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明明赋予公民精神损害赔偿权,为什么刑附民案中不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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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是一个我们经常听到的词汇,但因为比较抽象、也不好量化,在司法实践中是否予以支持、该支持多少没有非常明确的标准。

根据最新实施的《民法典》第1183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它明确了公民在受到严重精神损害时,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

但现实中,很多情况下即使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同样无法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一、刑事案件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加害人的行为同时涉嫌犯罪,则受害人很可能无法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1、法律依据

这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也就是说如果判决,只能依据直接的物质损失进行判决,而直接物质损失显然并不包括精神损失。

①该解释的一百七十五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点: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②表达相同意思的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2款:

对于被害人因为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以支持。

2、案例

小张在参加小李婚礼时与小李发生口角,遂对小李进行辱骂殴打。小张击打小李头部数拳后,造成小李轻微伤,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

因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小李有权向小张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如果小张随后又击打小李数拳,并造成小李轻伤一级及更严重的精神损害,此时因小张涉嫌故意伤害罪,小李反而无权再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为什么会有这种责任倒置的情况呢?这一问题我们在之前的文章探讨“两金”时进行过分析,有兴趣可以点击阅读:

不论轻重,通通不判赔残疾赔偿金?法理如此,还是现实的妥协?

二、交通事故刑事犯罪

刑事案件中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并不是绝对的。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加害人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等刑事犯罪的,对于是否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司法实践中的判决并不一致。

1、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

根据2021版《刑诉法解释》第192条: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机动车事故构成犯罪的,正常划分赔偿责任。

根据2021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和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正是我们文章开头提到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来源。

2、交通事故犯罪的特殊之处

为什么其他犯罪均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唯独交通事故犯罪有可能支持呢?

一般刑附民案件中,侵权人的赔偿能力通常较弱,国家也缺乏对受害人一方的保障。为了降低被害方不切实际的期待,对于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均不予支持,也是考虑社会和谐稳定下的无奈之举。

但是机动车交通事故中,除了侵权人外,通常会涉及第三方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如交强险、商业险;而且与保险公司之间属于合同关系。如果判决不予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也与保险合同约定相矛盾,剥夺了受害人一方的民事权利。

总结:在所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只有机动车交通事故犯罪的精神损害赔偿可能会被支持。

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的确定

如果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能够为法院所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金额有多少呢?

有一种说法是:

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50000×赔偿系数

而赔偿系数与伤残等级的对照关系如下:

但笔者在查阅了各省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后发现,不同地区在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时,所考虑的因素并不相同,而且金额的差距也是极大。

如山东对于自然人侵害人就设置了两档:

一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一千元——三千元;

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三千元——五千元。

而广东则以丧失人身自由的时间长短为主要依据,结合其他损害或者损失的情况综合确定,总共划分了9个档次,金额从一千元以下到三十万元以下,而且保留了突破三十万元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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