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天化日抢劫百货店,男子抢得34元获刑3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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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盗窃罪被判刑10个月,刑满释放后仅一个多月又入高墙。记者4月1日从中山市法院获悉,28岁的湖北男子李某因持刀到百货店抢劫,得财34元,被判刑3年半并处罚金3000元。

2020年10月26日9时49分许,李某持水果刀在中山市某百货内,抢劫被害人朱某抽屉内的现金34元后逃离现场。光天化日,如此明目张胆抢劫,李某当日就被警方抓获归案,并当场缴获作案用水果刀1把及赃款34元。破案后,赃款已发还被害人。

法院查明,李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20年9月4日刑满释放。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同时他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近日,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并被处罚金300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中山日报新媒体中心

◆文 /记者 张房耿

◆编辑:蓝运良

◆二审:韦多加

◆三审:岳才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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