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劳动法董律,欢迎垂询。
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情况下用人单位开除员工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
1. 劳动者主动辞职:劳动者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例如劳动者因个人职业规划、家庭原因等主动离职。
2. 劳动者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从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比如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明确了岗位的录用标准,劳动者在试用期间无法达到这些标准。
3. 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时,用人单位可以开除员工且不支付经济补偿。但认定员工严重违纪,必须依据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同时用人单位要注意保存能够证明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证据,如劳动者做出的书面检讨、解释、说明和承诺等。
4.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害:劳动者在工作中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这里需要用人单位明确界定“重大损害”的标准,并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损害的发生及与劳动者行为的关联性。
5.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造成严重影响: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赔偿。例如劳动者在本职工作时间精力分散,导致本职工作无法按时完成等情况。
6. 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致合同无效: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合同且无需赔偿。比如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证书、工作经历等欺骗用人单位。
7.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8. 劳动合同期满且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条件续订被拒: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9. 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10. 劳动者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11. 终止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非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2.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用人单位不需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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