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因此,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相对应遭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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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的行为认定标准是什么?
杨朝清律师解答:
1.一方获得利益。一方获得利益,既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也包括财产的消极增加。财产积极增加是指财产本不应增加而增加,又包括权利的增加或义务的消失。财产消极增加是指财产本应减少却未减少所产生的利益。
2.他方受有损失。如果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并没有因此而受到任何损失,就不构成不当得利。损失,包括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即直接损失或积极损失,也包括财产利益应当增加而没增加,即间接损失或消极损失。
3.获得利益与受有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得利人获得利益的行为引发了受损人失去财产的结果,二者应当基于同一事实,如果一方获得的利益并不损害他方的合法利益,则不构成法律上的不当得利。
4.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一方获得利益和他方受到损失有法律上的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就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不构成不当得利。
杨朝清律师补充: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不当得利】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杨朝清律师
河南卓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期间,参与民事、商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办理,在诉讼方面及非诉讼业务方面积累了大量的法律实务经验。本人必将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工作态度,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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