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著作权保护办法

互联网著作权保护办法

互联网著作权保护办法介绍

在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互联网已经成为信息传播的主要渠道。然而,互联网在为人们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问题,特别是互联网著作权保护问题。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中国政府制定了《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一办法的相关知识和内容。

一、互联网著作权的定义与范围

互联网著作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在互联网上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这些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在互联网环境下,这些权利的范围和界限比传统媒体更为复杂。互联网作品的多样性和快速传播的特点,使得著作权保护面临新的挑战。

二、互联网著作权保护的难点

互联网著作权保护面临诸多难点。首先,侵权行为的便利性与隐蔽性使得侵权行为难以被发现和追踪,给著作权人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其次,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也使得法律在面对互联网著作权问题时显得捉襟见肘。此外,网络作品的性质不明确、著作权侵权行为难以认定等问题也加剧了互联网著作权保护的难度。

三、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的主要内容

为了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政保护,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了《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明确适用范围:该办法适用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根据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指令,通过互联网自动提供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内容的上载、存储、链接或搜索等功能,且对存储或传输的内容不进行任何编辑、修改或选择的行为。直接提供互联网内容的行为适用著作权法。

2.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各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实施行政保护。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配合相关工作。

3. 通知与移除程序:著作权人发现互联网传播的内容侵犯其著作权,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并保留著作权人的通知6个月。同时,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的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等信息。

4. 反通知与恢复程序: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根据著作权人的通知移除相关内容的,互联网内容提供者可以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著作权人一并发出说明被移除内容不侵犯著作权的反通知。反通知发出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即可恢复被移除的内容,且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5. 行政处罚:对于侵犯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等。

四、加强互联网著作权保护的措施

除了《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的规定外,加强互联网著作权保护还需要政府、著作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政府应加强对非法网站的打击力度,完善著作权保护法律法规;著作权人应提高维权意识,及时办理著作权登记;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加强自律,建立健全版权管理制度。

五、总结

互联网著作权保护是当前法律面临的一大挑战,但同时也是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的制定和实施为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政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然而,要真正实现互联网著作权的全面保护,还需要政府、著作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只有通过各方共同协作,才能有效打击侵权行为,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推动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

如何获得版权 (一)

贡献者回答一、什么是著作权

著作权是作者(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自然人)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科学技术等作品依法享有的某些特殊权利。我国法律规定的著作权与版权系同义语。

《著作权法》中所指的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计算机软件的版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版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用权利。

二、怎样获得著作权

著作权获得的途径是依法自动产生的,也就是说,自作品创作完成的那一瞬间开始,作者无需履行任何手续即可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作者也可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进行作品登记,作品登记是自愿的,是否登记对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

三、著作权人的权利

著作权属于作者。创造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

四、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属于谁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的创作人。

五、著作权有多长的保护期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

电影、电视、录像和摄影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

六、盗版的危害

完成一部作品、开发一个计算机游戏、拍摄一部电影都要耗费作者、开发者或摄制者大量的精力、时间和金钱,如果不能让他们获得一定的回报,那么谁还会来创作新作品呢?

盗版等同于盗窃。购买盗版产品就等于是帮助犯罪分子销赃。而且,购买盗版产品也是违法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处罚。

七、解决著作权纠纷有哪些途径、方式

在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发生以后,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有请求法律保护的权利。受害人可以请求国家版权管理部门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酷狗P2P分享的歌曲,难道不属于盗版或者侵权吗? (二)

贡献者回答一、首先,网友的分享行为确实是违法的。

二、但是应该明确的是,酷狗未必侵犯知识产权。只要权利人通知酷狗之后,酷狗及时删除链接,酷狗就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DNF为什么会有外挂 (三)

贡献者回答外挂” 这个名词我相信很多接触过网络游戏或者是电脑的朋友们都听过这个词吧,但是又有多少人了解“外挂”这个词的真正含义呢?什么叫“外挂”,“外挂”的真正定义是什么? “外挂”的定义:外挂在英文里翻译成中文就是欺骗的意思,也就是说,欺骗或者修改某种程序(如:游戏服务器、程序网络服务器,单机游戏修改程序)的程序就叫外挂!什么是“外挂”:一般来说,大家接触的最早的单机游戏里的,游戏修改大师、金山游侠等等这些都属于外挂,后期由于网络游戏的盛行,发展到了网络游戏修改器,是通过封包的形式,向服务器发送数据包,来实现作弊行为,例如最早的WPE这个程序就是最早的网络游戏外挂,也可以说是网络游戏外挂之父吧!什么不是“外挂”:很多辅助程序,如按键精灵、连点器等,他们都是模拟键盘和鼠标的操作,有规律的进行一个循环的操作,根本没有向网络发送什么!外挂的法律分析外挂主要是一种模拟键盘和鼠标运动的程序,主要修改客户端内存中的数据。在网络游戏中,业界大多将其视为"作弊程序"。根据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于2003年12月1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对“私服”、“外挂”专项治理的通知》,“私服”、“外挂”违法行为是指未经许可或授权,破坏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修改作品数据、私自架设服务器、制作游戏充值卡(点卡),运营或挂接运营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从而谋取利益、侵害他人利益。“私服”、“外挂”违法行为属于非法互联网出版活动,应依法予以严厉打击。这一做法是将私服和外挂在一起进行界定,没有从法律上将两者界线划清。姑且不论这种做法是否科学合理,但就其本身而言就存在着一些问题:1.“外挂违法行为”及“外挂违法行为属于非法互联网出版”等含义模糊。根据上述对外挂的界定,外挂本身就是违法行为还是外挂有合法与违法之分?该《通知》的本意究竟为何?如果本意是指所有外挂均是违法行为,那幺将会与下面将论述的有冲突,而且笔者将在外挂的分类部分论述其存在的问题。2.外挂能否因许可或授权而合法?许可或授权的主体是谁?按照《通知》中的定义,外挂应该存在着合法的情形,否则外挂也不存在合法与违法之分,也就没有必要称“外挂违法行为”。如果外挂可以合法的话,首先的情形就是因许可或授权而合法,那幺谁可以成为许可或授权的主体?运营商、开发商还是网络游戏主管机构?其它合法与违法的情形有哪些?3.外挂违法行为不可能包括“制作游戏充值卡(点卡)”,后者只可能是私服违法行为之

了解了上面的内容,相信你已经知道在面对网络著作权保护时,你应该怎么做了。如果你还需要更深入的认识,可以看看紫律云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