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20年至2024年,海门法院共受理涉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件290件,主要体现诉前调解收案数增幅明显、案件类型较为稳定、撤回申请占有较高比例、监护人身份相对固定、被监护群体类型稳定这五大特点。该院在审理涉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件中坚持以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为工作主线,以专业化审判为路径,以科技赋能提升审判举措,通过专案专审倾力保障监护权益,科技赋能提升司法服务质效,积极延伸确保司法服务全方位三个方面,切实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司法服务,进一步保护特殊困难群体合法权益,持续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从290个涉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例中甄选出5个典型案例进行公布。
涉监护权特别程序典型案例(一)
【基本案情】蔡甲出生于2015年,顾某系蔡甲的母亲,蔡乙系蔡甲的祖父。蔡甲的父亲于2017年因故身亡,家属获赔后为蔡甲购得房屋一套,产权登记为蔡甲单独所有,房屋不动产权证由顾某保管。2020年7月,顾某因病住院治疗,同年7月病情好转出院。2023年10月,顾某因看望蔡甲在与蔡乙发生纠纷。2024年2月,蔡乙以顾某不履行监护职责、保管蔡甲的不动产权证导致房屋处于风险中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变更蔡甲的监护人为蔡乙。顾某辩称不同意变更监护人,其并非对孩子不闻不问,而是无法见到孩子,曾因此报警。
【裁判结果】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理应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蔡甲的母亲顾某为蔡甲的监护人,顾某保管蔡甲的不动产权证于法有据。2020年顾某因病住院治疗后病情好转出院,期间蔡甲随蔡乙共同生活,后顾某与蔡乙因看望孩子发生纠纷,顾某并非主观意愿放弃对蔡甲的监护。蔡乙无证据证明顾某实施了损害蔡甲财产权益的行为,其举证亦不足以证明顾某存在可被撤销监护权的其他情形,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蔡乙的申请。
【诉讼提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该案中,蔡甲的父亲已故,顾某为蔡甲唯一的法定监护人。顾某目前身体及经济状况不存在不适宜担任监护人的情形,其亦未实施损害蔡甲合法权益的行为,蔡甲随母亲生活更有利于教育及身心健康,故法院对蔡乙变更监护人的申请未予支持。
原标题:《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阅读原文
(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接受生活中的风雨,时光匆匆流去,留下的是风雨过后的经历,那时我们可以让自己的心灵得到另一种安慰。所以遇到说明问题我们可以积极的去寻找解决的方法,时刻告诉自己没有什么难过的坎。集么律网关于抚养父母义务的法律规定就整理到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