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一篇知识产权法律知识问答中,张冬法官向我们介绍了实践中的知识产权纠纷类型,提示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风险点。但是百密总有一疏,如果没有能够提前预防纠纷产生,就要学会使用法律武器积极应诉与维权。因此,小编今天继续邀请张冬法官向我们讲解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诉讼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Q:张法官,您好!我们知道管辖权是民事诉讼中很重要的程序性问题,法院只有具有对相关案件的管辖权,才能受理案件并审查案件的实体事实。那么,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规定有什么特别之处吗?
张冬法官:201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首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中明确了“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著作权、商标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相应的更具体的规范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14)12号,2014年11月3日施行)中,第一条以封闭式列举的方式明确知识产权法院仅管辖技术类第一审案件,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著作权、商标、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虽然没有明确基层法院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权,但仅从这两条推理,技术类之外的知识产权案件,不区分标的额和是否涉外,均应由基层法院管辖。2014年12月24日,最高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就这一问题进行了明确,即“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应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不受诉讼标的额的限制。不具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前款所述案件,由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跨区域管辖。”根据上述规定,除了司法解释中明确由知产法院审理的案件,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外,其他案件均由基层法院一审,不再区分标的和是否涉外。
Q:日常生活中和我们关系比较密切的应该就是著作权侵权纠纷了,图片、文章、影视作品、音乐作品等在生活中处处可见,权利人既涵盖企业也包括个人,从审判实践来看,权利人通过诉讼维权会受到哪些阻碍呢?
张冬法官:第一种是权属不完整,即问题出在授权主体上。一部电影或电视剧往往署名比较混乱,有出品方、联合出品方、承制方、联合摄制等多种方式,这些主体之间对于著作权的归属做出过约定或者对于谁享有著作权是默许的。但经过多次转授权,最终的被授权方取得的授权文件可能并非由全部的署名主体授权,也得不到所有最初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主体的声明或者约定文件,甚至某些主体已经因为注销等原因再也找不到。上述情况的出现对于作品或者制品的使用和收益并不构成障碍,但却会对权利人进行维权诉讼造成困难。第二种情况是授权不明确,即问题出在授予的权限上。例如,有的权利人获得的授权不是独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此时其单独作为权利人起诉被告网站侵权是不能获得法院支持的。再例如,有的当事人获得的授权仅为维权的权利而非著作权,此时其单独作为权利人来诉讼,我们认为其授权也是存在问题的,因为维权权利的基础是著作权,不享有著作权的维权权利是不完整的,也是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的。第三种情况是授权链不完整,即问题出现在证据本身上。举一个实例,某部电影署名的是A公司,发行许可证等权属文件显示的著作权人是B公司,C公司从B公司处取得独家著作权。C发现被该电影被其他网站非法播出即提出诉讼,但由于C公司缺少A公司对于著作权的相关说明和授权,一旦被告提出异议,C公司的诉讼请求就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第四种情况是一部影视作品在正版影音制品和网络版本上的署名不一致,被告通常会提出权属质疑或者抗辩,称原告主张的与被告网站上播出的不是同一部影视作品,这时就需要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也给权利人维权造成阻碍。
Q: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权利人如果想要法院支持其主张,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张冬法官: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确定权利人是否就其主张的作品享有著作权及相关维权权利是审理著作权侵权案件的第一步,而这也是原被告双方易出现的争议焦点,之所以产生争议,主要问题出在权利人即原告的授权链存在瑕疵或不清晰所致。当前,一个作品特别是电影电视剧经过多次授权、层层转授权的现象十分普遍,而由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行使方式、范围的多样化,其权属较之传统著作权领域更加难以认定。因此,对于维权一方而言,要严格审查相关权属文件。知识产权领域本身具有较高的专业化属性,而涉及网络又需要很多高新技术支撑,作品表现形式、权利行使方式可能与传统领域存在很大不同。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专业领域的市场主体,其应对授权文件以及形成的授权链条采取审慎的态度予以严格审查,包括权利的范围、授权人的权限以及前手授权之间的衔接完整性和一致性等等。
Q:目前,公证已经成为著作权、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领域保全证据的重要方式,那么,对于以公证方式来保全证据,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地方呢?
张冬法官:公证取证过程的清洁度和完整性是对方当事人最常见的质疑因素。通常公证不清洁的表现是:公证中没有“使用公证处的电脑”,“清除浏览器中的缓存”等内容,且配套的公证光盘中亦没有相关内容。公证不完整的表现是:如原告主张被告网站未经授权即提供涉案影片在线播放或下载服务,但公证中仅有影片在线播放内容而没有该影片可以经下载后播放进行公证,此时被告否认提供下载服务,原告此部分请求法院将无法支持。还有网络游戏被诉侵权的案件,如果原告仅公证了游戏中的一关就主张全部游戏内容都侵权,除非被告认可,否则也很难得到法院支持。因此建议权利人应重选择公证机关,并对公证过程施以较高的注意义务,保持公证的完整性,且不要回避对己方不利部分的情况,否则反而易使公证效力受到质疑,可能需要再次取证,或者直接导致不能胜诉。
Q:在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中,原告起诉被告未经授权即在线提供原告享有权利的电影、电视剧、音乐作品、图片等,被告往往会主张其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等网络技术服务,那么,被告应当如何进行举证才能获得法院支持呢?
张冬法官:我们认为,被告主张其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可以通过提供网站声明、网页标注、上传者的用户名、注册IP地址、注册时间、上传IP地址等用户注册资料、上传信息等予以证明。此外,被告能够举证证明以下情况的,可以认定其提供的是搜索、链接服务:一是涉案作品的播放是自被告网站跳转至第三方网站进行的;二是涉案作品的播放虽在被告网站进行,但被告网站标明了第三方网站的网络地址,且通过点击该地址可以获得涉案作品的;三是涉案作品的播放虽在被告网站进行,被告网站并未标明第三方网站的信息,但其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涉案作品置于第三方网站的。
Q: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法院是如何确定赔偿数额的呢?
张冬法官:尽管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法定赔偿的顺序来确定赔偿数额,但绝大多数案件均适用的法定赔偿。在确定赔偿数额时,第一步是根据作品类型确定大致的基准赔偿范围,不同类型作品的资金投入和创作难度不同,收益亦有很大差别,因此在赔偿数额上应予体现。第二步是综合考虑该类案件的共性因素和个案的个性因素,确定具体的基准数额,如侵权情节、合理使用费用、作品或作者的知名度等。第三步考虑是否存在增加、加倍或减少赔偿的情形,加重赔偿的情形主要有同一侵权主体就同一作品重复侵权的行为、被侵权的影视作品正处于宣传期和热播期、存在多个可拆分的具体侵权行为(比如同时提供侵权作品在线观看及下载,再比如被告在其所属的多家网站提供侵权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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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很难接受与已学知识和经验相左的信息或观念,因为一个人所学的知识和观念都是经过反复筛选的。集么律网关于知识产权诉讼介绍就到这里,希望能帮你解决当下的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