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3年,针对房屋租赁市场,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最新的法律法规,旨在进一步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租赁行为,并切实维护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些新规定覆盖了租赁合同的签订、房屋出租的条件限制、租赁期限的设定以及租赁纠纷的处理等多个方面,为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对于房东和租客而言,了解并遵守这些最新法律法规显得尤为重要。

2023房屋租赁最新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

2023房屋租赁最新法律法规有哪些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想要了解更多关于2022房屋租赁最新法律法规有哪些的知识,跟着我一起看看吧。

一、2022房屋租赁最新法律法规是怎么样的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属于违法建筑的;

(2)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3)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4)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二、房屋租赁合同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七条对此做了明确的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2、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3、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4、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5、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6、租赁期限;

7、房屋维修责任;

8、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9、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10、其他约定。”其次,房屋租赁当事人还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三、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未经竣工验收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2、违章建筑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3、被确定为拆迁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4、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5、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6、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7、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8、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们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上海出台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及认定办法:预收租金不超3个月 (二)

中华网财经1月19日讯:1月18日晚间,上海同时出台《上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简称“管理办法”)和《上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试行)》(简称“认定办法”),试行期两年(自2022年1月至2023年12月)。

“管理办法”在供应条件、准入条件、配租规则、供应标准、资格审核、租期、租金及使用管理等方面做了明确指引。

“认定办法”对既有租赁住房项目(分一般类项目/改建类项目)、新实施项目、相关财税水电支持政策均给出明确认定程序和指引。

对此,中指研究院企业事业部高级分析师束端指出,本次“管理办法”和“认定办法”的出台是对上位政策的延伸和衔接,进一步完善了上海住房保障政策体系,对全国其他大中城市均有较强的参考意义。具体而言:

更加注重保护租房者权益:“管理办法”明确不得预收一个季度租金;租赁保证金(押金)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出租单位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提供增值服务,但不得强制收取物业费等其他任何费用。

认定标准更加注重区域平衡:“管理办法”明确住房困难面积标准原则上按照家庭在上海一定区域范围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确定。面积根据特定区域划分计算,有助于更好实现住房的保障性功能,且后期存适当调整空间。

配租规则上更加注重提高效率:“管理办法”明确可以面向用人单位整体配租,由用人单位安排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入住。原则上按集中配租-常态化配租-轮候配租分阶段实施。有助于提高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分配效率。

政策适用范围更加广泛:“认定办法”将既有的合规租赁住房项目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有助于全市范围内统一标准、统一实施,提高各方主体的参与积极性。

(2021年8月底,住建部在“住有所居”新闻发布会提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并明确“十四五”期间,将以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为重点。2021年8月《上海市住房发展“十四五”规划》明确“十四五”时期,将形成供应租赁住房超过42万套(间、宿舍床位),占住房供应总套数的40%。2021年11月,上海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以下为《上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试行)》原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规范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规〔2021〕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租单位)

本办法所称“出租单位”,指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或与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单位签订协议取得完整的出租经营权和收益权的单位。

产权单位通过购买服务委托专业运营企业实施租赁运营的,仍以产权单位作为“出租单位”。

第二章 供应和准入管理

第三条(供应条件)

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项目,完成全装修并符合以下条件可以投入供应:

(一)需要办理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项目,应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二)不需要办理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项目(改建类项目除外),应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三)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项目,应取得区政府(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区相关部门联合验收的通过意见。

第四条(准入条件)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是在本市合法就业且住房困难的在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住房困难面积标准原则上按照家庭在本市一定区域范围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确定。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根据本人和配偶、子女拥有产权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情况核定。计算住房建筑面积的区域范围结合通勤因素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保障性租赁住房位于浦西7个中心城区、浦东新区(外环以内)的,申请家庭位于浦西7个中心城区、浦东新区(外环以内)的住房应计算住房建筑面积。

(二)保障性租赁住房位于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崇明区、浦东新区(外环以外)的,申请家庭位于项目所在区的住房应计算住房建筑面积。

(三)保障性租赁住房位于五个新城范围内的,计算住房建筑面积的区域范围可结合新城发展和职住平衡需要进一步优化;具体由项目所在区房屋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房屋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四)面向全市公开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投入供应超过半年后出租率仍低于80%的,可以适当调整计算住房建筑面积的区域范围;具体由项目所在地的区房屋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房屋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出租单位可以在上述基本准入条件基础上,结合项目实际,细化和增加准入条件。产业园区、用人单位配套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优先或定向供应本园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单位应将制定的具体准入条件报项目所在地的区房屋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配租规则)

保障性租赁住房既可以直接面向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配租,也可以面向用人单位整体配租,由用人单位安排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入住。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一般按照以下两个阶段实施:

(一)集中配租阶段。项目达到供应条件后,出租单位发布公告,启动集中配租;集中配租期间应优先保障在本市无房且符合其他准入条件的对象。

(二)常态化配租阶段。集中配租后的剩余房源,实行常态化配租,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实行“先到先租,随到随租”。

配租期间,项目全部或部分户型房源满租的,应实行轮候配租,按户型建立轮候名册,并优先保障在本市无房且符合其他准入条件的对象。

出租单位应根据上述原则,制定项目配租的具体规则,报项目所在地的区房屋管理部门备案。

出租单位不得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挑客拒租。

第六条(供应标准)

合理控制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供应标准。三人以下家庭和单身人士可以入住二居室及以下户型,二孩、三孩家庭可以入住三居室及以下户型。根据供需匹配情况,出租单位也可以将多居室户型拆套安排使用。

一个家庭或单身人士只能入住一套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七条(申请材料)

申请入住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人员应向出租单位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入住申请表》;

(二)本人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聘用协议、录用通知、自主创业的工商登记)等证明合法就业的资料;

(三)在本市拥有产权住房的,提交本人、配偶及子女最近10个工作日内的《本市房屋查询结果证明》(可通过本市“一网通办”门户网站或“随申办”APP“我的不动产”在线查询服务获取);在本市承租公有住房的,提交《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四)出租单位根据准入条件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中,根据“两个免于提交”的原则,能够通过大数据手段获取的材料,申请人无需重复提供。

面向本单位、本系统职工定向供应的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及由用人单位整体租赁的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材料可以适当简化,具体由项目所在地的区房屋管理部门结合实际确定。

第八条(资格审核)

出租单位应按照准入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入住人员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其中住房情况提交项目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机构核查,区住房保障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核查结果。对审核未通过的申请入住人员,出租单位不予签订租赁合同。

区住房保障机构每年对本区全部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资格审核情况实施检查。市住房保障机构对各区住房保障机构开展核查、检查的情况进行抽查。

市、区住房保障机构在核查、检查、抽查中发现相关单位和人员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出租单位应立即对相关对象予以清退,相关信息按本市社会信用管理相关规定提供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出租单位应将申请、审核的材料随同租赁合同建档,保留至合同期结束。

第三章 租金、租期和使用管理

第九条(租赁价格)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一房一价)由出租单位制定,初次定价和调价应报项目所在地的区房屋管理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实际执行的租赁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

面向社会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应在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九折以下。初次定价前,出租单位应委托专业房地产估价机构对项目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进行评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评估结果有疑议的,可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并对评估结果予以确认;出租单位对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的评估结果有疑议的,可以向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出租单位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可以按年度调整;价格调增的,调增幅度应不高于市房屋管理部门监测的同地段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同期增幅,且年增幅应不高于5%。

面向本园区、本单位、本系统职工定向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可在前款规定基础上进一步降低,并相应建立随租赁年限增加的租赁价格累进机制和管理规则。

市房屋管理部门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初次定价和调价的监督检查,加强对估价机构租金评估质量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令整改纠正。

第十条(租金支付)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可以按月或按季度收取,不得预收一个季度租金;租赁保证金(押金)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

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可以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

出租单位不得在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以外向承租人强制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承租人不另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物业服务费用。出租单位可以向承租人提供增值服务,由承租人自愿选择并支付相应费用。

第十一条(租赁合同和租赁期限)

保障性租赁住房出租单位应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使用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并办理网签备案手续。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短于1年(承租人有特殊要求的除外),最长不超过3年,鼓励出租单位与承租人签订2年或3年期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到期后,入住人员经重新审核仍符合准入条件的,可以续租;不再符合准入条件的,应当退出。

第十二条(使用管理)

保障性租赁住房居住人数和人均居住面积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

出租单位应当根据本市相关规定,落实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治安和人口管理要求,落实房屋维修保养和消防安全等责任。

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不得转借、转租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擅自增加同住人,不得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不得破坏或者擅自装修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在保障性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不得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闲置保障性租赁住房。违反上述规定的,出租单位可立即解除租赁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追究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的违约责任,同时通报承租人所在单位。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巡查检查)

保障性租赁住房全面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和社区综合治理。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等政府派出机构,应对辖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使用管理情况建立巡查制度,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区房屋管理部门应对巡查的频率和要求等提出指导意见,并加强监督检查。

巡查、检查中发现出租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的供应对象、准入条件、租赁价格、租赁期限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情况的,由区房屋管理部门责令整改或移送执法管理部门进一步处理;情节严重的,报市房屋管理部门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出租单位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财税支持政策和民用水电气价格政策,责令出租单位退回已收到的财政奖补资金,并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等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数字化转型)

依托市政府“一网通办”门户网站和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供应房源统一上平台发布,市民提交申请材料、出租单位审核资格和住房保障机构核查住房情况统一上平台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统一上平台实施,为市民提供“一站式”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服务。

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智能化管理,积极拓展“一网统管”应用场景在保障性租赁住房落地。

第十五条(有效期及政策衔接)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管理继续按照《上海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房规范〔2021〕5号)执行;《实施意见》未规定的事项,按照本办法执行。

已供应入住的租赁住房项目申请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应在申请项目认定的同时办理准入条件和租赁价格备案手续;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新签订租赁合同(含续签)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各区房屋管理部门可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的具体细则。

2023上海群租房新规定 (三)

2018上海群租房新规定具体如下:(一)上海市政府常务会议去年通过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对于“群租”的认定标准,修改后的管理办法明确:出租居住房屋,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二)根据《办法》,出租的居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消防、治安、防灾、卫生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并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

1、属于违法建筑的;

2、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3、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三)《办法》规定,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间达到10间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使用人达到15人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并将相关登记信息报送公安部门备案。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应当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四)《办法》还指出,出租房屋不符合治安、消防等标准和要求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3万元以下罚款。出租人未落实相应安全管理责任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3万元10万元以下罚款。(五)此外,不符合最小出租单位、居住人数限制和较低人均承租面积规定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10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税局最新规定:2024年6月起,每个出租房屋的企业和个人都必须交这些税! (四)

税局最新规定:自2024年6月起,房屋出租业务的法规将有重大调整!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若将房产出租,必须遵守相关税法。案例中的公司老板看似慷慨,实则涉嫌逃避税款,通过虚构租赁费用来避税,最终被税务稽查机构依法追缴和处罚。对于房产出租的税率问题,以下是重要信息:

1. 一般纳税人出租房屋,如果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增值税税率为9%。但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出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税率降为5%。

2. 企业出租房产需缴纳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税、房产税和可能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且公租房、廉租房等特定情形可享受税收优惠。

3. 对于个人出租房屋,除了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房产税的税率是12%,出租给个人的住房减按4%征收,且教育费附加等可能有免征条件。

关于个人出租给公司作为宿舍的情况,只要租金符合市场价,且老板按规定开票并缴税,同时公司应将这部分费用计入福利,遵循相关的扣除标准。例如,小B出租房屋给小A的案例中,租金收入需根据相关规定缴纳税款,包括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等。

务必遵守税法规定,确保合规经营和出租行为,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请务必了解并正确处理出租房屋的税务问题,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上海群租房认定标准2023年 (五)

近日,上海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通过,表示从2023年起上海禁止群租,那群租房整治的最新政策2022是怎样的群租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和合租怎么区别

一、群租房整治的最新政策2022是怎样的

1.上海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2023年2月1日起,上海禁止群租房。根据2022年11月23日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对住房出租提出严格要求,明确规定禁止群租,厨房、卫生间、阳台、贮藏室以及其他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禁止将违法建筑、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以及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用于出租。

2.浙江慈溪市

根据2022年8月25日慈溪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强化区镇出租房、群租房、合用场所、公寓等场所和电动自行车充停领域消防安全排查整治的通知,表示用于居住的出租房屋(含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居住3人(含)的沿街商铺、劳动密集型企业配套的员工集体宿舍和公寓将进行整治。

3.北京

自2022年9月1日起,北京将整治租赁市场乱象,加大规范管理力度,表示出租房屋应符合建筑、治安、室内空气质量等安全规定和标准,具备供水、供电等基本居住条件。出租房屋应以原规划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打隔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起居室不得单独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储藏室以及其他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人均使用面积和每个房间居住人数应符合相关规定。住房租赁企业对租赁住房进行装修装饰的,应当征得所有权人同意,并遵守室内装修装饰相关规定和标准,保障租赁住房安全。

二、群租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标准一: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标准二: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低于5平方米。

标准三: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其他空间出租给人员居住。

标准四:将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分隔搭建后出租或者按床位出租。

三、群租和合租怎么区别

1.群租

群租是将客厅、房间、厨房或者是阳台分割成多个小房间,然后按间租给别人,或者一个房间内有多张床位,然后按床位出租,或者将房间租给单位作为集体宿舍,然后房东不分割房间。

2.合租

合租是指两人或者两人租住一间或一套住房,常见的是一居两室,两居两室、三居四室等,这种是比较常见的一种租房模式。

总结:群租房整治的最新政策2022是有北京、上海、浙江慈溪市等地区发布政策会整治群租房,且像上海禁止群租,而群租的认定标准是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超过2人,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低于5平方米,和合租在住房上存在一定区别。

明白了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一些关键内容,希望能够给你的生活带来一丝便捷,倘若你要认识和深入了解其他内容,可以点击紫律云网的其他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