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诈骗罪的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3条【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 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一、本罪的基本构成

构成本罪须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本罪);

2、行为人必须有贷款诈骗的主观故意,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3、行为人使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诈手段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

4、骗取的数额较大、巨大或特别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

需要注意的是:

(1)如果行为人虽然在申请贷款时使用了欺骗手段,但其目的是解决生产、 经营或生活中的一时,并且案发时能够归还贷款,或者因为非主观原因而 无法还贷(如因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则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2)如果合法取得贷款后,违规改变贷款用途,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二、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根据【法〔2001〕8号】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月21日印发)的相关规定,关于金融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意见如下:

金融诈骗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 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 金融诈骗罪处罚。

三、要严格区分贷款诈骗与贷款纠纷

要严格区分贷款诈骗与贷款纠纷的界限。对于合法取得贷款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归还贷款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四、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 (2022年5月 15日施行)的规定如下:

第45条[贷款诈骗案(刑法第193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5万元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83条 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本规定中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应的单位犯罪。

第84条 本规定中的“”,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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