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机动车驾驶证人员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事故造成行人受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人负事故全部责任,行人无责任。那么,机动车所有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是否需要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
张三驾车机动车将在路边行走的路人李四撞到后,驾车逃离现场,李四受伤后前往医疗机构治疗,发生医疗费2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元、护理费6500元、营养费1000元、交通费1500元、修复牙齿费用35000元、义齿评估费用4200元、鉴定费用1300元。现李四主张驾驶人张三、机动车所有人王五和B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B保险公司则辩称张三未取得驾驶资格造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只有垫付医疗费的义务,没有赔偿的义务,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本案张三虽未取得驾驶证,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导致李四遭受损害,李四请求B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的,B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仍应对李四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医疗费用项目合计为24000元(20000 3000 1000),扣除交强险赔付后余下6000元,交强险伤残项目下费用合计为48500元(6500 1500 35000 4200 1300),上述费用B保险公司应承担的金额为66500元(18000 48500)。关于余下医疗费6000元,由驾驶人张三和机动车所有人王五共同承担,由于王五对张三不持有驾驶证不知情,酌定张三承担90%部分即5400元,王五承担10%部分即600元。
结合本案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可以看出,无证驾驶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的,保险公司应当先行赔偿第三人,在赔偿第三人之后,依法可以向侵权人追偿。保险公司主张已经对“无证驾驶”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不应当赔偿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
作为保险公司的有关赔偿义务,是法律法规等规定赋予的义务。并不因保险合同作出约定而予以免除,同时,法律也明确了履行义务后的追偿权。从整个逻辑的角度不难看出,体现的是对受害者的优先保护。
车子真的不能轻易外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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