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社会,随着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和人权保障意识的提升,女性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逐渐成为关注的焦点。这项制度旨在为那些因轻微犯罪而背负污点的女性提供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它规定,对于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轻微刑罚的女性罪犯,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其犯罪记录可以被封存,不再对公众公开。这一制度的出台,体现了法律的温度与人文关怀,为那些愿意改过自新的女性打开了回归社会的希望之门。

女性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一)

女性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最佳答案讨论本题,至少需要了解以下基础信息:

1、所谓“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有观点认为是“前科消灭制度”的一部分,顾名思义,其设立目的是为了消除对释放人员的社会压力释放人员更好、更顺利融入社会生活。

这一制度在我国最早可以追溯到1994年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推出的“淡化前科”政策,2004年长安区正式推出《关于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办法实行方案》,2006年、2007年、2008年,上海、山东青岛、四川彭州分别各自独立探索建立了附条件的未成年前科不计入档案(或档案单独封存)制度,可以说是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雏形,直到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被正式推向全国。

2、长期以来,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局限于未成年犯罪,与之相对,其他释放人员因其前科往往面临巨大社会压力。

针对湖南省2018年全省刑满释放人员就业情况的一则调查显示,除去自主创业者,的释放人员在就业时曾因前科身份遭遇不便,其中的释放人员会选择消极对待,会选择默默忍受,接受现状或是更换工作。巨大的社会压力以及过于频繁的工作变更使得释放人员生活极不稳定,这往往成为其再犯的诱因之一。

3、近年来,我国刑事犯罪总数中轻罪占比逐渐升高,尤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增速明显:

2018年轻微犯罪在全部犯罪总数中占比已经达到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三类犯罪的占比逐年降低,已从1997年的下降到2019年的。统计数据上看,女性释放人员的再犯率显著低于男性。

四川省监狱管理局课题组对本省假释适用情况的调研中发现,两性初犯性别比约为1(女性)比10(男性);再犯性别比约为1比32,犯罪率约为男性十分之一,再犯率约为男性三分之一。

当然,差异能否归因于性别,部分观点尚有争议。

总结一下:

有限覆盖的前科消灭使得国内社会对犯罪人员极其苛刻,一旦行差踏错就万劫不复。如果这种压力仅仅针对严重犯罪,在社会管理层面尚可接受,但近年来,随着轻微犯罪、过失犯罪占比逐渐升高,这种严苛高压的管理模式逐渐被反思和质疑。

时至今日,我们是否仍旧应当不加区分的坚持犯罪报告制度,将(除未成年人外)所有类型犯罪、所有类型释放人员群体,一概排除在社会正常秩序之外?

——这是漳州中院试图回应的问题。

在轻罪、微罪占比逐渐提高的背景下,漳州率先尝试从统计意义上犯罪率和再犯率明显更低的女性着手,以轻罪为限,探索扩张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范围,缓解释放人员社会再融入的尖锐矛盾。

从这个角度讲,《办法(试行)》是一种尝试,一种探索,我们不应以一个推向全国成熟法规的标准去要求它。我希望大家能够漳州中院多一些宽容和鼓励,任何制度的建立,一开始总是从不成熟的尝试开启的。

当然,地方性的司法探索最终目的仍然是为了全国性法规制度的改革,“女性封存”的最终目标一定是为了“(附筛选)全面封存”,随着进一步的探索和实施,有无比之先天性别更好的评价指标;就封存犯罪记录制度的适用对象上,能否开发出一套比性别的别一刀切更好的甄别模式,以达到犯罪惩治和社会效用的两全,这些问题大家也可以保持关切。

参考:

^ 中国法院网: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困境及发展

^ 我的原意其实想用“社会歧视”,但是考虑到也有观点认为社会排斥是刑罚的一部分,这里尽量采取中性措辞。

^ 胡桑:《前科人员平等就业权保障调研报告》

^ 刘传稿:《犯罪化语境下的轻罪治理》

^ 《关于依法适用假释适用的调研报告》

^ 参见

刑满释放人员为何重复犯罪率比较高,该如何预防? (二)

最佳答案刑满释放人员是特殊群体,预防犯罪工作尤为重要,做好刑满释放人员的教育转化工作,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预防刑满释放人员再次犯罪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措施不当,可能引起刑满释放人员再次犯罪,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

重新犯罪率一直在增长

有资料显示,“我国刑满释放人员的重新犯罪率,在1982年到1986年5年间平均为5.3%左右。”到了90年代,我国重新犯罪一直保持在8%左右,而实际上,一些地区重新犯罪率远远高于这个数字。

根据对我国1997~2001年监狱释放罪犯重新犯罪调查,1997~2001年监狱释放罪犯的3年内和5年内重新犯罪率分别为8.15%和10.32%,1979年的刑法构成累犯的标准是3年内重新犯罪,1997年刑法改成5年。

与我国1982~1986年监狱刑释罪犯的3年内重新犯罪的5.39%相比,增长了51.2%,绝对值上升了近5个百分点。其中,前后犯罪罪名相同的占总体重新犯罪的53%~59%,也就是说,在超过一半的重新犯罪中,罪犯前后实施了相同罪名的犯罪。

按照这个比例计算,我国目前监狱在押犯约156.29万人,每年释放约60万人,5年释放300万人,大约有30万刑满释放的犯人重新犯罪;监狱每年新收犯人约30多万人,5年收150多万人。

刑满释放后又犯罪怎么处罚

1.主观条件: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这是对应第65条第一款的但书的,也就是说,过失不存在累犯,累犯的主观方面排除过失。这反应的是立法上控制累犯的范围,重点就是在于惩治那些主观上处于故意而实施犯罪的行为。

2.刑度条件:前罪所判刑罚和后罪所判刑罚都是有期徒刑的刑罚。“有期徒刑”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逻辑上无期徒刑和死刑不存在执行完毕的情况,但是根据我国减刑和假释的制度,以及宪法中规定的赦免的制度,两个刑种有可能出现累犯的情况。应当指出,前罪刑罚是已经被实际判处并执行完毕的,是种已然刑罚,而后罪刑罚是尚未被实际判处的,只是种估计,如果后罪没有被实际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犯罪人不能构成累犯。

3.时间条件: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这里最主要的问题是起算的时间点,这里的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对于被同时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是否执行完毕不影响累犯的构成;刑罚执行完毕,既包括有期徒刑实际执行完毕,也包括假释考验期满;被判处缓刑的犯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不能构成累犯,因为缓刑考验期满意味著刑罚不再执行而不是执行完毕。

如何防止刑满释放人员再次犯罪

第一,监狱做好管理教育工作,经过长期服刑劳动改造,让刑满释放人员吸取教训,痛改前非,做个遵纪守法的公民。

第二,监狱在做好犯人思想教育的同事,让犯人积极参加劳动技能培训,学习新的实用技术,为出狱后就业打下基础。

第三,刑满释放人员出狱后,建立帮教制度,有当地司法行政部门联系释放人员,指导他们度过艰难期,给予必要的关怀和帮助。

第四,对于一般刑事犯罪分子,出狱后暂时封存其犯罪记录,尽可能让刑满释放人员出狱后好找工作,或者建立特殊企业,招录刑满释放人员,让他们有工作,获得基本生活保障。

第五,刑满释放人员出狱后,社会和家庭多给予一些温暖,他们虽然曾经犯过错,但已经劳动改造结束,也是应该普通公民,不要用有色眼镜看他们,必要歧视刑满释放人员,从心理上接纳他们,让这些刑满释放人员回家后有归属感,尽快回归社会和家庭,重新做人。

刑满释放人员,已体会到监狱不自由,出来后不顾忌又作案的几率大吗? (三)

最佳答案刑满释放人员已经体会到监狱不自由,出来后不顾及又作案的几率还是比较小的,因为很多人在牢里吃尽了苦头,所以不想再进去了。

监狱本来就是让人改过自新的地方,如果自己没有好好的反省,那么肯定不会被放出来,而且会吃很多的苦头,所以大部分的人在出了监狱后都不是特别想进去。现在这个社会本来就是很残酷的,有很多从监狱出来的人其实会被别人看不起,而且找工作也比较困难,如果自己不顾及又作案的话,那么还会被送往监狱,只会被更多的人看不起,只要这个人有自尊心,或者是有一点道德心就不会再作案。最重要的是,从监狱出来后就需要慢慢的接受社会的进步,而且要去了解很多的东西,否则很难生存,别说作案了,可能连活都活不下去。尤其是从监狱待了十几年的人,只要出来了就觉得自己也解放了,因为监狱确实是一个没有自由的地方,而且处处都有人管着,所以一个聪明的人是绝对不会再这样做的。

有些从监狱出来的人可能会和家人早日团聚,所以感受到了监狱外的快乐,也不会犯傻出去了,最重要的是,监狱里有出监教育中心,如果自己不满足这个条件的话,很有可能就出不来。只要是从监狱出来的人,那么就一定接受过初见教育,而且时间一般都是三个月,自己必须要有强烈的思想改变,否则就会接着坐牢。任何人都是喜欢自由的,不想被别人约束,更不想被一些高墙约束,所以往往坐过一次牢的人就不想再坐牢了,毕竟家里才是最舒服的。

最后,小编相信这些从监狱出来的人一定有思想上的学习,并且会特别的爱国,也不会做一些伤害人的事情。

虽然我们无法避免生活中的问题和困难,但是我们可以用乐观的心态去面对这些难题,积极寻找这些问题的解决措施。紫律云网希望女性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能给你带来一些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