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检察机关依法对褚银良涉嫌受贿、行贿、滥用职权案提起公诉
日前,浙江省宁波市委原常委、鄞州区委原书记褚银良涉嫌受贿罪、行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由台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褚银良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3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褚银良利用担任宁海县县长、县委书记,宁波市副市长和宁波市委常委、鄞州区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或个人在项目推进、国资投入、土地出让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意图通过巨额行贿逃避查处,情节特别严重;滥用职权,为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行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前,经中共浙江省委批准,浙江省纪委监委对宁波市委原常委、鄞州区委原书记褚银良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褚银良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授意他人伪造证据,对抗组织审查;违背组织原则,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为他人谋利;长期由私营企业主支付个人餐饮费用,默许身边人到私营企业吃“空饷”;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项目落户、获得国企投资、获取经营资质、土地出让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额财物;意图通过巨额行贿逃避查处;滥用职权,为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褚银良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职务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褚银良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宁波市第十四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褚银良简历
褚银良,男,1965年6月出生,汉族,浙江余姚人,1987年3月参加工作,1986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天津大学研究生学历,工学硕士,高级工程师。
1980.09-1984.09 天津大学土木工程系建筑结构专业学习
1984.09-1987.03 天津大学研究生院土木工程系结构工程专业学习
1987.03-1992.05 浙江省宁波市城乡建委干部,1990.03建工处副处长
1992.05-1994.11 浙江省宁波市中房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1994.11-1999.07 浙江省宁波市甬江新区管委会委员、宁波市五环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1995.03甬江新区党工委委员
1999.07-2000.04 浙江省宁波市科技园区管委会主任助理、党工委委员兼宁波市五环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2000.04-2001.12 浙江省宁波市城乡建委党工委委员、主任助理
2001.12-2002.04 浙江省宁波市建委党工委委员、主任助理
2002.04-2004.09 浙江省宁波市建委副主任、党工委委员
2004.09-2007.02 浙江省宁波市建委副主任、党工委委员兼市东部新城开发建设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党委副书记
2007.02-2007.08 浙江省宁波市东部新城开发建设指挥部总指挥、党委副书记、市建委副主任(兼)
2007.08-2008.05 浙江省宁波市政府副秘书长(正局长级)、办公厅党组成员
2008.05-2014.02 浙江省宁海县委副书记、代县长,2009.02县长
2014.02-2016.12 浙江省宁海县委书记、宁波南部(宁海)滨海新区党工委书记(兼)
2016.12-2017.04 浙江省宁波市委副秘书长
2017.04-2018.08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2018.08-2018.10 浙江省宁波市委常委、鄞州区委书记
2018.10-2021.11 浙江省宁波市委常委、鄞州区委书记、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党委书记。
吉林检察机关依法对许振昌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日前,吉林省委机要局原局长许振昌(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辽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许振昌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辽源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许振昌利用担任吉林省委机要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中标试点项目和职工录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前,经吉林省委批准,吉林省纪委监委对中共吉林省委机要局原局长许振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许振昌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规使用公务用车,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反组织纪律,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职工录用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违反廉洁纪律,搞钱色交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涉嫌受贿犯罪。
许振昌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泯灭,毫无纪律意识,政治上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生活中腐化堕落,搞钱色交易;为官方面贪婪成性,胆大妄为,面对贿赂“来者不拒”、“多多益善”,在担任部门主要领导期间,短时间内攫取巨额利益,完全把职权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其行为已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吉林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吉林省委批准,决定给予许振昌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许振昌简历
许振昌,男,汉族,1959年5月出生,吉林长春人,1983年7月参加工作,1990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研究生学历。
1996年7月,任吉林省委办公厅综合处副处长;
1998年7月,任吉林省委督查室副主任;
2002年2月,任吉林省委督查室调研员;
2003年2月,任吉林省委办公厅综合二处处长;
2010年1月,任吉林省委办公厅网友留言督办处处长;
2012年9月,任吉林省委办公厅副巡视员;
2015年2月,任吉林省密码管理局(省委机要局)局长;
2019年6月,退休。
浙江检察机关依法对林亦俊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日前,浙江省温州市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林亦俊(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衢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林亦俊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衢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林亦俊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前,经中共浙江省委批准,浙江省纪委省监委对温州市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林亦俊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林亦俊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与他人串供、转移赃物,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的礼品;违反组织原则,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调动中为多人谋取利益,严重破坏选人用人风气;为官不廉,违规投资入股多个非上市公司和经营项目;既想当官又想发财,亲清不分,热衷与私营企业主“合作投资”,心甘情愿被“围猎”,利用职务便利和影响力为他人在解决企业项目用地、项目推进、企业上市、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林亦俊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林亦俊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温州市第十三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林亦俊简历
林亦俊,男,汉族,1963年9月生,浙江苍南人,1987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2年8月参加工作,研究生学历。
曾任平阳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平阳县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组织部部长,平阳县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温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党委书记、主任,乐清市委副书记、市长,乐清市委书记,温州市政协副主席、乐清市委书记,温州市政协副主席。
四川检察机关依法对杜虹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日前,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副总经理杜虹涉嫌受贿罪一案,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广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杜虹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广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杜虹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前,经四川省委批准,四川省纪委监委对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副总经理杜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杜虹丧失理想信念,背弃职责使命,公器私用,与不法商人勾连,大肆利用国企资源搞运作、谋私利,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违背组织原则,在干部选拔任用中唯亲唯私、安插亲信;违规从事营利活动;以权谋私,违规提供巨额担保,阳奉阴违,变相不执行上级决策部署;贪欲膨胀,胆大妄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获取关联公司相关业务、项目承揽等方面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杜虹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四川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杜虹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杜虹简历
杜虹,女,汉族,1961年9月生,四川犍为人,在职大学学历。1979年1月参加工作,1985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79年1月至1989年7月,先后在犍为县财政局、审计局,永川县审计局工作;
1989年7月至2001年2月,在四川省审计厅工作,历任管理处副处长、行政事业审计处副处长;
2001年2月至2004年9月,历任四川省委企业工作委员会监事会工作部副部长、工作办公室副主任;
2004年9月至2009年3月,历任四川省国资委产权监管处处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2009年3月至2018年10月,历任四川省铁路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董事、财务总监,四川煤气化公司董事,四川省川瑞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成都瑞银方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四川瑞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8年10月至2020年12月,任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2020年12月至2021年10月,任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深经理;
2021年10月,退休。
综合: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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