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疏附法院:离婚案件被告拒不到庭怎么办?

离婚案件由于涉及身份关系,与其它案件相比有其特殊性。一方面,婚姻状况只有离婚双方最清楚,他人一般不易把握。另一方面,在“离与不离”的问题上,只有当事人才能做出决定。所以法律规定了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必须本人亲自到庭

躲不是办法,反而还会带来不利的影响。不管是要想挽救婚姻,还是想争取小孩抚养权或者更多财产,出现离婚诉讼时,应积极面对,并做好充分的准备,这样才可能达到想要的结果。

原告秦某(化名)与被告贺某(化名)离婚纠纷一案,疏附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疏附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虽是自由结婚,但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常为生活琐事争吵,互不相让。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长达三年之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在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与被告已无和好的可能,坚持要求离婚。诉讼发生后,被告采取消极的应诉方法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表明其已无心挽救双方的婚姻家庭,对原告的诉求无异议。综上,依法应予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充分,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最终,法院采取拘传方式使被告到庭应诉。

那么问题来了,起诉离婚,被告不到庭怎么办?

离婚案件中的缺席判决,在两种情况下可以发生,一是找不到被告而缺席判决,二是找到了被告,但被告拒不到庭而缺席判决。

找到了被告,但被告拒不到庭而缺席判决”情况下,有两种情形,一是被告拒绝签收开庭传票,这时可以适用留置送送。二是被告收了开庭传票而拒不到庭。

这两种情况下,都视为被告收到了传票,如果其拒不到庭,则有两种处理方法。因为离婚案件,不同于合同及侵权案件,离婚涉及了人身关系的变化,不能轻易适用缺席判决,婚姻法中强调的是“婚姻自主”,必须有被告的意思表示,法院才能做出处断,判断其感情是否已彻底破裂,因此,离婚案件属于“被告不到庭就无法查清事实的案件”,这种类型的案件,在两次送达开庭传票后,被告仍拒不到庭时,应适用拘传。

另一种做法是,被告如不到庭,这时法院不能缺席判决,判不准离,这样的话,对原告不公平,对被告则是一种纵容,如果被告不想离婚了,岂不是拒不到庭就可离不成了?如果缺席判决离婚了,则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原告的利益,这显得对被告又欠缺了公平。但被告是自动放弃了离与不离的选择权与话语权,无视法律权威,可以推定为与原告矛盾激化,无共同语言,无法沟通,因此缺席判决离婚,不过此时不应处理财产与孩子抚养问题,这两个问题应让原、被告另行起诉,以彰显对被告的公平。

通讯员 | 乔桥(疏附县法院)

编辑、排版 | 梁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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