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施工质量验收
5.1 一般规定
解读:一般规定中明确施工质量验收分类及施工质量验收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原材料、中间产品等材料,应实行见证取样;明确原材料、中间产品质量检验不合格项目以及局部质量达不到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处理方式;明确质量缺陷备案和质量事故处理的要求。
5.1.1 施工质量验收分为单元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
解读:取消原《验收规程》中法人验收的分类方式,明确施工质量验收按单元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进行分类。需要注意,子单位工程、子分部工程验收分别按照单位工程、分部工程验收有关规定执行。一句话,划分了子单位或子分部工程验收就要形成相应的鉴定书。
5.1.2 施工质量验收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验收结论为不合格的,必须进行处理且达到合格标准。
解读:取消了施工质量优良等级,再次体现验评分离,施工质量是否达到优良等级由施工企业自主决定或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不强制要求创优。工程创优必然需要增加成本投入,在合同未明确约定、招标文件中未明确相关费用的前提下,强制要求评定本身就不符合市场要求。
5.1.3 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解读:《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要求"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有关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以及单元工程(工序)等进行质量检验"。
本条明确了施工自检合格是施工质量验收前的基础工作,强调施工质量主体的责任。施工单位应按照本规范和有关标准的要求,对施工完成的工程内容进行质量检验,自检合格后报监理、项目法人等单位验收。
此外,SL/T631系列将监理单位定义为单元工程验收责任单位,进一步加强了监理单位的责任,这同时也对施工自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施工单位自检控制不严,验收责任将会转移到监理验收控制环节,监理责任和工作难度巨大。因此,监理单位也应要求施工单位认真落实自检责任。
5.1.4 施工单位应按SL/T631.1~SL/T631.8及有关技术标准对原材料、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和验收,并报监理单位复核。不合格的原材料和中间产品,不得使用。
解读:本条再次强调施工单位对原材料、中间产品进行检测和履行报验手续,具体检测要求按照SL/T631.1~SL/T631.8和其他相关标准执行,检验包括首次检验和批次检验。
5.1.5 对涉及结构安全关键部位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实行见证取样,其内容由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确定。见证取样文件由施工单位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参与取样人员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解读: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规定,明确了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均应进行“见证取样”。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第二十七条规定,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应由勘察、设计单位向施工、监理等有关参建单位明确。
5.1.6 工程施工中出现检验不合格项目时,处理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原材料、中间产品一次抽样检验或测试不合格时,应及时对同一取样批次另取两倍数量进行检验或测试。如仍不合格,则该批次原材料或中间产品应定为不合格,不应使用。
2 混凝土(砂浆)试件抽样检验不合格时,应委托符合资质管理要求的质量检测单位对相应工程实体进行检测。如检测合格,所涉及的工程质量可判定合格;如仍不合格,应由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解读:本条明确了原材料、中间产品、混凝土(砂浆)试件检验不合格的处理方式,一般由责任方委托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需要注意的是,施工单位委托的施工自检、监理单位委托的平行检测单位和项目法人委托的第三方检测单位不允许是同一个单位,同时质量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延伸阅读:水利工程质量检测)
5.1.7 有关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对进场的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等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无出厂合格证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中。
解读:本条为新增条款,明确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应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具体的交货检查和验收办法应按合同约定进行,这就要求涉及水工、金结和设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合同条款中必须明确交货和验收要求。
5.1.8 施工单位应对已完成的单元工程及时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向监理单位申请验收。单元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不得进入下一单元工程施工。
解读:《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验收制度。单元工程(工序)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通过的,不得进行下一单元工程(工序)施工。”
5.1.9单元工程验收应按SL/T631.1~SL/T631.8执行。
解读: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体系主要包括1项规定、2项规程和8项验收标准,目前已实施SL/T631.1~SL/T631.4和SL/T631.8,SL/T631.5~SL/T631.7尚未出版发行,现行标准仍为SL635~SL639。
5.1.10 质量缺陷备案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施工过程中,工程个别部位或局部达不到合格标准和设计要求,按下列情形处理后,由监理单位组织填写质量缺陷备案表,其格式应符合附录C的规定。
1) 经项目法人、监理及设计单位确认不影响使用,且不进行处理的质量缺陷问题,质量验收仍为合格;
2) 处理后的工程部分质量指标仍达不到设计要求时,经设计单位复核,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确认能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可不再进行处理,其质量可验收为合格;
3) 经加固补强后,改变了外形尺寸或造成工程永久性缺陷的,经项目法人、监理及设计单位确认能基本满足设计要求,其质量可验收为合格。
2 质量缺陷需要处理的,应附处理方案及消除质量缺陷验收记录。
3 工程验收时,项目法人应向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备案文件。
解读:单元工程施工质量缺陷需要进行质量缺陷备案,质量缺陷备案由监理单位负责,缺陷备案无需再报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缺陷备案记录作为备查资料在验收时提供给验收委员会(工作组)。
5.1.11 发生质量事故后,应按相关规定做好事故处理工作,事故部位处理完成后,应当按规定进行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或进入下一阶段施工。
解读:发生质量事故按照《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2024年11月22日水利部令第57号)进行处理。处理完成后,应当按规定进行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或进入下一阶段施工。
5.2 分部工程验收
5.2.1 分部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主持。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项目法人采购时)、运行管理(施工阶段已有时)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其他单位的专家参加。
解读:本条总体要求与原验收规程一致,需要注意的是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的具体所指。设备采购包含甲供、乙购和甲控乙购三种形式,分部工程验收中所指的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是指甲供设备时的设备制造(供应商),乙购时设备制造(供应)商合同相对方是施工单位,设备质量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负责,因此乙购设备时,设备制造(供应)商无需参加验收。
5.2.2 大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和1级、2级堤防工程的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和3级堤防工程的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执业资格。参加分部工程验收的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2名。
解读:本条注意区别不同规模建设工程分部工程验收组成员的资格要求,大型和1、2级堤防工程要求具有中级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其中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等工程类执业资格。此外,技术职称原则上也要与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相关,并不是仅满足中级及要求就可以进入验收组,还需要满足相关专业的要求,这属于隐含的基本常识。
5.2.3 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所含单元工程已完成并通过施工质量验收。
2 相关文件齐全。
3 施工现场具备验收条件。
4 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并经验收合格,质量缺陷备案完成。
5 设备安装工程(如有时)应通过联调。
6 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解读:新规细化了分部工程验收的要求。一是明确施工现场具备验收条件,即施工现场工完料净场地清、具备验收条件。二是明确了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的处理要求。三是增加了设备联调联试要求。
5.2.4 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标准:
1 所含单元工程质量全部合格。
2 分部工程相关文件齐全。
3 原材料、中间产品质量合格,混凝土(砂浆)试件质量检验评定合格,金属结构及启闭机、机电产品、信息化设备等质量合格。混凝土(砂浆)试件质量检验评定按相关规定执行。
解读:《验收规程》为管理类标准,不宜包含技术条款,因此新《验收规程》删除了原SL176附录C、附录D和附录E中关于混凝土(砂浆)试件试验数据统计方法和检验评定标准,后续水利工程建设涉及到混凝土(砂浆)试件强度评定统一按SL677《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规定执行。据悉,目前SL/T677正在修订中。
5.2.5 分部工程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分部工程完成情况。
2 分部工程施工质量。
3 相关文件整理情况。
4 是否存在遗留问题。
解读:本条列出了分部工程验收包含的4项内容,其中相关文件指施工质量验收文件、质量检测文件等;遗留问题包含各种原因形成的未完尾工或尚未处理的质量缺陷。
5.2.6 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通过监理单位向项目法人提交验收申请,项目法人应自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验收,并通知相关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
解读:本条与原规程基本一致,因行政管理要求不能写入技术标准,因此将质量监督机构宜列席修改为通知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工作要求在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明确。需要注意的是除通知质量监督机构外还需通知其他相关单位,这里的相关单位由项目法人根据建设管理需要进行通知,不需要过分纠结,相关单位包括项目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等。由于新《验收规程》取消了法人验收的验收分类,自然也不涉及法人验收监督机关,新规称之为验收监督管理部门。
5.2.7 分部工程验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 现场检查分部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
2 听取施工单位工程施工和单元工程验收情况的汇报。
3 检查单元工程验收及相关文件。
4 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5 讨论并通过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结论和验收鉴定书。
解读:本条明确了分部工程验收程序,验收程序与原规程基本一致,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组织验收时可以适当合并或增加验收环节。
5.2.8 项目法人应自分部工程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结论报质量监督机构。
解读:行政管理要求不写入技术标准,故新《验收规程》删除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结论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内容,修改为“将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结论报质量监督机构”。至于质量监督机构如何处理项目法人报送的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结论,待后续《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出台后自然会明确,当前个人认为按“核备”去执行即可。
5.2.9 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数量可按参加验收单位、验收监督管理部门各1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
解读:本条明确了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的份数,原则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单位均应发送一份。
5.2.10 项目法人应自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印发有关单位,并报验收监督管理部门。
解读:本条明确了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的印发和报送要求。原则上印发和报送项目法人都应当以正式文件履行相应的印发和报送程序。
5.3 单位工程验收
5.3.1 单位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项目法人采购时)、运行管理(施工阶段已有时)等单位的代表组成。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参加验收的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3名。必要时,可邀请其他单位的专家参加。
解读:单位工程验收不能委托监理单位主持,必须由项目法人亲自主持。验收组组织人员与分部工程基本一致需要验收组成员资格必须具有中级及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职称及执业资格在分部工程解读章节已经详细说明,再次不再赘述。
5.3.2 单位工程验收前,项目法人应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运行管理(施工阶段已有时)等单位组成工程外观质量验收组,现场进行工程外观质量验收。参加工程外观质量验收的人员应具有中级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工程外观质量验收组人数应不少于5人,大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和1级、2级堤防工程不宜少于7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单位工程外观质量验收应符合附录D的规定。
解读:外观质量验收条款需要注意三点:一是因“验评分离”,新规程将“外观质量评定”修改为“外观质量验收”。二是外观质量验收是单位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前置条件及必要条件。三是验收组人员资格要求同单位工程验收组成员资格要求一致。
5.3.3 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所含分部工程已完成并通过施工质量验收。
2 工程外观质量验收已完成。
3 相关文件齐全。
4 施工现场具备验收条件。
5 观测仪器和设备已测得初始值及施工期各项观测值(如有时)。
6 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已处理,未处理的遗留问题有具体处理意见且不影响单位工程验收。
7 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解读:本条明确了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强调了单位工程验收前应完成工程外观质量验收,确定未处理的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原则。
5.3.4 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标准:
1 所含分部工程施工质量全部合格。
2 工程外观质量验收合格。
3 单位工程相关文件齐全。
4 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单位工程观测文件、分析结果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要求。
解读:本条明确了单位工程验收合格的标准,新规程取消了施工质量优良等级,因此外观质量也取消优良等级,工程外观质量达到合格即可。
5.3.5 单位工程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单位工程完成情况。
2 单位工程施工质量。
3 工程外观质量。
4 相关文件整理情况。
5 是否存在遗留问题。
解读:本条规定了单位工程验收的主要内容,再次明确应验收工程外观质量和是否存在遗留问题。
5.3.6 单位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通过监理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法人应自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验收,并通知相关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
解读:本条明确单位工程验收申请程序,应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单位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法人决定是否同意验收。同时,由于行政管理要求不写入技术标准,“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列席”的要求修改为“通知相关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和相应规定决定是否列席。
5.3.7 单位工程验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 现场检查单位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
2 听取工程参建单位工作报告。
3 检查分部工程验收及相关文件。
4 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5 讨论并通过单位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结论和验收鉴定书。
解读:本条明确了单位工程验收的基本程序,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存在验收遗留问题必须明确处理意见。
5.3.8 项目法人应自单位工程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单位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结论报质量监督机构。
解读:行政管理要求不写入技术标准,本条将“”单位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结论报送质量监督机构核备”的要求修改为“报送质量监督机构”。具体是“核备”或“备案”,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出台后明确,目前按核备执行即可。
5.3.9 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数量可按参加验收单位、验收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各1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
解读:本条明确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的制作数量要求,该要求与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的制备份数要求有所不同,个人认为这属于标准编制过程中的失误。验收鉴定书制备数量按照参加验收单位和需要报送的单位数量进行确定即可,不需要写的这么复杂,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的份数与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的份数应当一致。
5.3.10 项目法人应自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印发有关单位,并报验收监督管理部门。
解读:本条提出了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的印发和报送要求。需要注意的是印发和报送原则上应到由项目法人以正式文件印发和上报,履行规范程序。
看完本文,相信你已经对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有所了解,并知道如何处理它了。如果之后再遇到类似的事情,不妨试试集么律网推荐的方法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