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3)京73民终1059号
一、案例背景
二、裁判结果
1、停止侵权:盈科公司不得在经营中使用含“盈科”的标识;
2、企业更名:十日内变更企业名称,不得包含“盈科”字样;
3、赔偿损失:赔偿盈科律所30万元;
4、消除影响:在官网、社交媒体发布声明澄清。
三、裁判理由
1、商标侵权成立:
(1)盈科公司使用的“盈科法务”等标识与“盈科”商标构成近似,且服务类别(法律咨询、诉讼代理等)与注册商标核定范围重叠;
(2)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中使用近似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侵权。
2、不正当竞争成立:
(1)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盈科公司将“盈科”作为企业字号,攀附盈科律所商誉,足以使公众误认双方存在关联;
(2)即便自称“非诉讼服务为主”,但实际业务与盈科律所存在竞争关系,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其他混淆行为”的认定。
四、区分要点总结
1、商标使用边界: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中使用近似商标,即使未直接复制,仍可能构成侵权;
2、字号合规风险:企业名称含他人知名商标或字号,需证明无混淆意图,否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3、赔偿金额认定:侵权人未提交盈利证据时,法院可综合知名度、持续时间、主观恶意等酌定赔偿。
五、法律依据
1、《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未经许可在同类服务使用近似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侵权;
2、《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禁止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字号;
3、《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将他人商标作为企业字号误导公众的,按不正当竞争处理;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明确将他人商标作为字号使用构成混淆行为。
六、结语
本案为企业敲响警钟:品牌建设需合规,攀附知名标识可能面临高额赔偿和商誉损失。法律服务机构更应注重专业性与诚信,避免使用易混淆的名称或宣传语。企业应通过合法途径提升自身品牌价值,而非“走捷径”搭便车,否则将承担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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