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好友担保还款后,好友出具欠条并以其房屋作为抵押。抵押协议签订了,房屋就是你的了?
法官:NO! 为债权设立房产抵押,这一步一定要做!切记!
曾某与刘某系朋友关系。2022年,刘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银行申请贷款,曾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借款到期后,刘某未履行还款义务,曾某遂代刘某向银行偿还贷款20万元。2023年3月,曾某向刘某索要该代偿款。经曾某追偿,刘某向曾某出具欠条,并应曾某要求签订《抵押协议》,约定以其名下某小区房产为该笔债务提供抵押担保,但双方均未到相关部门就该房屋抵押权进行登记。
近日,还款期满,刘某并未按约向曾某还款。经多次催要无果后,曾某无奈将刘某诉至甘州区法院,要求刘某偿还代偿款,并请求对抵押房屋优先受偿。曾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呢?
法院审理认为,抵押权属于物权,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需要到房屋产权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抵押权设立后,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本案中双方虽然签订了抵押合同,但并未到产权登记部门进行抵押权登记,因此抵押权并未设立,曾某诉请的要求对抵押房产优先受偿,法院不予支持。
那么,曾某的权利如何得到有效保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故案涉房屋的抵押权虽未设立,但刘某向曾某出具的房屋抵押合同有效成立,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刘某作为抵押人依约有办理抵押登记的义务,曾某可先依据该合法有效的抵押合同,诉讼要求刘某履行抵押登记义务,待该抵押登记义务经生效判决确认后再行主张优先受偿权。
温馨提示: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设定抵押的,需办理抵押登记,未登记,抵押权不成立。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在手,权益无忧!为全面保护您的债权,请及时办理抵押登记!
供稿:毛秀娟
编辑:祝玉玲
核稿:丁志明
审签:祁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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