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4年8月,陈某计划在其承租的院落后面土地上搭建钢结构厂房。经闫某介绍,葛某与陈某达成合意,由葛某承揽该工程。因部分钢结构材料需进行油漆处理,葛某遂找来高某及案外人郭某,负责材料打磨与油漆涂刷,并约定日工资为200元。8月17日,葛某带领高某、郭某共同就餐。饭后,高某与郭某返回工地继续作业。当日15时许,高某在施工过程中突然昏倒。工地人员立即采取掐人中、凉水降温等急救措施,并迅速拨打急救电话。随后,高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然而,经医生全力救治无效,高某于当日18时离世,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抢救高某期间产生的费用及购买寿衣费用共计3836.63元,由葛某先行垫付。

痛失亲人的高某家属将陈某、葛某、闫某诉至开封市禹王台区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3.44万元。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作出以下判决:被告葛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补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58万元(履行时需扣除已支付的3836.63元);被告陈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补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5万元;驳回原告针对被告闫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为钢结构工程发包人,葛某为材料打磨刷漆工程承包人,闫某仅为双方合作的介绍人,而高某系为葛某提供劳务的工作人员。

本案中,高某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三被告对高某的死亡存在过错,但高某在施工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该事件与案涉工程的施工存在因果关系。基于公平原则,并综合考量案件实际情况,法院酌情认定被告葛某、陈某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因闫某仅为工程介绍人,原告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高某的离世令人痛心,由此引发的纠纷更使各方深陷困扰。希望大家引以为戒,遇到纠纷时能够秉持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的态度,积极沟通协商,化解矛盾分歧,让逝者得以安息,也让生者能够早日走出阴霾,回归正常生活。

人天天都会学到一点东西,往往所学到的是发现昨日学到的是错的。从上文的内容,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制造他人意外死亡。如需更深入了解,可以看看集么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