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劝阻抽烟猝死案”二审改判无需承担责任!给我们的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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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23日,备受全国关注的“电梯劝烟猝死案”二审公开宣判,撤销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无需承担补偿责任。这次改判,赢得了广泛的肯定,有网友评论道:“这个判决重新给了我们劝阻吸烟的勇气”。

2017年5月2日,郑州市的一名医生杨先生在乘坐电梯下楼时,遇到一名老人在电梯中抽烟,于是出言劝阻,但双方因此发生争执,随后物业对双方进行了劝说,但未料不久后,老人在物业办公室突发心脏病身亡。老人的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杨先生的劝阻行为诱发老人心脏病致死,要求杨先生赔偿40余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认为老人在电梯内抽烟导致双方发生语言争执,老人猝死,这个结果是被告未能预料到的,被告的行为与老人死亡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但老人确实是在与被告发生言语争执后猝死,依照《侵权责任法》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根据公平原则,法院酌定杨先生向老人家属补偿1.5万元。

一审判决后,杨先生未提起上诉,而老人家属认为杨先生的劝阻行为有过错,一审法院适用公平责任不当,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杨先生劝阻老人在电梯内吸烟的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虽然从时间上看,杨先生劝阻老人吸烟行为与老人死亡的后果是先后发生的,但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前提是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杨先生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一审判决后,虽然杨先生没有上诉,但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判令杨先生分担损失,让正当行使劝阻吸烟权利的公民承担补偿责任,将会挫伤公民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性,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笔者认为在本案中,杨先生劝阻老人不要吸烟的行为目的正确,且根据相关视频资料认定杨先生的劝阻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属于正当劝阻行为,此情形也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无过错责任适用范围。因此,一审二审均认定杨先生不需要承担过错或无过错责任。而一审判决书中,既认定了杨先生的劝阻行为与老人的死亡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却又引用了公平责任酌定了杨先生的补偿义务,显然忽略了适用公平责任的因果关系前提,因此,二审判决书认定一审适用法律错误,并进行了充分的说理。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事件中,老人在电梯内吸烟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根据《郑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第三条规定,市区各类公共交通工具、电梯间及火车站、长途汽车站、飞机场的等候室、售票厅等场所内禁止吸烟。

本案让人不禁联想到此前引起关注的女子阻拦高铁发车事件,我们必须正视部分公民对于法律的漠视,小部分人的违法行为不仅侵犯到他人的正常权益,更是在挑战法治的尊严。如果我们不对组织违法行为的公民予以更加有力的法律支持,那么大家都对于违法行为“噤若寒蝉”,势必将大大提高社会治理的成本。

当然,法律作为最有强制力的一种社会规范,其也不应当过于深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有些不宜由法律来规制的行为,还是应当留在道德、舆论的范畴中解决。但是,对于违法的行为,决不能过度宽容,因此,对于阻止违法的行为,对于挺身而出维护法律的公民,从立法上,司法上都应该给予更加明确和有力的支持和保障,促进全民懂法、守法、尊法、护法环境的形成。

看完本文,相信你已经对电梯劝烟猝死案有所了解,并知道如何处理它了。如果之后再遇到类似的事情,不妨试试集么律网推荐的方法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