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农村自建房与宅基地政策迎来了多项新规定。针对农村自建房,政策明确了申请条件和建设标准,旨在保障农村住房建设的质量与安全。而对于农村宅基地,新政策则进一步规范了宅基地的申请、分配、使用以及退出机制。这些政策的出台,不仅有助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还为农村村民提供了更加明确、规范的建房与用地指南。

2023年农村自建房最新政策规定是什么? (一)

2023年农村自建房最新政策规定是什么?

2023年农村自建房最新政策规定如下:

1、以后农村房屋不允许未批先建,以前村民想建个房很容易,在自家地头或在村内置换的土地上划片地就可以用来建房,只要自己条件允许随时就可以开工建设,如果房建好了,甚至还可以补办手续,将房屋确权登记下来。但是这种情况以后不再允许,甚至在老宅基地上进行房屋翻建或改扩建也需要先走审批手续,获批后才可以按照规定建房。国家以后要加强农村住宅用地的监管,避免土地的浪费和不公平利用,主要监督以下方面:

(1)宅基地使用资格审查,比如国家规定村民建房应以户为单位实行“一户一宅”、“面积限定”的政策,对于村民建新不交旧、违规一户多宅和面积超标使用等情况将进行整治;对于不符合用地资格和标准的申请将不予批准;

(2)用地规划审核,比如拟建房地块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是否是村集体住宅集体建设用地,是否处于国家规划区、自然环境保护区和水源保护区内,如果不符合这些用地规划,建房用地也不会得到批复。

2、城镇子女继承农房后不许翻建,由于农村宅基地是具有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才有资格享有的使用权利,城镇户籍人员是无资格使用农村宅基地的,但是农房属于个人私有财产,是可以被城镇子女依法继承和使用的,因此为了解决城镇子女继承农房却无资格使用宅基地的矛盾,我国有着“地随房走”的处置原则,也就是依法继承农房后将获得房屋下宅基地的使用权。但是城镇子女继承农房后只能获得房屋续存期间宅基地的使用权。

3、闲置农房和宅基地只允许在村内转让,不能出售给城里人,农村宅基地和房屋是为了满足集体内部村民生活居住的,因此它们有很强的归属性,那些进城落户或合法一户多宅的,闲置的宅基地和农房是不允许售卖给城里人的,甚至也不可以卖给其他村集体的成员,只能在村集体内部流转、转让,而且受让人还需要符合一户一宅要求,如果在村内已有住宅,是不可以再在村内购买宅基地和农房的;但是我国正在进行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积极放活农村集体土地,因此在一些试点地区已经允许城里人通过长期租赁、合作建房等形式使用农村宅基地和农房;但是这里有一个原则不能丢,就是宅基地所有权牢牢掌握在集体手里,宅基地资格权牢牢控制在村民手里,只是使用权可以适度放活。

4、占用耕地建房将“零容忍”,我国14亿国民赖以生存的口粮来自于我国划定的18亿亩耕地红线,因此为了使18亿亩耕地落到实处,国家采取了长牙齿的管理政策;要对全国范围内新增占用耕地建房进行严格管控,采用“零容忍”的态度进行整治,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对于基本农田,将严格禁止村民占地建房,可以占用一般耕地,但要严格进行管控,严格进行农用地转用审批,对于占用的耕地还要严格落实占补平衡政策,也就是建房占用了多少地,先去走耕地转用审批手续,然后由相关部门对占用的耕地进行补划,占多少从其他地方补足多少同等质量的耕地。

5、建房过程有管控:面积限定、房高限层、资质承建、风貌管控,一户一宅原则下要求宅基地使用不能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一旦超过这一标准,将会有相应的政策,比如对超面积部分收取土地使用费,严重的要退出超占的部分;很多地方对农村自建房的层数和整体风格色调都有相应的要求,以便符合乡村的整体风貌,比如自建房不能超过三层,两层建筑要聘用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建筑团队进行施工等。

6、建新必须先交旧,为了严格落实农村“一户一宅”政策,以后村民建新宅要先交回旧宅,不允许出现因建新不交旧形成的一户多宅情况的出现。如果“不交旧”,根据上面我们提到的建房“先批后建”,新宅就不会被批复下来,如果私自贸然建设,将很可能被认定为新增违法占地建房行为,处罚也是很直接的,拆房、退地没商量,绝对不会再让你有补手续的机会。

综上所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农村宅基地新政策2023规定有哪些 (二)

2023年的农村宅基地新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政策概述- 加强了对农民的保护,农村居民可以依法传世、赠与和出资入股,政策更具操作性和弹性。- 强调分类指导、因地制宜,旨在形成城乡一体、产权明晰、利益共享、守法有机的宅基地使用管理体制。

二、宅基地的家庭式继承和自愿赠与- 农村居民的宅基地和用于附着于宅基地的房屋等建筑物可以继承和赠与。- 国家将全程保障农村居民的权益,并监督每一个环节,确保农民们的权益不受损害。

三、宅基地的出资入股- 鼓励农民将宅基地用于经济发展,农民可以将宅基地出资入股。- 农民可以通过这样的方式参与到农村的经济发展中,获取投资收益,实现农民和农村的共同发展。

四、宅基地的管理规定- 不得擅自将宅基地用于非农业用途。- 宅基地的利用须遵照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 提出了分级管理的理念,县级的地方政府需要负责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五、宅基地的监管和惩罚- 加强了对农村宅基地的监管,对违法使用宅基地的行为将进行严厉的打击和惩罚。- 监督管理既要依法进行,也要尊重农民自治,使农村宅基地的管理更加人权化、法治化。

六、宅基地的使用规定- 农村居民在合理的范围内使用宅基地,避免过度开发,保护好土地资源。

农村宅基地继承新政策2023 (三)

农村房屋继承法新规定

国家土地局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由此可知,宅基地所有权不能继承,但可以继承宅基地的使用权。继承条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继承人必须是村集体成员

具体程序:

继承人持本人身份证、原宅基地使用证、相关产权证明到当地国土部门申请,经勘察核实后,土地管理部门会为继承人颁发新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至于继承后能否翻建住房,还要看当地村镇制定的住房建设规划。继承人盖房时要先向当地村镇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核符合建房要求后,方可依法开工建设。

农村建房面积政策2023的新规定 (四)

农村建房面积政策2023的新规定如下:

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2、农村宅基地建房标准是小户:即三人以下,申请建房面积不得超过75平方,中户:即四至五人,申请建房面积不得超过110平方,大户:即六人,申请建房面积不得超过125平方。

3、使用非耕地的,每档最高可增加15平方;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档最高可增加35平方。

4、实施旧村改造、下山移民拆除面积超出用地限额20平方的,可放宽一个档次的用地限额。

农村房屋质量鉴定标准:

房屋工程质量评定等级分为合格与不合格,应按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合同段和建设项目逐级评定。

1、调查房屋的建造、使用和修缮的历史沿革、建筑风格、结构体系等资料;

2、建立总平面图、建筑平面、立面、剖面、结构平面、主要构件截面等资料;

3、抽样检测房屋承重结构材料的性能,构件抽样数量和部位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抽样部位应含有代表性的损坏构件;

4、检测房屋的结构、装修和设备等的完损程度、分析损坏原因;

5、检测房屋倾斜和不均匀沉降现状;

6、根据实测房屋结构材料力学性能,按现有荷载、使用情况和房屋结构体系,建立合理的计算模型,验算房屋现有承载能力;

7、根据实测房屋结构材料力学性能,按现有使用荷载情况和房屋结构体系,海地区地震反应谱特征,建立合理的计算模型,验算房屋现有抗震能力并复核抗震构造措施;

8、检查房屋设备的运行状况。保护建筑质量综合检测方案和报告必须按规定报市房屋质量检测中心进行技术审查。

在房屋未交付使用前可以找建设部门的质检站,房屋交付使用后一年内可以找正规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农村房屋质量鉴定监管部门:

1、房屋质量鉴定要找当地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比如建设局监理公司或城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2、开发商开发的房屋在建筑材料、设备使用或施工操作规程上达不到法定质量标准,是目前常见也容易引发纠纷的问题;

3、房屋买受人购买的房屋出现质量问题,且该质量问题通过修复亦无法保证房屋买受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及正常居住使用,属于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在实践中情况是复杂的,一般做法是由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根据检测结论进行确认。

综上所述,农村房屋建设完毕后,房屋主人可以到当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质量鉴定,经过鉴定,房屋质量存在问题的,房主可以找承建单位维修,在居住过程中因为质量问题发生损失的,建设单位要负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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