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检察网公布一份起诉书,浙江一注册公司通过包装高额回报投资项目,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330余亿元,造成投资人实际损失人民币100余亿元。公司业务员谢某某致案发投资人实际损失七千余万元,从中获取佣金69万余元,现已被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2012年10月23日,章某某在杭州市拱墅区注册成立一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为杭州市西湖区。
自公司成立以来,多人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公司副总裁兼财务部门负责人随意寻找投资项目并设计出理财产品原型,随后,有员工各自带领团队根据理财产品原型,虚构事实、捏造项目数据,包装成高额回报的融资虚假标的,以借款融资用于项目经营为幌子。
在这种高额回报的理财产品被包装出后,销售团队采取口口相传、推介会和路演等方式,承诺7%-16%不等的年化收益,鼓吹项目前景,作虚假宣传,骗取投资者信任,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
通过这种非法集资的方式吸取的资金将通过集团员工设计的资金路线,通过集团和其他关联公司账户及章某某等个人账户作为资金池账户,将集资款归入资金池后统一调配使用。
公司员工谢某某40岁,自2016年至2019年11月期间,担任该集团旗下销售公司业务员,她与其他业务员,许诺还本付息,面向社会不特定群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经审计,谢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1亿元人民币,致案发投资人实际损失77024518.3元人民币。被告人谢某某从中获取佣金6914795元人民币。期间,谢某某代垫投资人本金利息返佣等共计181473元。
2021年3月26日,被告人谢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目前,谢某某已退缴40万元人民币。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前,谢某某已向集团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返还222万元人民币。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谢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她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她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武汉晨报记者 王佳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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