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一 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协中投专通标纸单】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二)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次序
组成合同的各文件中出现含义或内容的矛盾时,如果专用条款没有另行的约定,合同文件序号为优先解释顺序。
合同条款中未明确由谁来解释文件之间的歧义的,但可以结合监理工程师职责中的规定,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进行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知识点二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标准施工合同文件组成中的投标函,仅是投标人置于投标文件首页的保证中标后与发包人签订合 同、按照要求提供履约担保、按期完成施工任务的承诺文件。
投标函附录是投标函内承诺部分主要内容的细化,包括项目经理的人选、工期、缺陷责任期、分包的工程部位、公式法调价的基数和系数等的具体说明。因此承包人的承诺文件作为合同组成部分,并非指整个投标文件。也就是说投标文件中的部分内容在订立合同后允许进行修改或调整,如施工前应编制更为详尽的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等。
【中标通知书与投标函附录的内容】
二、订立合同时需要明确的内容
(一)施工现场范围和施工临时占地
发包人应明确说明施工现场永久工程的占地范围并提供征地图纸,以及属于发包人施工前期配合义务的有关事项。项目施工如果需要临时用地(招标文件中已说明或承包人投标书内提出要求),也需明确占地范围和临时用地移交承包人的时间。
知识点三 发包人提供图纸与材料设备的规定
(一)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和数量
标准施工合同适用于发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负责施工的建设项目(图纸一般由甲方提供)。因此 订立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发包人陆续提供施工图纸的期限和数量。 如果承包人有专利技术且有相应的设计资质,可能约定由承包人完成部分施工图设计。此时也应明确承包人的设计范围,提交设计文件的期限、数量,监理人签发图纸修改的期限等。(承包人的专利技术使用费应包含在投标价内)
(二)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对于包工部分包料的施工承包方式,往往设备和主要建筑材料由发包人负责提供,需明确约定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分批交货的种类、规格、数量、交货期限和地点等内容,以便明确合同责任。
知识点四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范围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属于发包人的责任; (工期顺延,但不补偿费用和利润)
【不利气候条件】对施工的影响则属于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界定不利于施工的气候和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之间的界限。
【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属于发包人应承担的风险,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赔工期和费用)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变更对待。如果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仍由发包人承担。
知识点五 物价浮动的合同价格调整
1. 基准日期
通用条款规定的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规定基准日期的作用是划分该日后由于政策法规的变化或市场物价浮动对合同价格影响的责任。
承包人投标阶段在基准日后不再进行此方面的调研,进入编制投标文件阶段,因此通用条款在两个 方面做出了规定:
(1)承包人以基准日期前的市场价格编制工程报价,长期合同中调价公式中的可调因素价格指数来 源于基准日的价格;
(2)基准日期后,因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的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成本发 生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
2. 调价条款
合同履行期间市场价格浮动对施工成本造成的影响是否允许调整合同价格,要视合同工期的长短来决定。
(1)简明施工合同的调价规定
适用于工期在12个月以内的简明施工合同的通用条款没有调价条款,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合理考虑市场价格变化对施工成本的影响,合同履行期间不考虑市场价格变化调整合同价款。
(2)标准施工合同的调价规定
工期12个月的施工合同,由于承包人在投标阶段不可能合理预测一年以后的市场价格变化,因此应设有调价条款,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分担市场价格变化的风险。 但调整价格的方法仅适用于工程量清单中按单价支付部分的工程款,总价支付部分不考虑物价浮动对合同价格的调整。
(2)调价公式的基数
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以基准日的价格为准,因此应在合同调价条款中予以明确。
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项目所在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也 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用公式法计算价格的调整,既可以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的市场平均价格指数或价格计算调整值, 而不必考虑承包人具体购买材料的价格贵贱,又可以避免采用票据法调整价格时,每次中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前去核实承包人购买材料的发票或单证后,再计算调整价格的繁琐程序。
知识点六 保险责任
(一)工程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
1.办理保险的责任
(1)承包人办理保险
标准施工合同和简明施工合同的通用条款中考虑到承包人是工程施工的最直接责任人,因此均规定由承包人负责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 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并承担办理保险 的费用。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一致。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做出保险责任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发包人办理保险
如果一个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采用平行发包的方式分别交由多个承包人施工,由几家承包人分别投保的话,有可能产生重复投保或漏保,此时由发包人投保为宜。双方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由发包人办理工程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 无论是由承包人还是发包人办理工程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均必须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以保障双方均有出现保险范围内的损失时,可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
2.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如果投保工程一切险的保险金额少于工程实际价值,工程受到保险事件的损害时,不能从保险公司获得实际损失的全额赔偿,则损失赔偿的不足部分按合同相应条款的约定,由该事件的风险责任方负责补偿。《标准施工合同》要求在专用条款具体约定保险金不足以赔偿损失时,承包人和发包人应承担的责任。
3.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偿
(1)如果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当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 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赔偿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二)人员工伤事故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分别为自己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所有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其他保险
1. 承包人的施工设备保险
承包人应以自己的名义投保施工设备保险,作为工程一切险的附加保险,因为此项保险内容发包人没有投保。
2. 进场材料和工程设备保险
双方可具体约定。 通常情况下,应是谁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谁办理相应的保险。
知识点七 发包人与承包人的义务
【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核对发包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并进一步收集相关的地 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以便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
对现场查勘中发现的实际情况与发包人所提供资料有重大差异之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由其做出相应的指示或说明,以便明确合同责任。
【施工组织设计】
承包人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针对深基坑工程、地下暗挖工 程、高大模板工程、高空作业工程、深水作业工程、大爆破工程的施工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于前3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还需经5人专家论证方案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施工组织设计完成后,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将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审批。
【质量管理体系】
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施工控制网】
承包人依据监理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以及合同中对工程精度的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将施工控制网点的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对丢失或损坏的施工控制网点应及时修复,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提出开工申请】
承包人的施工前期准备工作满足开工条件后,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
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知识点八 监理人的职责
(一)审查承包人的实施方案
1. 审查承包人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质量管理体系、环境保护措施
2. 审查进度计划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进度计划审查,监理人审查后,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
(二)发开工通知
监理人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合同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起计算。
如果约定的开工已届至但发包人应完成的开工配合义务尚未完成(如现场移交延误),由于监理人 不能按时发出开工通知,则要顺延合同工期并赔偿承包人的相应损失。
如果发包人开工前的配合工作已完成且约定的开工日期已届至,但承包人的开工准备还不满足开工条件,监理人仍应按时发出开工的指示,合同工期不予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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