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高庆律师
【案情简介】
某日,沈某在某酒店与王某卖淫嫖娼后,沈某趁王某不注意,将王某放在床头柜的嫖资以及一只18K黄金满天星手表顺手拿走,后将手表藏匿出租房的灶台内。
次日,王某醒后发现手表丢失,怀疑沈某。于是通过他人约见沈某,并对沈某称:该表不值钱,但因对自己意义重大,自己愿意出2000元,希望退还手表。但沈某否认自己拿走了王某的手表。王某遂报案,公安机关羁押了沈某,但该手表仍被藏匿在沈某出租屋的灶台内。
羁押期间,沈某供述了自己拿走王某手表的事实以及藏匿手表的地点。后经鉴定,该手表价值人民币12万余元。
【判决结果】
被告人沈某某犯盗窃罪,免予刑事处罚。
【律师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行为人对所盗物品价值有重大认识错误,属于刑法理论中的对象认识错误。认识错误包括事实认识错误和法律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主要包括对象认识错误、手段认识错误等。
本案中,沈某认为自己盗窃的表的价值远低于实际价值,不能让其对没有认识的财物数额承担犯罪责任。要判断沈某是否对手表的价值存在重大认识错误,应结合其出身、作案年龄、职业、阅历等状况及作案前后表现判定。若沈某作案后没有立即处理掉手表,离市时也未带走,可见沈某没有认识到该表具有很高的价值;且结合沈某的个人情况,综合分析沈某对该表是存在重大认识错误的。
根据犯罪构成主客观统一原则,即使沈某构成盗窃罪,但处罚应当按其盗窃时主观认识的数额作为量刑标准,且沈某所盗手表已追缴并退还给王某,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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