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入刑__酒驾入刑是谁提出来的

酒驾入刑__酒驾入刑是谁提出来的

### 酒驾入刑——酒驾入刑是谁提出来的

酒驾入刑,这一法律举措旨在严惩酒驾行为,保障公共安全与交通秩序。它如同一道高压线,让酒驾者望而生畏,有效遏制了酒驾事故的发生。那么,这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条款究竟是由谁提出的呢?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探讨。

一、酒驾入刑的提出背景

在探讨酒驾入刑的提出者之前,我们有必要了解其提出的背景。长期以来,酒驾问题一直是社会的一大公害。因酒驾导致的交通事故频频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为了有效遏制酒驾行为,立法机关经过深入研究和广泛讨论,最终决定将酒驾纳入刑法范畴。

二、酒驾入刑的提出者

标签:施杰

提到酒驾入刑的提出者,不得不提一位关键人物——施杰。施杰,作为第十一、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他长期关注交通安全问题,尤其是酒驾行为带来的危害。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他提出了将酒驾入刑的建议。

2010年3月,在全国两会期间,施杰向全国政协提交了《关于增加危险驾驶类新罪名的建议》的提案。这一提案源于一起因醉驾导致4人死亡、1人重伤的惨痛事故,即“孙伟铭案”。这起事故深深触动了施杰,让他意识到酒驾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之大,必须采取更加严厉的法律措施来予以打击。

施杰的提案得到了立法机关的重视。经过深入论证和广泛听取意见,立法机关决定将酒驾行为纳入刑法范畴,并在随后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增设了“危险驾驶罪”。这一条款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这一法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酒驾治理进入了新的阶段。

三、酒驾入刑的社会效应

酒驾入刑的实施,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应。一方面,它有效遏制了酒驾行为的发生。据公安部交管局提供的数据,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后,全国查处的醉驾数量显著下降,因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也大幅下降。另一方面,它提高了公众对酒驾危害性的认识,形成了“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广泛共识。

然而,酒驾入刑的实施也面临一些挑战和争议。一些人认为,醉驾入刑的标准过于严苛,打击面过大,浪费司法资源。对此,施杰等法律专家进行了积极回应。他们认为,醉驾入刑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这一目的的实现需要严厉的法律制裁作为支撑。同时,他们也呼吁通过司法解释等方式来优化醉驾入刑的具体执行标准,以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

四、结语

酒驾入刑是我国立法机关在充分调研和论证基础上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它的提出者施杰,以一位法律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为推动这一法律的出台做出了巨大贡献。酒驾入刑的实施,有效遏制了酒驾行为的发生,提高了公众对酒驾危害性的认识,为构建安全、和谐、有序的交通环境奠定了坚实基础。在未来,我们期待更多像施杰这样的法律人,为推动我国法治建设贡献智慧和力量。

处罚酒驾哪一年开始的 (一)

酒驾处罚是从2004年5月1号开始实施的,酒驾入刑是在2011年5月1日后开始的。2011年5月1号我国相关法律正式实施,醉酒驾驶作为危险驾驶罪被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酒驾是指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酒驾入刑是哪一年实施的 (二)

【法律分析】:

酒驾入刑是在2011年5月1日后开始的。2011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二十二 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温馨提示】

09年南京酒驾惨案是酒驾入刑的导火索吗 (三)

09年南京酒驾惨案是酒驾入刑的导火索。2008-2009年:民间呼吁醉驾入刑。在此期间,由于连续出现南京张明宝五死四伤、成都孙伟铭醉驾造成四死一重伤、杭州70码事件等等,醉酒驾驶在社会中造成强烈反响。民间对醉驾入刑的呼声强烈,但此时仍存在醉驾属于何种刑事犯罪等问题。2010年:醉驾被确定入刑;这一年的河北大学李刚门事件在社会中再度掀起轩然大波,而同时就在这一年,公安部长孟建柱也表示将加大酒后驾车处罚上限和惩处力度,并明确表示醉驾应该入刑。2011年:醉驾入刑开始实施;从5月1日起,醉驾正式入刑。

酒后驾车什么时候开始规定的 (四)

法律分析:从2011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开始实施。对于酒驾,道路交通法及实施细则一直作为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但是,醉驾入刑,则是根据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第133条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立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第二十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醉驾什么时候开始入刑 (五)

2011年5月1日。

当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时就会被判定为醉酒驾驶,醉酒驾驶作为危险驾驶罪将会被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醉驾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醉酒司机将受到刑事处罚。

根据新法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驾驶员,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此外,对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驾驶员,交警部门也会加大处罚力度,增加了15日拘留的处罚,把罚款金额从500元提高至5000元,并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改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对酒驾嫌疑人一般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等措施。对醉驾嫌疑人将以采取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为主。随后,公安机关将会提请检察院起诉;检察院起诉至法院;法院受理后,针对醉驾将会采取简易程序审理,最后作出判决。

一般为3天送检、3天检验、起诉审理阶段约7天,整个过程大约在15天内办完。最后,法院将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拘役时间的长短和罚金的多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人们很难接受与已学知识和经验相左的信息或观念,因为一个人所学的知识和观念都是经过反复筛选的。紫律云网关于酒驾入刑介绍就到这里,希望能帮你解决当下的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