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有关庇护的一般国际法规则,一个国家庇护外国人通常在该国领土范围内。庇护是以国家的属地优越权为根据地,且一般为领土庇护。
2、一般条约主要是一般国际法规范的“造法性”条约,如《联合国宪章》、《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
3、国际法优先说成为一元论的主要代表的理论首倡者是凯尔森。
4、国家主权的重要特征:
(1)主权是国家的基本权利之一,也是国家重要的属性。
(2)主权是国家本身所固有的权利。
(3)国家主权的排他性。
5、属地管辖权并不是绝对的,它也存在例外或受限制的情形。
6、第一次以普遍性国际公约的方式确立了限制豁免原则的是《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
7、地方化债务是指以国家名义所借但用于国家领土的某一部分的债务,它在继承的范围。由地方当局所借并用于地区的债务不属于国家债务的范围。新独立国家为继承国时,被继承国的债务,原则上不应转属新国家。恶债不在国家债务继承之列。
8、外国人的国籍在行使属人优越权时,也要受到其国民所在国的属地优越权的限制。
9、一国的河口因泥沙冲击而形成三角洲属于领土取得方式中的添附。
10、我国第一个北极科学考察站是黄河站。
11、领海不属于内水,内水包括一国的港口、海湾和海峡以及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不包括领海。
12、在国际社会中,首先提出有别于领海或公海的国家管辖范围内特定海域的国家是智利。
13、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军舰可以行使登临权的情形:
(1)从事海盗行为
(2)从事奴隶贩卖
(3)从事未经许可广播
(4)没有国籍
(5)虽悬挂外国旗帜所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同一国籍
14、关于航空器国籍的述:
(1)航空器实行登记国籍制度
(2)航空器实行一机一国籍
(3)航空器以登记地决定航空器国籍
(4)航空器实行以国籍来确定它的属人管辖
15、政府是中央的外交关系机关,政府是国家外交关系的最高代表机关。
16、关于使馆人员的说法:
(1)外交团不具有任何法律职能
(2)关于使馆馆长的派任,原则上要事先征得接受国的同意
(3)使馆馆长受派到达接受国后,应立即拜会接受国外交部长,洽商递交国书或委任书的事宜
(4)不论使馆的等级如何,使馆人员的编制都是相同的
17、领事及领事机关的说法:
(1)领事是派遣国派驻接受国的商务代表
(2)与使馆不同,领事机关不是唯一的
(3)各领事馆管理本领馆辖区内的领事事务
(4)领馆可在国际法许可的限度内保护本国及其侨民和法人在接受国的利益
18、缔约能力的说法:
(1)每一国家皆有缔约能力
(2)缔约能力是国家主权的重要体现
(3)联邦制国家中的组成部分(成员或邦州)是否具有缔约能力,主要取决于该国宪法的规定,并不是绝对不具有缔约能力。
(4)一些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在与其职能有关的方面也具有缔约能力。
19、条约保留的特征:
(1)保留应一国表示接受条约约束时作出。
(2)保留可以采用任何措辞或名称。
(3)保留的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某些条款对提出保留的当事国的拘束力。双边条约一般不发生保留问题,多边条约经常发生保留问题。
20、条约成立需具备的实质要件:
(1)具备缔约能力
(2)自由同意
(3)符合强行法
21、违背国际义务的说法:
(1)如果一国的行为不符合国际义务对它要求,那么该行为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
(2)违背有效的国际义务是违背国际义务的一个必要条件。
(3)违背有效的国际义务是时际法的一般原则在国家责任法领域的适用。
(4)没有持续性的一国行为违背国际义务时,该行为发生的时刻即为违背义务行为发生的时刻,即使其影响持续存在。
22、各国在预防危险活动所造成的跨界损害方面应履行的具体责任:核准、危险的评估、预防措施的协商,不包括预防责任。预防责任属于各国在预防危险活动所造成的跨界损害方面应履行的一般责任。
23、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是通过组织约章明示赋予的,并不是固有的或与生俱来的。
24、国际组织采取特定多数表决制时,通常情况下2/3多数。
25、非盟的主要机构包括:
(1)非盟首脑会议
(2)执行理事会
(3)泛非会议
(4)非洲会议
26、中国加入《防止并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时间是1983年。
27、关于美洲国家人权制度的两个渊源《美洲国家组织宪章》《美洲人权公约》
(1)以《美洲国家组织宪章》为基础的人权制度在美洲国家组织所有32个成员国中均适用。
(2)《美洲人权公约》制度只对缔约国有约束力
(3)两个渊源的重叠之处有很多
(4)基于《美洲国家组织宪章》的人权保护制度发展较早
28、在任何情况下,战俘都不得全部或部分放弃其根据《日内瓦公约》所享有的权利。
29、限制战争行为的基本原则:
(1)人道原则
(2)区分原则
(3)“军事必要”不解除交战国尊重国际法的义务原则
(4)条约无规定的情况,亦不解除交战国尊重国际法的义务的原则
30、常设国际法院是国际法院的前身,它是第一个一般性的国际审判法院。
31、联邦国家的特点有:
(1)具有统一的宪法
(2)具有统一的最高权力机关和最高行政机关
(3)具有统一的联邦国籍
32、属于外层空间的基础性法律制度的是有:
(1)登记公开制度
(2)宇航员援救制度
(3)空间损害责任制度
33、属于条约无效的情形的是:
(1)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
(2)错误
(3)欺诈和贿赂
(4)强迫
(5)与国际强行法相抵触
34、国家责任免除的情况有:
(1)同意
(2)自卫
(3)不可抗力
(4)反措施
(5)危难
(6)危急情况
35、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式:
(1)仲裁
(2)司法解决
36、如何理解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1)国际法是法律。因为它是由对国际社会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行为规范组成的。
(2)国际法主体若违反国际法的规范,将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并由些承担相应的国际法律责任。
(3)国际实践已经表明,国际法作为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不仅为世界各国所公认,而且也为各国所遵守。
(4)总之,国际法是法律,但它不同于国内法, 国际法是法律的一个特殊体系。
37、边境制度的主要内容:
(1)边界标志的维护
(2)地方居民的往来
(3)界河和边境土地的利用
(4)边界争端的处理
38、条约解释的一般规则:
(1)善意解释条约
(2)根据约文的通常意义解释条约
(3)联系上下文解释条约
(4)条约的解释应符合其目的与宗旨
39、《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主要内容:
(1)生命权
(2)司法权利
(3)人身权利
(4)政治权利
40、《海洋法公约》对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的规定:
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通过一系列联大决议和宣言逐步明确,最后由《海洋法公约》对区域的法律地位做了详细规定:
(1)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
(2)任何国家不应对国际海底区域的任何部分或其资源主张或行使主权或主权权利;任何国家或自然人或法人,也不应将国际海底区域或其资源的任何部分据为已有;任何这种主权和主权权利的主和或行使,或这种据为己有的行为,均应不予承认。
(3)对国际海底区域资源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人类,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这种资源不得让渡。
(4)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要为全人类谋福利,各国都有公平地享受海底区域资源收益的权利,特别要照顾发展中国家和未取得独立的国家的人民的利益。
(5)国际海底区域应开放给所有国家,专为和平目的利用,不加歧视。
(6)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不影响其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
41、中国公民甲原是中国某银行地方支行行长,因贪污数额巨大而潜逃A国。当得知甲藏匿于A国后,中国请求引渡。A国以双方没有引渡条约、其国内法中没有贪污罪罪名和规定死刑不引渡为拒绝引渡。同时,甲在A国申请政治避难,诉称他在国内时因为与其上级领导在管理方面的意见不全而遭到政治迫害。A国同意了申请,给予他庇护。其后,由于甲涉嫌A国境内的献金丑闻,由由于两国签署了联合国反腐公约,所以A国拒绝对甲再给予庇护。问:
一、请求引渡的主体有哪些?
(1)罪犯本人所属的国家
(2)犯罪行为发生地国家
(3)受害的国家,即犯罪结果发生地国家
二、中国以贪污罪请求A国引渡甲能否得到许可?为什么?若不能,请问中国如何才能引渡甲?
答:不能得到许可。因为根据引渡条件中的双重犯罪原则,可引渡的罪犯必须是请求引渡国家和被请求国家双方都认为是犯罪的行为,因为在A国没有贪污罪,如果中国请求以贪污罪引渡是得不到A国的许可的。在国际法上,国家之间并无引渡罪犯的义务,除非它根据条约承担了这种义务。因些,基于两国签署了联合国反腐公约,中国应该以联合国反腐公约请求A国引渡甲,如果A国不给予协助,就违反了公约的要求。
三、A国能否拒绝对甲给予庇护?为什么?
答:A国可以拒绝给予庇护。根据国际法的规定,给予庇护是国家的一种权利,个人受到庇护是国家庇护权的产物,个人可以申请庇护,但是能否给予庇护,由被申请国家决定。
四、A国能否限制甲在A国范围内活动?
答:能限制。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受领土庇护者在所在国的领土管辖权之下,应服从所在国的法律。此外,给予庇护的国家对庇护者的活动,有义务加以必要限制,使他不得在其境内从事危害他国安全及其他违反联合国宗旨与原则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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