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领域中,对于药品的管理尤为严格,尤其是针对具有特殊性质的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作为一类受到严格管控的药物,其使用与开具都有着明确的规定。一般而言,为了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及防止药物滥用,医生在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时,需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每张处方不得超过规定的剂量数量。这一措施旨在平衡治疗需求与潜在风险,维护公众的身体健康与安全。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一)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最佳答案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根据查询《处方管理办法》规定信息显示,第二类精神药品具有明显的中枢神经系统作用,会产生依赖性和耐受性,使用时需要特别谨慎和规范,该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是指中枢神经系统药物,如镇静、催眠药和抗焦虑药等,是临床广泛使用的特殊管理药品,为保障药品的合理应用,防止流弊现象发生,该类药物有严格的监管要求,《处方管理办法》是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而制定的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精二类药品管理制度 (二)

最佳答案法律分析:1.定点经营制度。医疗机构采购第二类精神药品,应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具有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购买,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应有注明,采购药品一律禁止使用现金进行交易。

2 品种目录管理制度。2005 年9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等部门联合公布了新的《精神药品品种目录》, 调整了部分药品品种, 其中第二类精神药品+/ 种, 我国生产和使用的品种有:异戊巴比妥、布托啡诺及其注射剂、咖啡因、去甲伪麻黄碱、安钠咖、地佐辛及其注射剂、喷他佐辛、阿普唑仑、巴比妥、氯氮卓、地西泮、艾司唑仑、氟西泮、γ 羟丁酸、劳拉西泮、甲丙氨酯、咪达唑仑、纳布啡及其注射剂、硝西泮、匹莫林、苯巴比妥、唑吡坦、扎来普隆、麦角胺咖啡因。今后,对发生滥用,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药品,国家将会适时进行目录调整。

3.专用处方和用量管理规定。第二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由前记、正文、后记等规定项目组成。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处方保存2年备查。

4.申报销毁制度。对过期、损坏的药品要登记造册,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销毁。医疗机构每月应将药品的进货、使用、库存数量报送卫生、药监、公安等部门。

法律依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开具、使用、保存管理,保证正常医疗需要,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二、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三、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附后)。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

四、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疗机构派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五、医疗机构应当要求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每4个月复诊或者随诊1次。

麻精药品处方管理办法 (三)

最佳答案法律分析: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样式统一印制。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1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1次用量,药品仅限于二级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1次用量,药品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法律依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附后)。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

住院患者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几天 (四)

最佳答案二精类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国家对一精药品的剂型不同处方的规定也有不同,但是对二精处方没有规定什么剂型,所以;二精注射剂处方也应该是能开7天。卫生部关于印发《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5〕436号[/align]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十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想要成长,必定会经过生活的残酷洗礼,我们能做的只是杯打倒后重新站起来前进。上面关于精二类按时还是按日开具的信息了解不少了,紫律云网希望你有所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