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实操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的要点

一、调解前基础审查与风险预判

(一)纠纷类型识别与管辖确认

1. 可调解纠纷范围

权属争议:承包地边界不清、证书记载错误(需行政确权前置);

侵权纠纷:强占土地、破坏农作物(可直接调解);

合同纠纷:租金拖欠、一地多包(如红兴隆法院“一地两包”案)。

2. 不可调解情形

权属未定:土地所有权争议未解决前不得调解(《土地管理法》第16条);

涉及刑事犯罪:如暴力霸地、故意毁坏青苗(需移送公安机关)。

3. 管辖规则

优先管辖:由土地所在地乡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管辖(跨区域纠纷由共同上级协调);

风险点:异地调解可能导致执行困难。

(二)证据固定与时效核查

1. 核心证据清单

权属证明证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分地台账。用于权利归属认定。

现状证据 :现场勘测图、无人机航拍(带时间水印)。用于侵权事实固定。

合同履行证据:租金支付凭证、催收记录。用于违约行为认定。

历史使用证据:村集体分地决议、历年种植记录。用于习惯性权利佐证。

2. 时效规则

普通时效:3年(自知道权利受损日起算);

特殊风险:持续性侵权(如长期强占土地)可分段计算时效。

二、调解核心流程:五阶递进框架

A[启动申请]→ B[现场勘查]

B→ C[责任定性]

C → D[方案协商]

D → E[协议执行]

(一)调解启动阶段(1-3日)

1. 申请方式

口头申请(乡政府当场记录)或书面申请(载明争议事项、依据);

风险点:单方申请无效(需双方自愿,《调解仲裁法》第3条)。

2. 多元联动机制

“三调联动”模式:司法所 国土所 村干部协同;

技术支援:引入测绘机构现场勘界(费用由过错方承担)。

(二)责任定性阶段(核心)

1. 归责原则适用规则

承包地收回违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由发包方证明程序合法。

租金拖欠适用严格责任原则,由承包方证明已支付。

一地多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二次转包方证明善意。

2. 特殊群体保护

妇女权益:剥夺外嫁女承包权的条款无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7条);

农民工权益:返乡农民索要承包地适用“绿色通道”。

(三)方案协商与协议设计

1. 创新履行方案

实物置换:用村内闲置土地置换争议地块(需村民会议三分之二同意);

代履行抵扣:由现耕种方继续经营至收获,转包方退还部分费用。

2. 协议必备条款

四至坐标:附图标注边界点(避免“西侧土地”等模糊表述);

履行担保:增设房产抵押或第三方监管账户;

兜底条款:“本协议签署后无其他争议”,但保留5年保修追索权。

三、调解六大核心原则与风险控制

1. 合法自愿原则

底线规则:不得确认小产权房、城镇居民购地协议效力;

风险点:强迫签署的协议可撤销(如威胁停水停电)。

2. 历史与现实兼顾原则

处理规则:

连续耕种20年的超占土地可按现状确权;

承包土地流转后反悔交易需审查原始对价;

风险点:忽视村组记载导致权属认定错误。

3. 农时优先原则

时限要求:春耕前15日必须结案;

临时措施:裁定先行恢复耕种(《调解仲裁法》第42条)。

4. 一次性解决原则

关联纠纷合并:土地权属与青苗赔偿同步处理;

风险点:遗漏地上附着物补偿导致二次诉讼。

5. 履行保障原则

双重担保:

房产抵押登记(针对大额赔偿);

村集体提存保证金(≥赔偿额20%)。

6. 保密与公开平衡原则

调解过程不公开,但结果需村内公示(防第三人争议)。

四、高频风险点及应对策略

现场证据灭失导致责任无法认定的,建议24小时内公证现场(作物、界桩);

1.当事人反悔导致协议履行失败的,建议签约时同步司法确认(30日内有效);

2.村集体拒不配合导致调解程序停滞的,建议申请乡政府下发《协助执行通知书》;

3.执行妨碍农业生产导致青苗损毁的,建议采用“代履行 收益提存”方案;

4.行政确权冲突导致协议无效的,建议调解前取得乡政府权属认定书。

五、实务操作建议

(一)调解策略优化

1. 对抗型纠纷:

背靠背调解:先与情绪激动方单独谈;

情感重建:展示历史照片/分地账本。

2. 群体性纠纷:

示范调解:选取10户先行调解,其余参照适用。

(二)协议起草三禁忌

1. 禁忌模糊表述

“退还承包地”→“退还东至XX坐标点的2.1亩水田”;

2. 遗漏违约金条款

增设“逾期退还按日0.5‰计息”;

3. 突破法律底线

删除“非集体成员可继承”→注明“房屋灭失后宅基地收回”。

(三)强制执行衔接预案

调解失败时:

1. 立即申请行为保全(禁止抢种、破坏青苗);

2. 提起仲裁先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需5日内受理(免收费用)。

调解成功后:

1. 30日内申请司法确认(超期失效);

2. 拒不履行时,采取阶梯式执行措施:

A[催告履行]→ B[扣划补贴款]

B→ C[查封农机设备]

C→ D[司法拘留]

法律依据整合:

实体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158条、《民法典》第334条;

程序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36条;

司法解释:《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

内容涵盖权属争议、侵权纠纷、合同履行等核心类型,可直接用于法律实务。其框架严格遵循“基础审查→程序合规→利益衡平→效力刚性”逻辑,覆盖土地承包调解全链条风险点。实务中需特别注意:行政确权前置是权属争议调解的前提,农时优先是不可逾越的红线,司法确认是协议执行的保障。建议在签署协议前由律师出具《土地承包调解协议合规意见书》,对非集体成员继承、历史超占等特殊条款进行专项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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