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主体”如何申请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的主体是特定的,取决于撤销婚姻的事由。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因胁迫结婚而申请撤销(《民法典》第1052条)

申请主体:受胁迫的一方本人。

只有被胁迫结婚的当事人本人才有权提出撤销婚姻的申请。

其他任何人,包括其近亲属(父母、子女等)或相关组织,都无权代替其申请撤销。

理由:撤销权是法律赋予受胁迫者个人的一项权利,旨在保护其婚姻自由意志。是否行使该权利,应由受胁迫者自己决定。

二、因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而申请撤销(《民法典》第1053条)

申请主体:

1. 另一方(即不知情的配偶本人)。

知道或应当知道对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但未如实告知的一方,无权申请撤销。

2. 利害关系人(有严格限制):

前提条件:必须在结婚登记前知道另一方患有重大疾病。

身份限制:通常是与患病一方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如父母、成年子女等),且其利益因该婚姻而受到直接影响(例如,成为法定的扶养义务人等)。司法实践中对“利害关系人”的认定比较严格。

时间限制:利害关系人必须在另一方(不知情配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这个“一年”是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

核心:此情形下的撤销权主要赋予不知情的配偶本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权是例外,且受到身份、知情时间和期限的严格限制。

重要总结

1. 受胁迫结婚:仅受胁迫方本人可申请撤销。

2. 隐瞒重大疾病:

主要主体:不知情的配偶本人。

例外主体(严格受限):在结婚登记前就知情、且与患病方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利害关系人),并在不知情配偶知道事由后一年内提出。

关键注意事项

撤销婚姻与离婚不同:撤销婚姻意味着婚姻自始无效(被宣告无效),而离婚是解除一个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申请主体和法律后果有显著区别。

必须通过法院:撤销婚姻只能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实现。不能向婚姻登记机关(民政局)申请撤销。

时效(除斥期间):

胁迫结婚: 受胁迫方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果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隐瞒重大疾病:

不知情配偶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隐瞒重大疾病之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利害关系人(如可申请)必须在不知情配偶知道或应当知道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后果: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即婚生子女地位不受影响)。

简单来说:谁能去法院申请撤销这个婚姻,完全取决于婚姻是因为什么原因需要撤销。如果是被逼的,只有被逼的那个人自己可以去申请。如果是对方结婚前故意隐瞒了很严重的病(而且这个病会影响结婚决定),那么主要是被瞒着的那个人可以去申请;只有极少数情况下(比如在领证前就知道、一起生活、利益受损),病人的近亲属才能在很短时间内去申请。** 如果你遇到具体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法律意见。

虽然我们无法避免生活中的问题和困难,但是我们可以用乐观的心态去面对这些难题,积极寻找这些问题的解决措施。集么律网希望“婚姻主体”如何申请撤销,能给你带来一些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