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降罪。
犯罪行为:投降罪(Surrender to sin)是指军人在战场上,因贪生怕死、畏惧战斗,而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二十二条规定,触犯投降罪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投降后为敌人效劳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基本信息:投降罪对象:贪生怕死、畏惧战斗、放下武器。
立案标准: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人参战秩序和国防安全秩序。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坚强柱石,每一名军人都肩负着保卫劳动"等。《国防法》第56条规定:"现役军人必须忠于祖国,履行职责,英勇战斗,不怕牺牲,捍卫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内务条令》第12条规定,军人要宣誓做到"英勇战斗,不怕牺牲","在任何情况下,绝不背叛祖国,绝不叛离军队"。可见,军人在战场上参加作战,理当英勇杀敌,不怕牺牲。投降敌人的行为不仅违背了军人职责的最基本要求,破坏了参战秩序,而且更严重的是屈服于敌人意味着军人背弃了自己的政治使命,违背了自己所担负的国防义务,将最终对国防安全造成危害。所以,投降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战场上自动放下武器向敌人投降的行为。投降敌人的行为只能发生在战场上,即在敌我双方进行作战活动的区域,包括陆域、海域和空域,实践中较多的是发生在敌众我寡、敌强我弱、被敌人包围或者追击的情况下。"在战场上"时"有所区别,前者则强调的是敌我双交战,彼此互有具体的作战行动,而后说明是在战争时期,敌我双方不一定发生直接的作战行动。
为特征,对其含义应作广义的理解。即行为人当时能够使用武器杀伤敌人,保护自己,却有意不使用武器,放弃抵抗。一般情况下,凡可以使用武器进行抵抗而不抵抗的,无论是自动抛弃了武器,还是武器仍然持在手中,甚至将武器砸毁等,都属于"自动放下武器"的范畴。
实践中,行为人对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行为,往往有多种辩解。如有的谎称枪炮损坏,弹药耗尽;有的假装重伤;还有的采取停火谈判等手段,掩盖其投降敌人的犯罪行为。对于在战场上因患病、受伤,丧失继续战斗能力,以及在战斗中被敌人打散或包围、被叛徒出卖或误入敌地等而被俘的,不构成本罪。
对于因听从级命令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也不宜以投降敌人,主要是指向战争或者武装冲突中的敌对一方屈服。根据本法第451条的规定,部队执行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应以战时论。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向暴力侵害者投降,也应视为向敌人投降。如在执行任务时遭到武装暴徒的袭击,或者哨兵在哨位上遭到身份不明的武装人员的袭击,为本条没有要求必须造成一定后果才构成本罪。情节严重是本罪的加重情节。
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指首长带领部属集体投敌的;因投敌导致阵地丢失、人员伤亡、重要武器装备受损、战斗失利等危害结果的;携带秘密文件或从事机要的军职人员投降敌人的;在投降敌人过程中,用暴力、威胁手段反抗阻挠、干预其投降的其他人员的;对投降敌人的犯罪事实矢口否认,态度恶劣的等。
行为人虽然投降敌人,但投敌后只要不为敌人效劳,不构成新的犯罪的,依法不处死刑。这充分体现了对因贪生怕死投降敌人的人着重考虑的重要性。在教育、挽救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本罪主体必须是参与战争的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自己放弃抵抗,向敌人投降的行为将会危害作战和国防安全的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
在战场上敌我双方你死我活,投降敌人是迫于敌人的武装压力,为了保全自己的性命,而背弃军人的政治使命,屈服于敌人,所以投降的动机是贪生怕死,则完全是被迫的;投降敌人前具有自动放下武器的情况下,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或束手就擒。
区分投降敌人和被敌俘虏的界限:一般情况下,投降敌人是主动的,被敌俘虏武器的情节,而被敌俘虏时已不具备使用武器达到保全性命的目的,而战时临阵脱逃罪是损、严重伤病、极度疲惫而无法使用武器进行抵抗被敌人俘获的;或者遭到敌人突然袭击,措手不及未能使用武器进行抵抗而被敌人抓获的,都属于被敌俘虏,而不应认定为投降敌人。
即使被俘后叛变,积极为敌人劳的,也不应以本罪论处,而应适用本法。
区分投降罪与战时临阵脱逃罪:投降罪是通过放下武器,屈服达到保全性命的目的,而战时通过脱离战斗岗位、逃避参加作战等方法达到保全性命的目的。在具体案件中,投降罪与战时临阵脱逃罪可能会出现犯罪竞合现象,如部队正在阵地上与敌人作战,行为人贪生怕死,扔下武器逃离阵地,向敌人投降。对这种情况,一般应以投降罪论论),则应以战时临阵脱逃罪论处,否则将为行为人临阵脱逃的目的是为了向敌人投降,而且如果没有其他严重情节,以论处也符合对想象竞合犯以较重的罪的原则。
但是如果由于行为人临阵脱逃投降敌人的行为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因战时临阵脱逃罪对这种情节的法定最高刑要重于投降罪的法定最高刑(投降后为敌人效劳属特定情节,其法定刑另当别论),违背对想象竞合犯以重罪论处的原则,造成罚不当罪。
区分投降罪与投敌叛变罪的界限:
·1、投降罪只能发生在战场上,特别是敌我双方短兵相接、面临战斗的情况下,投降罪是主动的,被敌俘虏武器的情节,而被敌俘虏时已不具备使用武器达到保全性命的目的,而战时临阵脱逃罪是损、严重伤病、极度疲惫而无法使用武器进行抵抗被敌人俘获的;或者遭到敌人突然袭击,措手不及未能使用武器进行抵抗而被敌人抓获的,都属于被敌俘虏,而不应认定为投降敌人。
即使被俘后叛变,积极为敌人劳的,也不应以本罪论处,而应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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