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民法典】欠款人离世,抚恤金和丧葬费能用来还债吗?

王老伯因病离世后还欠大刘五万元借款未还,大刘向其家属主张用王老伯的抚恤金和丧葬费来偿还。老王欠大刚的钱该向谁要?

——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按照《民法典》的上述规定,我国就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采取“有限清偿”原则,而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抚恤金是王老伯死亡后按照有关规定由单位或社保机构发放给王老伯近亲属或抚养人的生活补助费,是用以优抚、救济其近亲属的,有明确的人身属性;丧葬费是对其亲属处理丧葬事务的一种经济补助,用于解决死者家属在殡葬花销时所遇到的实际困难。故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不应属于遗产范畴,大刘的请求难以得到支持。

《民法典》——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播音制作:郭岚

编辑:郭岚、子欣

审核:怀楠

监制:赵敏 钟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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