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项目用地为何被罚66万?备案成关键!

农业项目用地是否必须转为建设用地?设施农用地备案缺失是否必然导致行政处罚?

某生态科技公司通过土地承包合同获得72亩集体土地,用于建设花卉温室大棚。行政机关以“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非法占地”为由,对其处以66万元罚款并责令拆除、没收建筑。法院认定行政机关事实认定不清、程序违法,判决撤销处罚决定。

本案要重点关注以下问题:1.事实认定问题,行政机关未履行设施农用地性质审查义务。依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设施农用地属于农用地范畴,无需办理转用审批,但需完成乡镇备案程序。本案中,行政机关仅以“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为由处罚,却未审查涉案项目是否属于设施农业范畴。法院指出,乡镇政府已多次将企业列为农业示范项目并支持备案申请,行政机关未核实备案材料直接认定“非法占地”,属事实认定重大疏漏。2. 法律适用的“选择性忽视”,行政机关混淆“设施农用地”与“非农建设用地”管理规则。设施农用地的核心特征是“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其建设行为受特殊政策保护。涉案企业提交了科技部门立项文件、农业项目资金批复等证据,证明其温室大棚用于蝴蝶兰种苗培育,符合设施农业定义。行政机关却仅引用《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44条,未结合国土资发〔2014〕127号文件综合判断,属于片面适用法律。3. 程序违法的“连环陷阱”,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告知与纠错职责。根据国土资发〔2014〕127号文件,县级行政机关对设施农用地备案申请负有审查义务,若不符合条件应书面告知并督促整改。本案中,企业已向乡镇政府提交备案申请并获支持意见,但行政机关既未主动审查备案材料,也未在处罚前告知补正程序,直接作出“一刀切”处罚。法院认定,行政机关未给予企业补救机会,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事实不清不得处罚”的规定。

再次提醒各位企业,在项目立项时明确用地性质,要求乡镇政府出具书面认定意见,避免后期被认定为“非农建设”;与乡镇政府签订用地协议后,立即启动设施农用地备案程序,保留提交记录、沟通函件等证据;若遇行政机关现场检查,需当场提供项目立项文件、科技扶持批文、生产记录等,证明农业用途真实性;收到责令整改通知时,第一时间提交书面申辩并附证明材料,要求行政机关重新核查用地性质;在土地承包、备案申请阶段即引入律师团队,规避用地性质争议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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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文内容中,大家可以学到很多关于设施农用地的信息。了解完这些知识和信息,集么律网希望你能更进一步了解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