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和徐某于2006年生育女儿潘某2。2009年,二人经法院调解离婚,潘某2随徐某共同生活。

后潘某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潘某2的抚养关系为自己直接抚养,潘某称:徐某屡次拒绝潘某探视,潘某2明确表示愿随原告生活,不愿意与潘某一起生活,自2021年10月起,潘某2与潘某共同生活至今已经形成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且潘某也具备抚养孩子的能力,故请求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由原告直接抚养。

徐某称: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潘某无固定工作和收入,基本生活缺乏保障,不具备独立照顾孩子的能力;潘某没有原则地纵容孩子,对孩子的错误视而不见,也不进行正确的引导。 潘某2在与潘某共同生活期间学习成绩一落千丈.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后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孩子的意愿是重要的考量因素,但同时也要考量现抚养孩子一方是否存在不适宜抚养的情况,并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出发,综合作出评判。

本案中,潘某2明确表示希望随潘某共同生活,但需要结合潘某和徐某的抚养能力和条件等综合确定: 首先,徐某为潘某2的成长创造了较优越的生活学习条件,徐某对潘某2的学习生活较为上心,潘某2在各方面表现优秀,但自潘某2随潘某共同生活后,在学习方面的表现反差较大;经学校多次沟通甚至家访后潘某2的状况仍未得到有效改善,潘某甚至连潘某2就读的小学和初中学校校名都不清楚;

其次,潘某处虽有其父母共同照顾潘某2,但潘某2在潘某处居住和生活、学习条件有限,而徐某工作及收入稳定,可以给潘某2提供独立的生活和学习空间。最后,被告徐某也并不存在不适宜继续抚养潘某2的情形,

综上,从潘某2的成长经历和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角度考虑,对于潘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请求不予支持。判决:

一 、被告徐某支付原告潘某直接抚养潘某2期间的抚养费14933元;

二 、驳回原告潘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潘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同意一审法院的裁判结果.

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已经具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抚养权的确定与其权益密切相关,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尊重已满八周岁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有利于其健康成长;

但是,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可能会受到其年龄和认知的局限,也不排除争夺孩子抚养权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进行诱导和心理绑架,从而导致孩子产生片面的认知,所以,已满八周岁未成年子女的意愿并非抚养权归属裁判的唯一依据;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除了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以外,还需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利益”为原则,综合考虑请求方的抚养能力:包括经济能力、收入水平及稳定性,所能提供给孩子的生活、学习及成长环境,对孩子的付出和陪伴程度等具体情况,以更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

关于抚养权归属或变更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无论你的行为是对是错,你都需要一个准则,一个你的行为应该遵循的准则,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改善你的行为举止。了解完变更抚养权 年满八周岁的子女愿意可以变更吗?变更抚养关系纠纷,集么律网相信你明白很多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