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摆个摊,遇上城管赶逼,小贩王山(化名)骑着小三轮撞树侧翻而跌倒受伤。城管见状扬长而去,事后还回来扣押地摊。事后王山将天河城管告上法庭。此案一审,城管被认定部分行为违法,赔偿2.7万元,城管不服上诉。25日,记者获悉,广州中院二审,认为城管严重违法,并指出城管见死不救有违社会公德。(8月26日《新快报》)
城管在执法过程中,追赶小贩,属于粗暴执法;因此致小贩受伤,法院判城管严重违法,并赔偿小贩2.7万元,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威严。然而,虽然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城管见死不救有违社会公德”,但并未就此给予相应的处罚,显然是一种缺憾。再者,城管见死不救,仅仅是“有违社会公德”吗?
殊不知,城管见死不救,比粗暴执法更可怕。面对小贩受伤倒地,城管执法人员非但不出手施救,反而笑着离开,如此漠视生命的场景,严重剌伤了公众的眼球,也让城管部门乃至整个社会蒙羞。特别是,这种见死不救的场景,在当今社会时有发生:有人不幸落水了,上百人站在岸上观看而无人搭救;有人要跳楼自杀,围观者非但不想方设法施救,反而“鼓励”跳楼者“快跳”;马路上,有人出车祸倒在血泊中,无人救助,任其鲜红的血液悲怆地流淌……这些丑陋的场景,令人不寒而栗。
如何解决这种以见死不救为标志的耻辱性的道德困境,是重建道德,还是诉诸法律?不可否认,解决见死不救这个社会问题,仅靠道德的约束和有限的法律责任是远远不够的,惟有施以全面的法律手段,方能惩治这种具有极大社会危害性质的冷漠和失责行为。也就是说,每个公民应当对自己义务范围内的危险情势,负有义不容辞的救助义务,这种责任也可以强制提到法律的层面上。
2012年2月22日,患者杨吉全病死在医院大厅。在其死亡的近3个小时内,先后有9人经过,其中有两名穿白大褂的人员,但均无人问津。老人的家属以见死不救为由,将当事医院及医生告上了法庭,但因为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的支撑,法院判家属败诉。同样,因没有相关规定,对于城管见死不救行为,法院只能对其进行道德谴责。
然而,连肩负“救死扶伤”、“执法为民”神圣职责的医院和城管,均暴露出了见死不救这种最为极端的道德恶行,是到了该立法拯救的时候了。因此,立法部门应此前人大代表的建议,设立“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罪”,立法内容应包括犯罪行为的法律界定和惩治条款等;“见死不救罪”的量罪依据,可以参考造成事情后果的轻重、事情发生时当事人的处置态度等等。(张西流)
想要成长,必定会经过生活的残酷洗礼,我们能做的只是杯打倒后重新站起来前进。上面关于见死不救立法的信息了解不少了,集么律网希望你有所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