认为赠与己经生效,所有权已发生移转,受赠人接受的财产一律不予返还,则可能导致一方获较大的利益,而另一方蒙受较大的损失,必然有失公平。因此,从民法的公平原则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应根据具体情况,将这类赠与视为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予以撤销,或者责令受赠人返还某些贵重的财产和数额较大的赠款,对于价值较小的财产可以不予返还。

婚约财产纠纷,在基层案件中颇为常见,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同的办案法官往往有不同的认识,因而判决结果也不尽相同,为了能达到同案同判的效果,更好地体现司法的权威性,应尽快出台关于婚约财产处理的法律规定。

对于婚约经济纠纷怎么处理,看完本文,小编觉得你已经对它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也相信你能很好的处理它。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未解决,可以看看集么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