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陈某入职某建筑公司担任某项目部技术部门负责人,并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
2023年5月,某建筑公司与甲方公司签立“军令状”,承诺项目工程在交付检查中综合成绩不低于80.08分,并在公司大会上宣布。陈某作为技术部门负责人参会。
然而,该项目实际交付评估成绩为79.11分,未达到“军令状”所承诺的目标成绩。
之后,公司以“项目交付评估成绩未达既定目标”为由,辞退了陈某。
【焦点问题】
员工未完成“军令状”,公司能辞退员工吗?
【律师解读】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1)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
(2)员工严重违纪(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4)利益冲突;
(5)员工欺诈
(6)被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公司认为“军令状”已经在案涉项目大会上进行了宣布,应当视为公司规章制度的组成部分,对陈某具有约束力。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规章制度的制订程序,因此公司认为其与第三方签订的“军令状”是公司的规章制度,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陈某在工作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且承担相应责任,也就是存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的情况。
因此,公司以员工未完成“军令状”为由辞退员工,系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2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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