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水1800余万元!万载县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判了

万载县法院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了!

流水金额达1000余万元!月入过万不是梦?万载县法院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判了!

近年来,电信网络犯罪日益猖獗,犯罪形式呈现多样化趋势。电信网络诈骗手法层出不穷,让人防不胜防,这些骗局能够得逞,离不开为诈骗团伙提供服务的“黑灰产”的推波助澜。

近日,万载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件,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郭某、黄某、杨某等5人七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涉案非法资金流水达1800余万元。

2018年6月,被告人郭某在QQ账号上与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凭祥市的上线约定,在明知上线是从事网络赌博或其他非法活动的情况下,由被告人郭某组织人员到各银行实名办卡并开通网银,将卡密码等信息书写在银行卡上,确保U盾有用之后再打包邮寄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凭祥市指定地址和人员接收,被告人郭某可以从上线处获得每张卡2500元至3000余元的月租,并按照上线的要求对相关的银行卡的使用状况等进行维护。自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郭某伙同被告人黄某、杨某等分别组织他人到万载、长沙等地共办理80余套银行卡套件,统一由被告人郭某分多次邮寄给广西上线,非法获利100余万元。其中通过被告人郭某尾号为7004的光大银行账户获得赃款50余万元,尾号为2163的江西银行账户获得赃款14.3万元,尾号为4142的账户获得赃款4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黄某、杨某等5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赌博或其他非法活动,为他人提供银行卡套件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五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五人的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郭某具体负责对接上线,联系对接银行套件的邮寄以及非法获利的发放,系主犯;被告人郭兵、郭祥根、黄敏、杨林受被告人郭某安排,提供银行卡套件给被告人郭某,系从犯。综合各被告在该案中的作用、悔罪态度,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该案宣判后,5名被告人均认罪服判,表示不上诉。

万载县法院告诫广大群众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提升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注意防范电信诈骗,避免网络陷阱,保护好个人财产、人身安全,同时还要注意不受非法利益诱惑,贩卖个人或他人信息、银行卡、手机卡,不为网络信息犯罪提供帮助,人人注意人人防,维护网络干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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