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酬管理是HR日常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薪酬涉及到所有员工的基本利益,因而稍有疏忽容易导致劳动争议问题,有一些公司的薪酬管理不但是涉及自己的员工,还会涉及劳务外包、工程总包等更为复杂的薪酬的相关活动,那么在薪酬管理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掌握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呢?
以下是根据现行规定整理出来的一份文档,建议大家收藏。
一、劳动合同中的工资条款为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需明确劳动报酬、支付方式等(第十七条)。
试用期工资的规定:
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二十条)。
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解除或终止合同时,按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哪些情形需要支付,哪些情形可以不用支付,如何计算经济补偿金,在我的另一个《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规定》中有详细整理大家可以去我的文章中看,在此不赘述)。
二、工资的组成部分
依据文件:《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
1.工资的 六大构成:
计时工资(含基础工资、职务工资、见习工资等)计件工资(含超额计件、包干工资、提成工资等)奖金(生产奖、节约奖、竞赛奖等)津贴和补贴(补偿性津贴、物价补贴等)(法律规范性文件较多,后续更新发文详细介绍)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病假、产假、停工学习等)。
2. 不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
发明创造奖、劳动保险福利费用、离退休待遇、稿费、出差补贴等(共14项)。
三、工资支付的基本要求
依据文件:《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及补充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1. 支付原则:
按月支付,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禁止发放给“包工头”。编制工资支付表,保存至少2年备查。
2. 支付时间:
用人单位需在约定日期支付工资,因不可抗力或经营困难需延期支付的,需征得工会同意并公示。
3. 禁止行为:
克扣工资: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法定减发情形除外)。无故拖欠:非因不可抗力或经营困难延期支付。
四、最低工资标准
依据文件:《最低工资规定》(2004)
1. 定义: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最低报酬。剔除加班费、特殊津贴、福利待遇后不得低于最低标准(也就是说这些项目不在最低工资范围内)。
2. 调整机制:
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参考消费价格指数、社保缴纳、经济发展等因素。
3. 违规处罚:
未公示最低工资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支付低于最低标准:补发欠薪并按1-5倍支付赔偿金。
五、加班工资规定
依据文件:《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补充规定(1995)
1. 支付标准:
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150%工资;休息日加班:≥200%工资;(目前可以有补休处理)法定节假日:≥300%工资。(关于法定假日的计算,想必HR都知道,即国务院有正式文件,目前一年共13天(2025年之前是11天,2025年开始执行新标准),指向的具体假日非常明确)
2. 日工资折算:
月计薪天数统一为21.75天(月工资÷21.75)
(在法律规定的文件内,这个是计算日薪和时薪的唯一合法合规的月计薪天数标准(除非当地有特定法律文件规定之外),日常实务中可能大家数每个月的工作日出勤天数作为应出勤天数,每个月不统一已经形成惯例,在没有劳动争议的时候,可以相安无事,但是一旦涉及争议,这个是目前唯一法定标准。)
六、特殊群体与特殊情况
1. 农民工工资:
工程总承包企业负连带责任,优先清偿拖欠工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2. 高级专家与离退休人员:
高级专家延长退休期间的工资免税(备注:需符合此两个条件(一)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离退休人员额外奖金需缴税(《关于离退休人员奖金征税的批复》)。
3. 特殊时期工资:
产假、工伤假、探亲假等按原工资标准支付
(关于此类特殊情况的法律规定,我之前也分别发过相关文章,有兴趣的可以关注我,到我的文章库中详细了解)。
七、劳动争议处理与法律救济
1. 争议解决途径:
劳动争议仲裁→法院诉讼(此类诉讼的处理要求是快立、快审、快执)。
2. 国家赔偿与补发工资:
国家赔偿与单位补发工资性质不同,劳动者可同时主张(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批复)。
八、其他重要规定
1. 工资集体协商:
职工与企业协商工资分配制度、调整幅度等,协议需经劳动部门审查(《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2. 工时与工资折算:
月均制度工作时间为20.67天,日工资=月工资÷21.75(《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的通知》2025年人社部发布)。
(关于详细计算过程,我会在另一个文章《为什么月计薪日是21.75天?》中详细介绍法律规定。有需要进一步了解的朋友,可持续关注我。)
相信关于员工薪酬管理制度的知识,你都汲取了不少,也知道在面临类似问题时,应该怎么做。如果还想了解其他信息,欢迎点击集么律网的其他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