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邻里团结是非少,家庭和睦百事兴”。邻里乡亲,大家对门而居,在你来我往的日常交往中,构筑和谐和睦的邻里关系,不仅能够让人心情愉悦,而且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但年近半百的济南市民支某却因邻居家一条狗挡了自己的去路,与对门邻居发生激烈争执,且在争执过程中,两家发生互殴,情急之下,支某持斧将邻居丁某砍伤。日前,济南中院依法审结了此案。
支某与丁某均系济南市市中区大涧沟村村民,两家对门而居,但素来关系不合。一日,丁某在家中翻建房屋,将自家的宠物狗拴在门前的公路一侧。支某回家路经此处,见丁某家的狗拴在公共马路上,声称这条狗挡了自己的道,吆喝丁某赶紧把狗牵走。正在干活的丁某一看,小狗正老实趴在地上,且距离支某大门口还有十来米,心中不愿意费事挪动,便随口说:“这是公家的道路,不占道就行!”
双方因此发生口角,并在拴狗的地方高声理论此事;二人越吵越凶,丁某的儿子跟儿媳张某闻声出门劝架。期间,支某推搡丁某,推得丁某往后一个大趔趄。丁某的儿子看不过,随即打了支某一拳。气势汹汹的支某跑回家拿斧子,作势就要砍人。儿媳张某见状忙上前拉住支某;丁某也跑上前,去抓夺支某手中扬起的斧子,两家厮打在一起。在夺取斧子的过程中,支某用斧子钝面砍伤了丁某右肩,儿媳张某则被支某用斧柄拨倒在地。
丁某的儿子见对方不讲理,自己跑回家拿起一把小铁锤就往外冲,被家中施工的工人拦住;其又返回屋内拿菜刀,也被工人夺了下来。等他跟工人们火急火燎跑出门,看到支某手中的斧子已经被夺下来,父亲跌倒在地,抱着胸口,脸上冒冷汗;媳妇张某也倚着墙坐在地上,捂着右手腕,直呼“手疼”。
报警后,民警询问了情况,将支某带走。见丁某和张某伤势不轻,家人遂将他们送往医院就医。经鉴定:张某右手桡骨骨折,丁某右侧第4、5、6、7肋骨骨折,伤情均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支某在到案之初对事实供认不讳,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支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判处支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没收作案工具。案件宣判后,被告人支某辩解张某受伤系其丈夫、丁某儿子持小锤所为,并以“群殴时对方人多,自己拿斧子系自卫”为由,提起上诉。
2017年8月24日,济南中院依法组织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经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据此,上诉人支某在殴斗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起因是“被害方将狗放置在支某家门口的路上”,这本是日常生活中的一般矛盾,但由于双方均未能冷静处理此事,发展到相互殴斗的地步,造成两名被害人受伤。由于本案性质系双方殴斗,故不存在正当防卫的问题;又因无证据证明两名被害人的伤系自伤,综合全案证据,支某应对两名被害人的伤害后果承担刑事责任。由此,支某关于“自身行为系自卫”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规定,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邻里关系是当今构建和谐社会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在现实生活中,大家平时低头不见抬头见,应当学会“视人之家,若视其家;视人之身,若视其身”(《墨子•兼爱》),懂得将别人的家人当成自己的亲人一样对待,把别人当成自己的朋友一样尊重和爱护。当邻居遇到困难时,及时伸出援助之手,助人为乐。当与邻居发生龃龉隔阂时,能够站在对方角度考虑,多体谅他人的难处,尊重别人的意见,真诚沟通,为构筑尊重、友好、文明、和谐的邻里关系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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