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前几天有人咨询:2013年在法院调解离婚时约定对方每个月按1950元的标准支付孩子抚养费到孩子成年,但对方一直没有支付,她也没有一直没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在孩子快成年了,她想申请执行离婚调解书,但她咨询其他律师,被告知她已经过了两年的执行时效,建议她以小孩的名义另案起诉小孩的父亲支付。小编告诉她超过十年也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抚养费。她觉得很惊讶,以为小编骗她,问:为什么?我问了很多律师都说超过了2年执行时效,往前推2年内的可以,再之前的就不可以了。对于这个问题,不如先看看案例吧。
案例
案例一:最高人民法院 (2020)最高法执监66号《执行裁定书》载: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本案作为申请执行抚养费的案件,是否适用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本案中程某是否可以作为申请执行人追索抚养费。
一、申请执行抚养费的案件,是否适用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
从抚养费的性质来看,其属于具有财产利益内容的身份权请求权,且事关公序良俗和人的基本生存权利,事关未成年人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等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在抚养法律关系存续期间,给付抚养费的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亦不应适用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在执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或者其他相关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当适用基本法的原则性规定。《民法总则》(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九十六条明确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本案中,淮南中院(2019)皖04执恢2号案件系对该院(2012)淮执字第00025号案件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恢复执行程序,故本案应当审查(2012)淮执字第00025号案件中,程某于2012年5月9日就2002年11月至2012年5月的抚养费申请执行时,是否适用申请执行时效。本院认为,程某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时,冯小x尚未成年,其与冯某的抚养法律关系尚在存续期间,且案件尚未执行完毕,执行中应当依照《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进行审查认定。申诉人主张程某在本案中的执行申请超过申请执行时效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二、本案中程某是否可以作为申请执行人追索抚养费
本案的执行依据为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的双方当事人为冯某、程某。程某作为民事调解书的一方当事人,以冯小x的抚养人以及抚养费用实际支出者的身份,在(2012)淮执字第00025号案件中追索抚养费,因其请求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故案件恢复执行后,程某仍有权作为申请执行人追索抚养费。冯某提出的有关程某并非权利主体,无权申请执行等主张不能成立。
案例二:上海市第一中院(2022)沪01执复104号(2022)沪01执复104号《执行裁定书》载: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申请执行抚养费的案件,是否适用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
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相关规定,请求支付抚养费,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从抚养费的性质来看,其属于具有财产内容的身份权请求权,且事关公序良俗及未成年人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等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抚养法律关系存续期间,给付抚养费的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亦不应适用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
朴某申请执行(2008)闵民一(民)初字第9955号民事调解书时,安某宇尚未成年,安某宇与安某的抚养关系尚在存续期间,执行中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进行审查认定。故朴某认为本案不适用执行时效抗辩规定的复议申请,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安某关于朴某申请执行抚养费超过申请执行时效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闵行法院认定申请执行抚养费适用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闵行法院(2008)闵民一(民)初字第9955号民事调解书有关抚养费的部分应当继续执行。
律师解读
从上述案例可以得知,申请执行抚养费不受两年执行时效的限制。 妇女儿童的生存法则和权益保护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识,抚养费性属于具有财产利益内容的身份权请求权,且事关公序良俗和人的基本生存权利,事关未成年人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等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其法理依据有:
1、虽然最高院关于执行的司法解释或其他规定均未对抚养费的执行时效作出过明确规定,但从我国《民法典》关于请求支付抚养费不适用诉讼时效的立法本意出发,请求执行抚养费也应不适用执行时效的限制。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对请求支付抚养费的诉讼时效有明确规定: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不适用诉讼时效。其立法的本意是保护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获得者的权利,从这一立法本意出发,虽然执行时效与诉讼时效并不完全相同,但是对于弱势群体生存利益的保障意旨应是一以贯之的, 在抚养法律关系存续期间,给付抚养费的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亦不应适用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
2、具有给付抚养费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应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属于移送执行类案件,而非申请执行执行类案件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7条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扶养费、赡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因此,抚养费类案件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是移送执行类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第二百五十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即申请执行类案件案件申请执行期限为两年,抚养费案件为移送执行类案件,从该角度来看,抚养费类案件也不应受两年执行期限的限制。
3、实际携带抚养子女一方申请执行抚养费不受执行时效限制的前提是在抚养法律关系存续期间
依据法律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及实际携带抚养人,是未成年子女学习、生活等费用的实际支出者,在其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存续期间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若子女已经成年,也抚养法律关系已经在法律上结束,此时成年子女在符合三年诉讼时间的期间内可以起诉未携带抚养一方支付未成年期间的抚养费。
结语
综上所述,即使超过十年实际携带抚养一方还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抚养费,因为法律规定抚养费执行案件属于移送执行类案件,抚养费的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但在司法实践中携带抚养子女一方一般会自行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主动移送执行的情形并不多,因为相关司法解释没有明确的规定,各法院在执行时存在争议,所以小编还是建议携带抚养子女一方在判决生效后、对方不主动履行的情况下及时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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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抚养费的追诉时效,看完本文,小编觉得你已经对它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也相信你能很好的处理它。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未解决,可以看看集么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